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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意见

时间:2024-07-07 01:4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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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意见

交通部


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意见


  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得到了长足发展,交通基础设施总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运输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行业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公路、水路交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适应状况有了较大改善。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必须对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进行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效益与质量,全面提升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整体素质,加快公路、水路交通现代化进程。

  一、公路、水路交通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础设施
  1、公路

  九十年代以来,公路建设成绩显著,特别是“九五”期间成为公路发展最快的时期,路网建设步伐加快,服务范围和整体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以高等级公路为主体的国道主干线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形成连接一些重要城市及地区的高速公路通道,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高速公路网开始形成并发挥出规模效益;路网通达深度有较大提高;站场设施有较大改善。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路网结构不合理,全国公路主骨架尚未形成,各层次路网规模和其功能、地位相互匹配不够,布局不尽合理,影响整个路网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公路技术等级结构不合理,高速公路偏少,一、二级公路比重偏低,高级、次高级路面里程不足公路总里程的一半,县乡公路技术等级低、抗灾能力弱;区域发展不平衡,西部地区公路技术等级低,行车条件差,通达深度低,与东部地区的差距拉大;客货运枢纽站场建设滞后,布局不合理;公路建设与养护未能做到均衡发展,大量超龄油路失养,养护方式与日益增多的高等级公路养护技术要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养护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2、沿海港口

  改革开放以来,沿海港口建设步伐加快,在总量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港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主枢纽港为核心、地区重要港口为骨干、其他中小港口适当发展的层次格局初步形成;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初步形成港口群体;一批专业化大型散货码头和集装箱码头建成,促进了煤炭、原油和铁矿石运输系统以及集装箱干支运输网络的发展。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用码头吞吐能力不足,特别是主枢纽港公用码头超负荷运转。码头数量多,但深水泊位比例低,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短缺,尤其是外贸原油和铁矿石码头明显不足,远不能满足我国加大战略性资源进口的需要;集装箱码头建设滞后,特别是能接纳第四代以上集装箱船的码头能力严重不足,且未形成大、中、小码头相互配套衔接,干线港、支线港和喂给港相互协调发展的现代化集装箱运输系统,一些港口的集疏运系统影响港口功能的发挥;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LPG、LNG)码头短缺,老港区码头改造和港口功能调整的问题突出,早期建设的杂货码头吨级偏小、装备陈旧落后,一些沿海港口城市老港区位于闹市区,不仅限制了港区货物装卸功能的发挥,而且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等问题;长江、珠江出海航道以及沿海主枢纽港进出港航道条件不适应海运船舶大型化的需要。货主码头的建设尚未形成工业港的规模,缺少同类货主之间、货主与港口之间的有效衔接,货主码头利用率偏低。

  3、内河航运

  “九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对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一纵两横两网”骨干航道建设进展顺利。但总体上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航道等级结构还是港口设施结构都明显不适应运输发展需要。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航道等级结构不合理,高等级航道里程少,水运主通道仍有一半以上未达到规划标准,江南和珠江三角洲干线航道仍有60%以上未达到规划标准;具有层次结构的航道网尚未形成,主要内河航区间缺乏有效连接,主要航道的上下游通航标准不一,难以组织高效、经济的直达运输;大部分内河港口机械化程度低,专业化泊位少,集装箱码头能力严重缺乏;西部地区航道绝大多数处于原始自然状态,港口无泊位、无货场、无仓库、无机械的“四无”现象普遍。内河水运占地少,运量大,能耗小的优势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运输装备

  1、营运车辆

  到2000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1580万辆,其中从事道路运输的汽车为670万辆,分别为1978年的11倍和37倍。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运力结构不合理,车辆总体水平不能适应公路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的发展。货运车辆以中型普通敞蓬货车为主,高效低耗的重型货车、厢式货车、集装箱拖挂车和各类特种专用汽车所占比重低;高档客车数量少,客运车辆大多技术性能较为落后,经济性、舒适性较差;老旧车辆多,安全性能差;运力布局不合理,农村线路上运力相对缺少,缺乏适合农民出行需要的车辆;车辆生产厂家随意改变车辆实际载重吨位和车辆使用者随意改装车辆超载运输的现象普遍,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大了公路交通事故风险。

