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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8:5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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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89年7月11日公布 根据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城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第十四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占用、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市政设施的申请,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后的15日内办理完毕;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桥涵设施,修筑出入道口,设置路障;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集市贸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桥涵上试刹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七)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

(八)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挖砂取土、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桥涵设施的各种作业;

(九)擅自挪动井盖等附属设施;

(十)利用道路、桥涵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引等施工作业;

(十一)损害、侵占道路、桥涵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占用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三)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且按照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且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点)。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占道许可证和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且由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点)的收费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点)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功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点)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清退,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补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二条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在批准占、掘期内免交占、掘费,超过期限按照规定缴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必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挖掘的,必须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3倍的挖掘修复费。挖掘路面是水泥混凝土的,缴纳5倍的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三)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照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四)涉及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栓、架空杆线、排水管沟、人防工程、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和个人应当联系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妥为保护;

(五)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大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水大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私接下水道;

(七)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且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三十一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第三十三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和第三十条第一、三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且赔偿损失,并且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倍至10倍的罚款。

本条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工具。

暂扣工具,执法人员应当开具凭据和清单。

第四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doc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佛山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打两建”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市法制局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编号为:FSBG201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7月31日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手册》的申请办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市内建筑行业企业,以及市外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第五条 本市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诚信手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审查认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五)企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提交)。
(六)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实名栏使用印刷体记载姓名,签名栏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样本。
第六条 实行市外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具体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诚信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办理《诚信手册》前,应存入规定额度的诚信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入我市指定的银行帐户。其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不低于80万元,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万元。
诚信保证金利息按银行规定计算。企业提取诚信保证金应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的分支机构设在顺德区的,向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分支机构设在市内其它区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五)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在市内设立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六)已购买或租赁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包括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2年以上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并有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及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附表1)
(七)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基本帐户开户证明、银行出具的已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证明(从企业基本帐户划出);
(八)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企业分公司驻本市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表2), 其中,提交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时须同时提交社保网上查询途径,或派人员到《诚信手册》办理窗口现场网上操作查询确认。省外进粤企业,同时提交《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其派驻我市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人员。
(九)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实名栏打印姓名,签名栏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注册师预留注册章印鉴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印鉴样本(见附表3)
(十)省外企业提供注册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省内企业提供注册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派驻我市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派驻我市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第八条 所有申领《诚信手册》的企业,在递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以及相关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等有关证件的扫描件上传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系统。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含上传系统的扫描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九条 对于资料齐全,系统录入信息完善(市外企业经现场核查,办公场所及人员到位情况符合要求)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
对于现场核查1次不合格的,企业在3个月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现场核查2次不合格的,企业在1年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诚信手册》一般每个企业发放2本,有效期为1年。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增加,但申请增加发放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本。
第十条 已取得《诚信手册》的企业,应按要求办理诚信IC卡,持卡办理各项诚信业务,发卡办理单位为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登记
第十一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诚信IC卡和电子版本3种形式,其中,书面版本、诚信IC卡由企业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诚信IC卡记载的事项,应与电子版本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电子版本确有错误外,以电子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企业的诚信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市外企业驻佛山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奖励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业绩登记、综合考评记录等内容。
