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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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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6]8号


关于印发《关于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关于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推进措施和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团中央青农部。



                         共青团中央
                         二○○六年二月八日


关于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的意见
(2006年2月8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总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的历史性选择,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抓住了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根本,充分表明了中央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深刻反映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时代特征,代表了亿万农民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进一步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为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正确认识、全面把握、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指明了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需要调动包括青年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各方面力量和智慧凝聚起来,形成合力。青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共青团肩负着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的历史重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重大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团组织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深刻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要求,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上来。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农村共青团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谋划、部署和推进团的各项工作,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二、全面把握共青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

  共青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团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团结广大团员青年积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状况,弘扬农村良好社会风尚,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共青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青年,为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和思想保证。坚持围绕新时期新阶段党的农村工作大局,充分发挥青年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生力军作用。坚持抓好育人这一根本任务,努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村青年。坚持把竭诚服务农村青年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村青年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坚持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农村团组织建设,切实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共青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着力构建统筹资源、合力推进的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农业,服务农村,关心农村青年,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团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网络优势,着眼于服务农村青年成长进步中的多样化需求,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城乡互动,引导城市人力、智力和资金等资源流向农村,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功立业

  (一)带领团员青年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要求,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带领青年积极促进农村生产力解放和发展,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大显身手。

  组织青年投身现代农业建设。深入实施星火富民工程,示范推广科技项目,大力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引导农村青年学用科技,在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农村青年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带头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率先发展优势产业,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村青年积极发展各类青年技术协会、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和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断提高农村的组织化程度。帮助青年农产品经纪人提高市场开发能力,扩宽经营信息渠道,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市场。

  促进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创业。大力开展“农村青年转移就业服务月”活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帮助农村青年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组织动员农村青年参加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青年提高致富本领和就业技能。整合社会资源,搭建服务平台,帮助和引导农村青年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转移就业创业,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创业,促进农村青年有序流动、稳定就业、持续增收。引导进城务工有为青年返乡创业,回报家乡,促进当地民营经济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推进农村青年人才资源开发。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抓住培养、凝聚、举荐、配置等关键环节,树立一大批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经纪人、青年农业产业化带头人、青年转移就业创业带头人等青年典型,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积极争取有关部门从政策、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营造鼓励青年人才干事业、支持青年人才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为他们施展才华、建设家乡开辟更加广阔的天地。

  (二)引导青年大力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紧紧围绕“乡风文明”的要求,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村青年倡树文明新风,在构建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中发挥重要作用。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内容鲜活、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青年的爱国意识、团结意识和发展意识,激励他们以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状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手拉手和青年文明社区等活动,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促进广大青少年道德素质的提高和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广泛开展真情助困进万家、社区服务、扶贫开发等活动,努力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团组织的温暖。

  大力推动乡村青年文化建设。大力开展乡村青年文化节、乡村青年歌手大赛、乡村青年才艺展示大赛等活动,深入挖掘地方民族文化、民间文化、乡土文化和广场文化、大院文化,繁荣农村青年文化,促进农村先进文化建设。通过技能比武、教育培训等形式,发现和推出乡村青年文化人才,发挥他们的社会影响和积极作用,创作、生产、推广一批体现地方特色、富有牵动性的特色文化活动精品。以城乡互动为重要途径,组织城市青年开展送文化下乡,与农村团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满足农村青年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引导青年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紧紧围绕“村容整洁”的要求,引导广大农村青年治理村容村貌,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建设绿色家园。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村青年环境保护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引导农村青年带头参与改善村庄环境的实践活动,带头使用推广清洁能源技术,改变日常生活中的不良习惯,使他们成为新农村新生活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引导农村青年勤俭节约,提倡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和绿色消费。

  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河行动,动员更多的青少年开展植树种草、治理污染、保护水资源等活动,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动员青少年积极参与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带头防治面源污染。组织农村青年深入开展生态监护活动,保护饮水安全,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推广绿色生产方式。组织农村青年积极保护耕地,自觉节水、节地、节肥、节药、节种,积极发展节约农业和循环农业。引导乡镇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实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污染。组织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开发和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资源节约、资源替代等先进科学技术,为构建节约资源的技术支撑体系贡献聪明才智。