  2、船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总运力规模比改革开放前增加了3倍多,已成为世界航运大国。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船舶运力结构不合理,船舶总体技术水平低,船舶老化。国际海运船队中的方便旗船队比重呈上升趋势,国旗船队发展缓慢;船队结构不合理,普通干散货船比重高,液体散货船比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超大型油轮、液化天然气船(LNG)几乎是空白;船舶大型化发展缓慢,船舶平均载重吨位低;内河运输船舶技术状况十分落后,船型、机型、材质杂乱,能耗大,平均吨位低;海事、救助船舶功率小,船速低,功能少,抗风能力弱,船龄老化,难以适应水运事业的发展。

  (三)运输组织

  1、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已呈多元化,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从业者并存竞争的局面,市场机制在配置道路运输资源中日益明显地发挥作用。道路运输业已具有较大规模。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主体过于分散,产业集中度低,缺少主导市场发展的大型企业;运输组织落后,货运基本处于单车单放状态;运输信息不畅,车辆空驶现象严重,运输效率和效益低下;经营结构不合理,重客轻货,重干轻支,集装箱、化学危险品、冷藏保鲜以及大件物品等特种运输发展不够,快速货运、现代物流等服务处于起步阶段,道路客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等服务质量普遍不高;场站的基础性、服务性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市场发展不规范,政出多门,区域市场壁垒还没有彻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监督执法力度不够。

  2、水路运输

  水运行业生产力水平已有较大提高,集装箱运输迅速发展,大宗散货专业化运输比重不断提高,特种货物运输正在形成规模。大型水运企业集团已经形成并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实力。水运市场体系已初具规模。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地区之间仍存在着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现象,港口政企不分;法规体系不完善,水运市场不规范,市场监管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政策,管理手段不强,方法落后,部分地区水上“三乱”还较严重;运输组织方式不合理,大宗散货专业化运输和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在运输体系中尚未占居应有比重,港口功能过于单一,现代综合物流刚刚起步;航运企业内部组织不合理,经营机制不灵活,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技术创新能力弱,经营粗放,亏损严重。

  二、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的形势与任务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指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目前,公路、水路交通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交通行业提升质量和效益的障碍,结构调整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这是交通行业持续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必由之路,是深化交通改革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公路、水路交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1)交通结构调整是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今后五到十年,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是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水平和效益,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逐步推进城镇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然带来交通需求模式的变化,旅客及货主对交通模式的选择观念及行为开始发生重大变化,方便、快捷、舒适、安全、自主等价值取向明显趋强。人们不仅要求“运得了”,更要求“运得好”。批次多、批量小、价值高、随机性强、分散度高的货运需求大大增加;中短途运输需求的增长明显加快,并逐步成为运输需求的主体;区域间主要通道的交通压力日益加大;休闲性出行比例提高,客运需求继续快速增长。为适应新的交通需求模式,必须对现有的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进行调整。

  (2)交通结构调整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方面大大拓展了交通运输的发展空间,尤其是外贸运输将空前高涨,凸现海港和内陆高速交通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向公路、水路交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首先,随着国内企业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在保持资源性物资和产品稳定进口的同时,运输货物种类将继续发生结构性变化,现有的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结构必须作相应调整;其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进一步开放,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公路、水路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行业管理体制也必须作出相应调整;第三,为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航行秩序,提高对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必须尽快改变救助和海事船舶的落后技术状况,建立立体搜巡救助体系。

