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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8:2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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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防止农业重大植物生物灾害的发生、蔓延及危害,确保在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及环境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依法、科学的农业生物灾害控制机制。使生物灾害控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好技术、物资、资金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及环境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其他植物检疫法规,并按国际植物保护及植物检疫有关协议、标准、原则进行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市内可以预见的国家禁止入境的一类、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甘肃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等突发性植物疫情,以及小麦条锈病、二代粘虫、蝗虫、田鼠等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总指挥),成员由政府农业、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上商、通讯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挂靠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预案及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日常工作。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控制等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2.2应急组织体系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工商、通讯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各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传播途径调查和封锁、控制、扑灭等应急防治工作;财政部门做好重大病虫害应急控制经费安排;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农户的生活安排;上商部门做好物资供应的市场监管工作;交通部门保障灾害控制物资顺利运输及配合做好生物灾害封锁工作;科技部门做好生物灾害控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立项工作;宣传部门及时宣传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及普及有关知识;通讯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控制通讯顺畅。

2.3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该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决策、处理制度。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发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落实好各项应急措施,统一联防联动,切实做好对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以及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系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植保、植检机构要及时收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应在本行政辖区设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点,按早发现、年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及重大生物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和严密监控。

严格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制度。各级农业部门所属植保、植检机构要坚持开展病虫害监测工作,特别要做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气流传播的植物病害、迁飞性害虫和蝗虫、鼠害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工作,多渠道收集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信息,及时分析预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趋势。

严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情况报告制度。县(区)病虫测报机构监测的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数据每5天内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新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蝗虫群集、鼠害异常情况时,2天内县(区)农业部门所属植保植检站要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保植检机构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植保植检站接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报告后,须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和鉴定有害生物样本,3天内完成风险分析,并报告当地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预警

市、县(区)农业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站在发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并进行风险分析,报告当地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按本预案确定的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启动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控制措施,开展灾害控制工作。

重大病虫害预警应以文件形式传达,仅在特殊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以传真或电话传达,后补发正式书面文件。预警机制启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植保植检站为第一响应队伍。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完善技术指导系统,配备相关信息传递设备,加强对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建立行政、技术推广、科研相结合机制,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传递与反馈及时、高效、便捷,并达到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应急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根据其发生种类、发生范围、危害严重程度分为四个预警级别:

一般(Ⅳ级)生物灾害预警:在境内已有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面积占种植面积15%以下;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35%以下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5%以下;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3万头;或3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2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危害。

较重(Ⅲ级)生物灾害预警:在3个县(区)范围发生境内未发生过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35-50%;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5-35%;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5万头,虫源地面积达10万亩;或3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危害。

严重(Ⅱ级)生物灾害预警:在3个以上县(区)范围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50-70%,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35-50%;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7万头;或4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危害。

特别严重(I级)生物灾害预警:在1个县(区)以上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一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发生在国内有较重危害记录、在省内未有发生记录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70%以上,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50%以上;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10万头以上;或5 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或发现人鼠共发流行病。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危及人类健康或生命安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鉴定和风险分析报告确定,并通报当地相关部门和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轻重按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四级响应

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发出病虫灾害Ⅳ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并将灾害发生和控制结果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启动三级预案响应准备。

4.1.2三级响应

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三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在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时,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县(区)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二级响应准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控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调查灾害发生情况。

4.1.3二级响应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告市政府发出农业灾害二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在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时,市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预案要求配合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市人民政府部署,认真落实本区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一级响应准备。

4.1.4一级响应

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报告市政府发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I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时,市政府立即通知发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县(区)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县(区)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制定全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市政府部署,认真落实本区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 如发现人鼠共患流行病时,同时启动《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系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内部通报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灾害情况。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传递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以后,要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积极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并立即实施,负责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封锁、控制、扑灭所需的经费和药械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封锁控制或扑灭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同时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工商、通讯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相关工作。

4.3.2扩大应急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以后,如果仍不能有效控制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示提高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并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以确保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得到彻底的控制,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更加严重的经济损失。

4.4指挥与协调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立即建立以该级行政区域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由该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当地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4.5新闻报道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大多数属国家机密或秘密,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报道,应该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必须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允许,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该本着保密和宣传教育的原则,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避免给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4.6应急结束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响应书面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情况进行评估,如确认达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标准后,同意当地人民政府结束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给予经费及物资救助,实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措施造成的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损失及征用劳务、物资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业务机构,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处理现场清理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做好种子、苗木、农药、化肥调运协调工作。

5.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受灾户的救助工作。

5.3调查和总结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结束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应急防治效果、灾后损失,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实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一级应急响应生效时,各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立值班制度,安排人员值班,每3天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灾害情况。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两级都要组建以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控制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强大、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在启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力量的作用。三、四级响应启动时由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指挥并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一、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挥,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