  (四)引导青年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作用。紧紧围绕“管理民主”的要求,充分发挥共青团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使青年的意愿和诉求得到充分表达,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要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民主观念,深刻认识民主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享受民主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农村青年的民主权利,畅通他们参与民主的渠道,引导他们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建言献策、发挥作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帮助农村青年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他们自觉做到学法、用法、守法。引导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治安防范、群防群控等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努力预防和减少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努力提高共青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带团建、团建抓创新,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合作能力,为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加强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农村基层团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能力。积极推进基层团建创新工程,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以及团的领导机关抓基层团组织联系点活动,大力推进团建创新,扩大基层团组织对农村团员的有效覆盖。切实建设好乡镇团委,使乡镇团委在整个农村基层团建中发挥更加突出的带动作用。适应农村产业结构、劳动力就业结构和团员分布情况的变化,采取依托产业、乡镇企业、专业协会、学校等多种方式灵活设置农村各类团支部。

  全面推进青年中心建设。按照“一手抓扩大规模,一手抓提高质量”原则,积极构建“基层团委+青年中心”的新型基层青年组织网络,提高农村青年中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加大青年中心建设力度,按照法律法规和青年中心章程规范运作。广泛选派青年中心志愿工作者,为农村青年中心配备工作骨干。统筹城乡资源,大力实施青年发展项目,竭诚服务农村青年。大力培育发展农村青年科技协作组织、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市场中介组织、文化体育组织等各类青年社团,把他们吸纳到青年中心的团体会员和理事会中来。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放心、青年满意”的要求,坚持抓好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农村团干部综合素质,建设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的团干部队伍。广大团干部要认真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工作手段,推动团的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发展。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准确把握农村青年在生产生活中的多样化需求,为他们的增收成才提供有效帮助。要高度重视农村团干部的选配和输送工作,加大岗位培训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农村团干部队伍充满朝气和活力。

  加强团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巩固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成果,切实做好发展团员和推优入党工作,积极探索新时期团员教育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努力构建团员“长期受教育、永远跟党走”的长效机制,增强广大团员的政治意识、组织意识、模范意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对少先队的领导,履行好“全团带队”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签订日期199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扩大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在本协定的基础上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每一位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并将增进两国的繁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应指根据投资所在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任何形式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
  (二)公司的股份、债券和对公司拥有的其它权益;
  (三)金钱和其它财产的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在知识产权、技术流程、商誉和专有技术领域中的权利;
  (五)法律或法律允许通过合同赋予的经营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进行的投资或再投资的资产形式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本协定内投资的性质。
  三、“投资者”应包含:
  (一)根据缔约一方的有效法律,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但不具有缔约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或者;
  (二)公司,包括依照有关缔约一方法律设立或组建的公司、商号或社团。
  四、“收益”应指由投资所产生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息、利润、利息、资本利得、使用费或酬金。
  五、本协定也适用于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根据国际法拥有主权或享有主权权利或者管辖权的领海、海区或大陆架上进行的投资。

  第二条 投资促进和保护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及为此创造有利条件,并在不损害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前提下接受此种投资。
  二、任何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应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保障。缔约一方应在不损害其法律和法规的条件下,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对其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不得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三、各缔约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及作法,为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时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给予帮助和提供便利。

  第三条 最惠国待遇
  一、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收益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或收益的待遇。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管理、使用、享有或处置其投资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四条 损失补偿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因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发生的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叛乱、骚乱、暴动或类似情况而遭受损失,其受到后者补偿的待遇,不应低于后者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二、在不损害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如果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在上款所述事态下遭受损失,是由于:
  (一)缔约另一方的军队或当局征用了其财产,或者
  (二)缔约另一方的军队或当局非因战斗行动或情势必需毁坏了其财产,
  应予以恢复或合理补偿。
  三、本条项下发生的支付款项应能自由转移。

  第五条 征收
  一、除非为了与国内需要相关的公共利益,并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的补偿,任何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不得被国有化、征收或被采取与国有化或征收效果相同的措施(以下称“征收”)。此种补偿应等于投资在征收或即将进行的征收已为公众所知前一刻的市场价值,以先者为准,并应包括直至付款之日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不应不适当地迟延,并应有效地兑换和自由转移。受影响的投资者应有权依照采取征收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要求该缔约方的司法或其他独立机构根据本款规定的原则迅速审理其案件和估算其投资价值。
  二、缔约一方对在其领土内依照有效法律在第一条第三款项下设立或组成的并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拥有股份或其它所有权的公司的资产进行征收时,为保证拥有此种股份或其它所有权的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如上述规定得到合理补偿,应在必要的范围内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 投资和收益的汇回
  各缔约方应保证根据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履行投资之日有效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已履行其全部财政义务并遵守所有外汇条例要求的条件下,不受限制地汇出其投资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该转移不应不适当的迟延,应使用最初资本投资时的可兑换货币或经该投资者与有关缔约方商定的可兑换货币。除非投资者另行同意,该转移应按照有效的外汇法规规定,依转移当日的外汇汇率转移。