  (3)交通结构调整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需要

  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农业结构的调整对交通需求将产生重大影响。首先,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出口农业和优质农产品的快速发展,不仅使公路交通需求快速增长,而且对运输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村小城镇的发展,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流动加剧,外出经商、务工人数增多,人均出行次数显著增加,客运需求快速增长;第三,改善农村居住和生活条件,必须加强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农村公路及运输站场必须加快发展,以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4)交通结构调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首先要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力争用五到十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有突破性进展,为西部大开发打下良好的开局;水路运输具有其它运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快长江、珠江上游航道建设,发展内河航运,通江达海,必将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在地域上的合理分布,从而达到以交通干线为依托,以线串点,以点带面,有重点地推进开发;同时,必然会加大东、中、西部地区间的经济互补和互惠性合作,促进生产要素在地区间相互流动、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和西部经济的快速发展,诱发新的运输需求。

  (5)交通结构调整是发展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的需要

目前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的严重制约已经得到缓解,综合运输体系的发展模式已经开始从追求总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各种运输方式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建设以大运能、高速化、信息互通互连为主要特征的综合运输大通道已成为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新趋向。公路、水路交通必须主动适应这种发展趋势,通过调整现有结构,扬长避短,实现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准确定位,在不同运输方式的相互竞争、相互促进中不断发展。

现代物流代表了21世纪交通运输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体现了高质量、高附加值的运输服务,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随着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跨行业、跨地区竞争的不断加剧,运输业正朝着不断扩展运输功能和服务范围的方向发展,运输将逐步渗透到生产和商贸领域,必将对传统的运输组织、经营手段和服务方式等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公路、水路交通结构作出全方位的调整,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

(6)交通结构调整是公路、水路交通自身发展再上台阶的需要

  交通结构调整,既要解决当前突出的问题,又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的交通结构调整,是在交通运输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把大力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总量规模,提高交通运输能力作为调整的重点。而这一次调整则是在交通运输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得到缓解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既要继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尽快实现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要努力提高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满足运输市场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公路水路交通提出的优质化要求。要通过加强宏观指导、加大资本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产业升级和优化,提高效率、效益和质量;要实施“科教兴交”战略,通过努力提高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科技含量,把公路、水路交通的发展转移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通过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并增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意识。

三、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目标与重点

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为目标。从交通行业的实际出发,把发展作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实现快速发展。要坚持结构调整的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双重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交通产业升级。坚持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道路,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公路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成全国公路主骨架,完善干线公路网布局,100%的乡镇和96%的行政村通公路,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调整车型结构,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满足安全、环保、节能及公路对车辆荷载的技术要求;调整运力布局结构,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对运力结构的实际需要;调整企业结构,促进经营主体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形成由少数骨干企业集团主导行业发展方向、众多中小企业和零散经营业户起补充作用、分层次竞争的市场格局;调整经营结构,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调整组织结构,改进运输生产组织,完善运输网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组织化程度。要用5至10年的时间,初步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化公路管理体系,基本建成有效供给与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道路运输经济结构,建立起以安全、高效为特征的与其它运输方式发展相协调的现代化道路运输组织系统。

水路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和大型专业化矿石、原油接卸码头基本适应需要,建成长江、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调整船队结构,实现船舶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船舶平均吨位、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平均船龄有所降低,建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海运商船队;在调控内河运力总量稳中有降的基础上,提高内河船舶船型标准化程度;调整港航企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运输结构,实施企业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战略,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适应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结构,港航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普通增强。建立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相协调的航运体系,把海运大国建成海运强国。

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

(一)基础设施

  1、公路

  —— 强化骨架路网。继续把国道主干线系统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力争2010年“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全部建成,形成若干条横贯东西、纵贯南北的公路运输大通道,构筑起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全国公路主骨架。

  —— 改造干线路网。加快国省干线公路的建设与改造步伐,完善干线公路网布局,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东部地区基本建立通达地市级城市的快速公路网,通县级城市的公路以二级以上公路为主;中西部地区通地市级城市的公路以二级公路为主,通县级城市的公路以三级以上为主。力争在2010年,使国道基本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形成高标准的干线公路网。

  —— 提高通达深度和抗灾能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农村县乡公路的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县乡和乡村公路,进一步提高路网密度,力争到2010年使乡镇和行政村通路率达到100%和96%。要结合小城镇发展规划,加强城镇间公路建设。