6.3交通运输保障

在发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时,根据有关法律对植物检疫危险性疫情实施封锁措施的要求,上报省政府批准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装载的货物及其运输路线进行检查,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防止疫区疫情扩散蔓延。

6.4物资保障

市、县(区)两级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严重发生区,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及时调拨救助物资,保证当地受灾农民生活,并帮助灾农重建或恢复农业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强区域内市场物价监督管理,避免不法商人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5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储备金各1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应急控制工作。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在应急状态时,财政部门应保证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6.6社会动员保障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发生、危害、防治等措施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调动农民群众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积极主动性,为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联防联治奠定群众基础。

6.7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要调集本地农业植物保护技术骨干力量,必要时申请省和国家组织技术顾问小组加强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8医疗卫生保障

优先选用高效、低毒、安全的农药;应急专业队伍实施应急防治时应严格按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操作;田鼠应急响应,并伴有人鼠共患流行病出现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7.宣传、培训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开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报警机构和电话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制作VCD光盘、印发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法律法规及控制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及支持和参与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自觉性。

7.2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植物保护技术人员和专职植物检疫员的岗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专职植物检疫员持证上岗,上岗后进行定期培训以更新业务知识和技术。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的修订与完善,由市农牧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修订与完善。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级相应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先进评选活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于启动应急预案后实施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因此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做出行政处罚。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联系人:陈晓云 陈宏 联系电话:8213001。

根据本预案,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审判内外司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兰平 黄庆洪


1990年10月1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翻开了中国行政审判崭新的一页,十三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开始走上正轨并逐步趋向完善,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也在面临种种困难和问题的前提下,负重前进,开拓创新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展望未来,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我们的行政审判内外司法环境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它困扰和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影响和阻碍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真正实现,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对改善我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树立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威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现本人结合泸州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院行政审判的内部司法环境存在的问题
1、审判人员少。因机构改革的原因,纳溪法院2002年提前退休了29多名干警,造成全院缺编29多名干警,缺编率达41.4%,而新进人员由于没通过司法考试不能获得审判资格,各庭室的法官相对减少,致使行政庭只有1名法官,造成审判人员工作压力巨大,每一件事都事必亲躬,从而也影响了行政法官的学习和提高。
2、由于受传司法理念的影响,至今各级法院仍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究其原因,一是,我国不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客观上司法权难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衡,弄得不好还会得罪手握大权的“父母官”;二是,行政审判案源少、影响小、收取的诉讼费少,抓行政审判不如抓民商审判、刑事审判效果明显。
3、法院对行政审判的投入少,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因各方面的原因,行政审判相关的业务学习资料少,现有的书籍内容已经陈旧;派出去学习的机会也很少,对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一些前沿性的问题,研究资料不多,把握不够,导致在工作中出现一些偏差。
4、行政审判人员工作经验不足。由于频繁的人事变动,走上行政审判工作岗位的新同志因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不足,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法规,在工作中会产生畏难情绪,导致不能大胆开展工作。
二、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存在的问题
1、行政诉讼还未真正深入人心,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少
《行政诉讼法》从颁布至今虽有十三年多的时间,但由于在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还不做得不够,导致行政诉讼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信息闭塞,加上文化水平低下,有的老百姓根本不懂法律,谈不上什么行政诉讼,因而他们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的时候,只有忍气吞声,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少。
2、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仍存在错误认识和抵触心理,其具体表现如下:
(1)封建的“官贵民贱”的旧思想残余仍在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我国就已建立起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是自己的“子民”,自居为“子民”的父母官,要求老百姓做忠顺良民,如果老百姓不服其错误决定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其处罚程序提出异议,进而陈述和申辩,他们就会认为这个老百姓是“刁民”,他们就会大怒,并采取种种手段,施加各种压力,迫使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放弃行政诉讼。
(2)有的行政机关干部将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错误地理解成为依法办人。
在当前一些行政部门中,还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错误地理解“依法治国”,他们并不是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应当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其职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而是认为原来没有用法律来管群众,现在实行依法治国了,今后就应当用法律来管群众,原来运用非法律的手段处治不听话的群众,现在就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处治不听话的群众。由于过去我们的片面宣传和长期的封建社会的影响,在一般群众的心中,法律往往是一种暴力的手段和阶级镇压的工具,所以当某案中的被告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讲今后要对敢于起诉的原告“依法办事,严格打表”的时候,实在是令旁听群众感到今后最好不要打行政官司。
(3)还有的行政机关干部错误地将行政诉讼与社会的稳定相对立起来。有的行政机关干部认为行政诉讼是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予以限制、阻止。因此,当群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时,他们就会认为群众是一个“咬咬”或“刁民”,是一个不安份的人,是在闹事,是影响社会稳定,当有众多相对人提起集团诉讼时,更是不得了的的事情,“稳定压倒一切”,于是就尽其所能做原告的劝解工作,最后导致原告撤诉,他们把这种做法解释为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
3、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现象几乎为零。
作为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本应做到总揽全局,明察秋毫,对于行政案件的应诉应当高度重视,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均是委托下属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既有不重视该起行政案件的因素,也有自己是“某某长”的心理在作怪,自命不凡,藐视法院的审判权威,虽然江苏、河南等省相继出台了“一把手”必须出庭制度,但对于身处内陆的泸州,观念的确还一时转变过来,故至今未出现“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的现象。
4、还存在拒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有的行政机关手握大权,自命不凡,也有的行政机关还有对行政诉讼无所谓的态度,导致拒不出庭应诉的现象发生。如我院受理的一起不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一案,被告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经两次传唤后仍拒不出庭应诉,最后我院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判决被告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败诉。
5、还存在对非诉案件的审查不予理解的现象。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由行政庭先进行审查,最后决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在我院受理的402件非诉执行案件中,有80余件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这就出现了部份行政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法院是有意刁难,与他们过意不去,出现一些埋怨情绪,不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6、还存在行政干预现象,导致法院难以高效、快速结案。虽然我们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也在强调“依法治国”,为我们的行政审判工作发展创造了外部条件,但从我们的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来看,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均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故行政干预这双“看不见的手”在某种程序上干扰着我们的工作,如我院的一起行政案件在超过三个月的审限期都无法结案便是一个典型例子。
7、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虽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实施上,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即使采取了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反而不利于法院工作开展,如我院审理的陈娣容诉泸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办不服拆迁裁决一案,虽然中院判决被告败诉,由被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共计8000元,但因种种原因,至今这8000元诉讼费都没有执行到位。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针对内部司法环境存在的问题,首先应从认识上抓起,深刻认识行政审判的重要性——他在人民法院应享有三分之一的席位,加大对行政审判的投入。加强用人机制改革:通过提高待遇,吸引有资格的审判员、律师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充实行政审判队伍;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的需要。
(二)对于外部司法环境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措施
1、继续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和机关干部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识。
2、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使行政审判工作有坚强的组织保障。
3、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以求得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4、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力争实现“三无一低一高一好”,真正做到情为民想、权为民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求得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寻求依法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两者的有机结合,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以完善行政立法为立足点,以限制行政权力滋生。通过完善行政立法,使行政诉讼保持真正的独立性、中立性、权威性,即审判权只能由法官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组织、机关和个人的干涉,才能真正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才能真正树立法院行政审判的权威。