  第七条 例外
  有关给予不低于给予缔约任何一方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的规定,不能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下述原因所产生的待遇、优惠或特权的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
  (一)任何全部或主要涉及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或任何全部或主要涉及税收的国内立法;
  (二)任何缔约一方成为其成员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协定或类似的国际协定。

  第八条 投资者与缔约一方之间的争议
  一、任何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可按下述规定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
  (一)缔约任何一方同意将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产生的关于征收补偿款额的法律争议提交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设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称“中心”)进行调解或仲裁解决。
  (二)若此争议发生并且在书面通知争议存在的六个月内不能友好解决,则受影响的投资者可根据公约第28条或36条的分别规定,以向中心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来诉诸调解或仲裁程序。
  二、所有仲裁裁决对争议当事方是终局的和有拘束力的。
  三、作为解决的结果而收到的所有款项应自由汇出。

  第九条 缔约方之间的争议
  一、若可能,缔约方之间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包括在双方希望的情况下,提交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的双边委员会。
  二、若缔约双方间的争议不能在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解决,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提交仲裁庭。
  三、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在收到仲裁要求四个月内,缔约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庭成员,该两名成员应推举一名第三国国民并由缔约双方批准指派为仲裁庭主席。主席应在另两名成员指派出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指派,并不得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
  四、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做出。裁决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方应负担各自仲裁庭成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有关费用;仲裁庭主席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仲裁庭应自行规定其程序规则。

  第十条 代位
  一、若缔约一方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称“缔约一方”)因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所作担保而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应承认:
  (一)被担保方的权利或请求权依照法律或法律行为转让给了缔约一方;
  (二)缔约一方因代位有权行使与原被担保方相同的权利和请求权。
  二、缔约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应有权获得:
  (一)因权利的转让而获得的关于权利和请求权的相同待遇;
  (二)根据关于相关投资和与其有关的收益的权利和请求权收到的支付款项应与被担保方因本协定而有权收到的款项相同。
  三、缔约一方应承担与投资有关的全部义务。
  四、缔约一方根据获得的权利和请求权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可自由用于支付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其它规则的适用
  除本协定外,若现存或今后设立的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规定或缔约双方间的国际法义务含有一般或专门的规则,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较本协定更为优惠,则该更优惠的规则从优适用。

  第十二条 适用的投资
  本协定的规定应就本协定生效之日或之前进行的投资适用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生效
  缔约各方应通知缔约另一方已完成所要求的使本协定生效的程序。本协定应在后一通知之日生效。

  第十四条 期限与终止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除非期满前十二个月缔约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终止的书面通知,本协定继续有效。对于本协定有效期间的投资,本协定的规定在终止之日后应对该投资继续有效十年。
  双方政府各自授权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即犹太历五七五五年七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议 定 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签字之际,双方政府分别授权的签字人议定如下各项:

 一、第一条 第三款
  (一)关于本协定的全部内容,以色列永久居民享受与以色列国民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为本协定之目的,应被视为以色列国民。
  (二)若希望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一方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为缔约另一方的公司拥有或控制,则其目前暂时不应视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

 二、第六条
  以色列国政府代表订明以色列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前签署的几个投资保护协定与缔约双方签署的本协定在语言上有所不同。
  为保持语言与本协定一致,修改以前协定的程序已经开始。缔约双方同意在修改以前协定后再着手开始本协定的生效程序。

 三、第十条
  缔约双方认为本条应包括以下:
  当投资者与缔约一方发生争议时,作为争议当事方的缔约一方不应在仲裁或裁决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以作为争议当事另一方的投资者已根据保险合同而收到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的事实作为抗辩,除非该投资者根据本协定第十条已将其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一方。
  本议定书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以色列国政府间促进与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1997年)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5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友谊,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干达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同意派遣第八批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中国医疗队将由九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
  (1)医生七名(普外科、骨科、针灸科、麻醉科、泌尿科、耳鼻喉科及神经外科的医生各一名)
  (2)翻译、厨师各一名

  第二条 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三条 医疗队的职责包括协助乌方医务人员开展医务工作(验尸除外),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金贾医院。

  第五条 乌干达政府的义务如下: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向医疗队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向医疗队免费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工具及其维修、燃料、医疗费及司机一名。

  第六条 中国政府的义务如下: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药品器械(含运保杂费)。这些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往返乌干达共和国的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3)负责支付医疗队每个成员的全部工资。

  第七条 在乌工作期间,医疗队将享受乌干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每工作满11个月,医疗队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第八条 医疗队应遵守乌干达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将由中乌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二十四个月)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已于1997年5月2日由我驻乌干达使馆经济商务处参赞赵中秋与乌卫生部常秘纳森、奥博雷在恩德培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协议副本呈请备案。协议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