  —— 完善配套设施。结合国家重点干线公路规划,调整和完善公路主枢纽布局规划。加快以公路主枢纽为主的站场设施建设,尽快形成面向全社会的道路运输站场服务网络。重点发展为快速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以及危险品、大件、保鲜等专项或特种运输服务的专业货运站场,并逐步向物流中心发展。

  —— 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在重点建设通往西部地区的9条国道主干线的同时,加快打通西部与中部和东部、西南和西北、通江达海、联结周边国家的省际公路通道,逐步形成西部地区公路大通道;以国道建设与改造为重点,提高一般干线公路网的技术等级和服务水平。

  2.沿海港口

  —— 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湾港口群;在主要干线港建设大型专业化集装箱泊位,相应建设集装箱支线港和喂给港,完善港口集装箱水路集疏运系统,尽快形成集装箱一体化运输体系。

  —— 加大沿海主枢纽港的建设力度,拓展港口物流功能,适应综合运输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快港口EDI系统建设,扩大港口功能,提高科技含量及效率。

  —— 根据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大原油、铁矿石等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的建设力度。

  —— 加强对老港区和老旧码头的技术改造,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提高泊位等级及专业化程度,适应钢材、木材、化肥、粮食等散杂货运输的要求。

  —— 加强沿海港口布局规划,鼓励建设专业化码头泊位。

  —— 加强航道建设,整治浚深主枢纽港出海航道,适应船舶大型化的发展需要。

  3.内河航运

  ——东部地区,重点建设“两网一纵”,按四级及以上航道标准建设和完善长江三角洲骨干航道网,达到大型船舶干支直达。按三级航道标准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网;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京杭运河按三级航道标准继续向北延伸。继续对长江、珠江出海航道进行整治。

  ——中部地区,结合水利综合治理工程,治理长江、珠江干线中游航道和淮河干流中上游主要碍航滩险,改善通航条件;按三级航道标准建设湘江、沅水等主要支流航道。

  —— 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长江、珠江干线上游航道,建成西部地区沟通东中部地区的水运主通道,加快建设南北盘江、右江、乌江、嘉陵江等支流航道,完成三峡库区水运设施淹没复建。

  ——完善珠江三角洲、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集装箱运输系统,逐步使一些重要的集装箱港口发展成为集装卸、仓储、配送一体化的物流中心。

  ——加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内河港口的机械化水平,适应专业化运输需求。

(二)运输装备

  1.车辆

—— 货运车辆,鼓励发展集装箱、冷藏、散装、液罐车等专用运输车辆,大力推广厢式车,重点发展适合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大吨位重型货运汽车列车和短途集散用小型货运汽车,鼓励发展车货总重为20至40吨的多轴重载大型车辆,积极发展适合城市取送货服务和农村公路货运的轻型及多功能车辆。

  ——客运车辆,推广使用符合营运客车等级制标准的车型,鼓励发展采用空气悬架、下置行李仓、装置冷暖空调的大中型高档客车;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的安全、实用、经济型客车以及适合到大型批发市场和农民赶集用的客货两用车。

  ——鼓励使用符合排放要求的柴油车,推广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新型能源车型,加快更新老旧车辆。

  2.船舶

远洋、沿海船舶要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大型散货船、大型油轮、集装箱船、滚装船、液化气船。内河船舶通过调控总量,加快更新运力,重点发展内河自航船、顶推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和滚装船,适度发展旅游客船,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船型,向标准化、系列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支持系统逐步以大功率、多功能、技术先进的救助拖轮替代现有老旧船,确保每个待命点配备技术先进的救助拖轮值班;提高海事船舶航速,加强取证手段;规划并建设立体搜救体系。

(三)运输组织

  1.道路运输

  —— 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企业走经营组织化、管理集约化、生产专业化、发展规模化及现代化的道路。重点引导和扶持部分优势企业,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原则,加快组织结构调整。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引进外资等形式,形成一批区域和全国性的具有较强实力并能主导道路运输发展方向的大型运输企业或集团。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鼓励国有小企业以各种形式放开搞活,走民有民营的道路,并向“小而专、小而特、小而精”的方向发展,引导个体经营业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实行公司化经营。

