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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8:1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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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的《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学习的积极性,鼓励自学成才,加速智力开发,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试行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很有必要。希望各地和省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自学考试办事机构,认真做好工作,确保考试质量。

附: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为加速智力开发,鼓励自学成才,为我省四化建设培养和选拔中等专业人才,参照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江苏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
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省对中等专业人才的需要,负责制订我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审定开考专业和主考学校,审定和公布考试计划,确定命题原则,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工作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帮助和指导有关业务部门做好中专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
报名、考试的组织工作,由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市、县有关业务局积极协助。
省主管业务厅局负责提出开考专业和主考学校名单;组织制订专业考试计划;根据命题原则组织命题;组织评阅试卷、登分、建档、发放成绩通知;负责考籍管理。
二、主考学校
主考学校的具体任务是:拟定专业自学考试计划和编写自学课程考试大纲,选定和编写自学用书、自学辅导材料;参加命题、评阅试卷工作;负责指导实践性环节;在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上副署校印。
三、报考条件和手续
凡属本省正式户口的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专业特点和社会需要,有些专业可限制报考对象。限报对象的专业应经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批准。
应考人员在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报考手续(在职人员可按系统统一报名),交纳报考费,领取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在职人员报考限制考试对象的专业应持所在单位证明。
四、考试办法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每年举行一次,开考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全部课程考试及格者,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部分课程考试及格者,其及格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考试不及格者或部分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的重复考试
;另一种是每年开考两次,每次开考部分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取得全部课程合格证者,发给毕业文凭。考试不及格者或部分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下年度重复考试。
报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某一门课程。
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安排。
严格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者要及时追查,按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学辅导
自学辅导由省主管业务厅局、主考学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辅导要提高质量,讲究实效。
各种社会助学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名义举办辅导或印发资料。
六、经 费
中专自学考试经费,由各开考专业的业务主管厅局承担。
七、学历、使用和待遇
凡通过考试获得中专毕业文凭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待业人员国家不包分配,由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或接受社会招聘,录用后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1985年3月13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

  第八条 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省级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

  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地方国资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
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根据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原则和进展的实际情况,为切实
贯彻《药品管理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处方药的广告

(一)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
批下列药品申请在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下列药品广告已经审批,且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
有效期内的,自2002年2月1日起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1、非抗生素类抗感染处方药;
2、激素类处方药;
3、用于治疗心绞痛、高血压、肝炎、糖尿病的处方药。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确定的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
小容量注射剂、抗生素类处方药和已明确的其它品种仍不允许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三)根据我国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五年内不得参加非处方药遴选的规定,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对首次批准上市五年内的新药按处方药管理。决定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
准上市的新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
审批大众媒介广告。已经审批,且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自2002年2月1日起
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上市满五年后,被确定为非处方药品种的,方可申请在大众媒
介进行广告宣传。

(四)根据国家对药品分类管理品种的遴选进度,至2002年11月30日止,除已确定
为非处方药的品种外,一律不得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二、关于地方标准药品的广告

(一)地方标准的中药保健药品、中成药、化学药品正在整顿中,对不能上升为国家
标准,已确定被淘汰的品种,要立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停止发布其广告。

(二)对整顿中的地方标准中药保健药品、中成药、化学药品,除已明确规定不得在
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自2002年4月1日起对不能提供上升为国家标准有效证明的
品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广告申请,对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并在有效期之内的广告,允许发布至2002年6月30日。2002年7月1日之后,地方标准
品种禁止在任何媒介发布广告。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申请发布经遴选公布的非处方药品广告,广告主必须提
供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对非处方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使用说明书为
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限,做好药品广
告审查工作。2001年12月1日之后,要对辖区内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发布
广告的,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督查处,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
的,按《广告法》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