物资部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仓库盘盈物资及无主货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月6日,物资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盘盈物资为仓库盘点检查发现实物多于帐面的物资;无主货为非仓库之原因造成的不明货主物资。
第三条 仓库物资盘点检查办法,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1987)物运仓字第90号《帐、卡、物三相符率考核办法》办理。
第四条 无主货的确认。盘点检查中发现的不明货主物资,自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仓库应采取必要措施寻找货主。三个月期满后确实找不到货主时方可确认为无主货。记入无主货帐。
第五条 货物入库验收时发生的盈亏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仓库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正磅差进。负磅差出,人为制造盘盈,否则,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仓库应建立抽查监督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六条 盘盈物资和无主货要单独存放,单独及时建帐、建卡,专人保管和保养。
第七条 盘盈物资入帐后即可处理;无主货从确认之日起,半年内要继续寻找货主,半年内未找到货主,又无人认领时,可做变卖处理。
第八条 盘盈物资处理和无主货变卖权属仓库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物资部备案。
第九条 处理盘盈物资和无主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抬高价格。要尽量处理给有关归口管理的物资经销部门或生产建设急需部门。
第十条 处理盘盈物资的价款归仓库,列入“储运业务收入”项下的“其它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处理盘盈物资和无主货的审批手续及全部单据凭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二条 无主货确认之日起半年之内,货主持可靠凭证认领时,仓库应将原物退还货主,照章收取物资仓储和进出库费用。超期认领者,仓库出具变卖证明,并支付扣除变卖费用和保管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后的变卖货款。
第十三条 无主货变卖款单独记帐后,一年内确无人认领的,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十四条 盘盈物资和无主货管理与处理情况,仓库要按季如实向主管部门报送季报(表式一),直属储运公司每季要向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报送季报(表式二)及文字报告。再由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向部作综合报告。不如实上报,或拖延不报,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注: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