  ——旅客运输,大力发展快速班车客运,特别是高速公路与其它高等级公路相结合的网络化快速客运;加快农村客运的发展,推行村村通客车工程,客流量大的县乡公路要开行“农村公共汽车”;以快速客运和农村客运为突破口,带动普通班车客运的发展;积极发展旅游客运,依托道路客运网络,开辟旅游客运业务;发展包车客运、客车租赁、出租客运等有市场前景的服务形式。

  ——货物运输,大力发展国际集装箱、零担、快件、冷藏保鲜、危险品和散装货物运输,鼓励汽车运输企业提供仓储、包装、运输等全过程一体化的第三方服务,积极发展物流业。

  ——发展道路客货运输相关服务业,形成以不同层次的客、货站(点)为依托,以信息服务、货物代理等中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信息化、网络化的运输服务体系。鼓励维修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以及连锁式经营,建立门类全、质量好、方便及时的维修救援网络。

  ——鼓励经营性高速公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经营公司,实施规模化经营,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向一省一公司和多省联合成立大集团公司方向发展。

  2.水路运输

  —— 建立和完善水运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水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为港航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客运,要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旅游化、高速化、客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陆岛运输、旅客联运。货运,要大力发展国际、沿海、内河集装箱运输,鼓励干线运输,推进内支线运输,不断提高集装化水平;发展商品车滚装运输,推进煤、油、粮、矿等散装专业化运输;推动多式联运,加强与其它运输方式的协调,加快运输结构升级和优化。

—— 推进航运企业改革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航运企业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主动转向市场,以市场为中心转换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要积极改革和调整经营方式和运输生产结构,遵循经济规律,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经营。在国际航运主要领域,国有航运经济要起主导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协调发展。

四、推进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1.制定交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

  抓紧制订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提出交通发展长远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分阶段实施步骤和重大政策,对交通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和规范,使交通结构调整的方向与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重点相一致,以交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指导结构调整。

  2.加快法制化建设

  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以《公路法》、《道路运输法》、《港口法》、《航道法》、《航运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法》、《海商法》等为龙头,以相应的《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管理条例》、《港口岸线管理条例》等为骨干的配套法规体系,并修正有关法规中与国际惯例不衔接的条款,依法进行行业管理和结构调整,并同时要坚持立法与执法并重,执法与监督并举。

  3.继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今后五至十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要与结构调整的方向相一致,充分发挥投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

公路建设,要继续集中力量加快国道主干线的建设,加大国省干线公路网的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要继续坚持“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扩大“以工代赈”成果,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民间资本,优先安排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的投资倾斜力度。

水运建设,要积极推进港口布局结构和功能结构的调整,加快沿海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多种方式、多方投资建设经营港口设施;对港口建设用地实行优惠政策,鼓励老港口采用土地置换方式盘活资产,筹集资金建设新港区;加大内河航运建设的投资力度;积极鼓励吸收境内外资本,参与内河港口和航电枢纽等内河航运综合开发建设;允许开发建设者对内河航道、港口附近的荒滩及工程吹填造地,实施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全面推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4.加强运输市场建设

  为到2010年建成完善的运输市场体系,要积极推进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建设,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退出直接参与的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要推进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要把工作重心转向制定市场准入标准、规范市场运作规则、对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发布各类交通信息;要扶植中介机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联系企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要改革运输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实行登记备案制。

  5.加大体制改革力度

  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分明、政令畅通、工作规范、运营良好的管理体制。加大对收费公路行业管理力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收费公路设立、收费站点设置、收费标准确定等;推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全面推行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实行养护工程招标、竞标制度;加快道路运政管理体制改革,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经费管理、人事用工制度等方面加大垂直管理力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道路运政管理队伍。

  深化水运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责权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逐步完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运行政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满足市场监管需要的高素质的水运管理队伍;积极推进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

港口建设管理模式要从目前以审批项目为主转向对重点建设布局规划和岸线资源进行管理,并依据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简化审批程序,适时加快建设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并经批准,鼓励货主码头向社会开放经营。

  6.制定鼓励运力优化的相关政策

针对目前营运车辆过路过桥费负担过重,运输成本过高,长途运输效益差的问题,制定与运输发展政策相一致的公路通行费征收办法。从降低集装箱专用车、厢式货车等鼓励发展车型的收费标准入手,研究制定对营业性运输车辆实行优惠的政策,以鼓励道路运输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制订相关措施和鼓励各地建立运输车辆更新改造补贴资金,加快淘汰耗能高,性能差的老旧车辆,限制和淘汰低速重载车辆,限制和淘汰标记吨位改小和轴荷超限的普通货车的发展。建立以技术状况为准则的营运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的制度。

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建立和完善公路运输车辆制造、改装和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体系。

  7.加强水上运力调控,推进航运企业改革,提高对外开放质量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研究建立船舶特别登记制度等政策措施,引导中国资本船舶在国内登记、悬挂五星红旗。通过制定和推行内河船型标准化、建立船舶更新改造专项补贴基金、建立船龄标准并与船舶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老旧船舶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推行沿海主要运力投入的招标制度等措施,优化运力结构,削减过剩运力,推进沿海老旧船舶的更新和内河船舶标准化进程。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改革市场准入审批制度,逐步取消班轮、船代、外国航商在华商业存在等方面的数量和地域限制等保护措施,进一步开放我国的国际航运市场。同时,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来保护我国的航运利益,研究建立我国进口物资运输权保障机制,清理和规范现有的开放领域。

  8.加强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建立严格的运输企业资质管理认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通过实施资质管理制度,促进航运业结构优化和升级,达到全面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通过评定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实现道路运输市场的合理分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市场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清理整顿运输市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运输;加大对违法经营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加强对运输企业盲目杀价、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稳定运输价格;制止各种滥用优势地位、排斥竞争、强行服务的行为,建立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

  9.加大科技投入,依靠科技进步

  扩大科研资金来源,加大政府对基础性、关键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紧紧围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输生产中关系全局的关键技术,带动交通行业总体技术水平提高,集中力量在高等级公路建设养护技术、高等级公路网络运营管理技术、大跨径桥梁施工和养护技术、深水筑港技术、内河航道整治技术以及智能交通系统等领域有所突破;加大对西部交通建设科研经费的投入,组织力量对西部地区交通建设有重大影响的课题进行科技攻关,提高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鼓励使用先进技术,研究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

  全面推动交通信息化规划和建设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健全信息化工作组织机构,加强对信息化队伍的培训,全面提高交通行业信息化水平。以交通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及客货运输信息系统、交通科技信息网、交通运输EDI信息网、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网、水路客运电脑售票网、水上安全监督信息网为基础,形成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运作体系。

  10.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交通行业人力资源储备

  加大对执法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轮岗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努力建立一支装备精良、技术先进、着装整齐统一、指挥灵便的高素质执法管理队伍。对交通从业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等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运输政策,经济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形成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者依法行政的行业新风,以适应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研究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保持交通行业充满活力。

  为保证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顺利实施,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措施,全面推进结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一年四月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垂直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工作。

  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新闻单位或者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的,有关新闻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监督的实施

  第七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除对当场发现并须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外,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回避制度。

  执法监督人员所承办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当补充公告。

  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
  (四)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比;
  (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监督检查内容分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被检查机关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

  监督检查结束后,法制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进行检查、指导和评比。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报请法制机构审查和备案。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每年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效果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及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具体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可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等方式进行。

  民意调查结果是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投诉和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七)其他违法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条件的,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不符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条件的,由法制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议。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有争议、久拖不决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受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不作为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持协调。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下发排斥或者涉及对方法定职责权限的文件。

  行政执法争议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决定一经作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有关行政执法的调查研究,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违法发布规范性文件并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
  (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者行政收费项目并予以实施;
  (四)应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
  (五)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六)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
  (七)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六)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需要撤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发出建议书、通知书、决定书的机关报告结果。

  第三十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对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接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后,应当认真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认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投诉和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晋城市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工作,设立的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制度、程序;(二)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市绩效评价工作;(三)组织进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四)指导、监督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的绩效评价工作;(五)对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进行复查、抽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四条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经济效率原则。通过对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经济、效率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行为过程和执行业绩、效果的优劣。科学规范原则。评价工作要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体现通用性、可比性,也应体现项目行业特点,要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合理方法。公开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标准应当明确统一,程序应当依法透明公开,并接受评价对象和公众的监督。分级分类原则。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的绩效评价工作;上级应当对下级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针对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实施。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
  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重点是项目支出。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和县区,可以对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涵盖从预算确定、执行到结果的全过程,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项项目;(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民生项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点项目,另一类是一般项目,具体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划分。
  第八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支出进度及工程进度,先按年进行阶段性评价,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整体评价。
  第九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项目设定情况;(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三)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四)项目实施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通过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来体现。第三章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第十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判财政支出绩效的工具,是多方面、多层次指标及其标准共同组成一个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个部分。
  第十一条共性指标是所有项目都须采用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设置、项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会计信息、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金使用以及综合效益等八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又包含若干二级指标(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个性指标是针对不同部门(单位)特点确定的若干指标,只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所属部门(单位),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具体专业技术情况分析确定。
  第十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与等级制相结合的方法。所有指标的评价得分之和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占80分、个性指标占2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级。评价总得分与四级评价结果相对应(详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比较法、目标预定与结果比较法、纵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等比较法,根据绩效评价具体要求,还可以采取摊提计算法、最低成本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同类项目应当采用同种方法。第四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本市施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组织、审计、人事、发展改革、环保、法制、财政和市社科院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组织,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项目确定、具体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确认、应用等各环节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一般项目,由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并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根据绩效评价需要,可聘请专家参加或将评价事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评价项目,还应当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以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确定评价项目、下达评价通知书、组成评价小组、制订评价方案、收集基础数据、形成初步结论、报告、确认及反馈等环节。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申报。部门(单位)年初制定、报送部门预算时,对于项目支出,凡在本办法规定评价范围之内的,都必须明确绩效目标。该绩效目标作为制订个性目标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预算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之后,应将所有部门(单位)的全部项目及其相应的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确定评价项目。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预算部门报送的部门(单位)的项目及其绩效目标情况,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工作,以及政府对财政工作、特别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范围规定,提出本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名单意见(区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下达评价通知。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按照联席会议决定下达年度绩效评价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评价对象、评价主体、评价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组成项目评价小组。重点评价项目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组织,一般项目由项目部门(单位)组织。评价小组组成人员除组织单位人员之外,还应邀请有关院校、部门(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小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针对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拟定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评价小组的人员构成、评价工作时间安排、确定本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评价方法以及需要项目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条件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收集基础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评价小组根据评价工作要求,按照评价实施方案,采取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座谈、问卷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本项目指标体系所有指标的具体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核实基础数据。评价小组根据专业经验、逻辑关系等依据,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进一步分析核实。经核实的数据资料还应反馈并取得项目部门(单位)认可。
  第二十六条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在核实数据的基础上,评价小组进行充分的分析讨论,并辅助以行业、专家问卷等定性分析,计算出全部指标的评价得分数据,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第二十七条提交评价报告。在得出初步评价结论之后,评价小组应向组织单位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照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要求撰写,应当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数据准确、结论恰当。
  第二十八条确认评价结论。对重点项目评价小组提交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报告》,组织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认真进行审核。部门(单位)组织的一般项目评价,应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应将重点项目的审核结论,以及对部门(单位)一般项目所进行的复查抽评结果,提交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最终的确认结论。
  第二十九条反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确认之后,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将评价确认结论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部门(单位)。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以下几方面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一)提请市财政部门,作为确定该项目部门(单位)下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跨年度项目,也可通过调整预算拨款进度甚至预算数额等手段进行奖惩;(二)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的参考;(三)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工作的参考;(四)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发改委,作为该部门(单位)下年度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县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