企业奖励情况、不良行为、综合考评信息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权限和分工在企业《诚信手册》、诚信IC卡及诚信系统中予以登记,其他信息的录入,包括管理人员的增加、变更、删除,由企业在诚信系统中提出申请,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确认登记。市外企业驻我市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在《诚信手册》有效期内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
企业因《诚信手册》失效,在系统中被锁定,无法提出人员删除、变更等事项申请的,应持如下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办理:
(一)企业办理具体事项的申请书原件(加盖法人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四)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
第十三条 企业在日常的业务经营、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的,企业应在受到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之日起15日内,主动告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对照相应的诚信加分及扣分标准,在企业的《诚信手册》、诚信IC卡及诚信系统中作出相应的加分或扣分记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记录。
企业的诚信分值是综合考评诚信等级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记录在诚信系统中进行登记,作为企业综合考评的指标之一纳入考核。
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等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考勤由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企业备案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含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附表的相关条款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的,企业应及时向发放《诚信手册》的主管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对已领取诚信IC卡的企业,IC卡遗失或损毁的,在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前,均须先到行政服务中心诚信IC卡发放窗口重新领卡确认身份。重新领卡手续按照首次开卡的程序办理。
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天内向发放《诚信手册》的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六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信息将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四章 《诚信手册》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诚信手册》是建筑行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工程业务的证明,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在办理有关业务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在窗口办理各项诚信业务必须出示诚信IC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应向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企业《诚信手册》记载的有关信息。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参建单位的《诚信手册》。
第十九条 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签署勘察设计等工程类文件的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
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时,对于招投标项目,在项目中标后,由项目交易中心在诚信系统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只能锁定于1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锁定于3个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原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门申请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解锁。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企业实行诚信综合考评制度。
本市企业的综合考评由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顺德区的,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其它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考评周期为1年,考评时间为《诚信手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所有企业首次取得《诚信手册》或通过综合考评后的诚信基本分值均为100分。考评时以企业《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的累计诚信得分为基础进行考核。市外企业诚信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额不足的,应补足后才能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照各类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见附表4-1~10)的扣分标准,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的工程业务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对企业的诚信进行加分:
(一)质量安全评优:鲁班奖50分,其他国家级奖项3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二)科技成果: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三)示范项目:国家级30分,省级20分,市级15分,区级10分;
(四)行业表彰(含协会):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五)诚信综合考评优良的A级企业,下一考评周期加20分;
(六)工程业绩:以《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合格竣工项目数及规模确定;
具体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表》(见附表5)的计分值进行加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根据综合考评办事指南,在诚信系统中进行综合考评申报,提交《诚信手册》原件和相关资料。
(二)对考评资料齐全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综合考评结论,记录在诚信系统、诚信IC卡及《诚信手册》综合考评记录栏内。
第二十五条 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按照企业提交考评申请时的累计诚信分值,结合企业的诚信记录,对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总得分在90分以上,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3项以上,评定为诚信A级企业,表示诚信优良;
(二)总得分在80-89分,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3项以下,评定为B级企业,表示诚信良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C级企业,表示诚信一般;
1、总得分在60-79分;
2、总得分在80以上,但考评周期内无工程业绩或没有承接工程业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D级企业,表示诚信度较差。
1、总得分在60分以下;
2、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驻佛山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均未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结果及时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网站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可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时,可免于资格审查。在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可按规定加分。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A级企业作为第一中标人。在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相关的网站上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建设单位慎重选择该类企业作为工程的参建、合作单位。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在相关网站上曝光,全面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发放或立即予以收回《诚信手册》。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诚信综合考评的;
(三)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延期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工程业务资格的;
(五)考评周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检查中,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撤离了系统登记的办公地址,或未及时办理办公地址变更手续的;
(八)考评周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2宗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考评周期内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十)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发出的违法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一)考评周期内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二)连续2年无工程业绩也没有承接工程业务的市外企业;
《诚信手册》被收回的企业,在系统中会被锁定,市外企业2年后才能申请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市内企业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或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经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在顺德区办理《诚信手册》的企业,其《诚信手册》的解锁及领回,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在我市发生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或被依法处于罚款,不按时支付或缴纳的,相应的款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在欠款企业的诚信保证金中扣除,诚信保证金不足于支付的,相关单位依法向欠款企业追缴。
诚信保证金也可作为项目投标保证金。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企业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证明,作为投标保证金使用,但不能在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诚信手册》,而在我市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程业务的单位,一经查实,2年内不得在我市办理《诚信手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1: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办公场所
设备及管理制度要求
序号 项目 标准要求 证明材料
1 办公场所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专业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套内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使用功能为商用综合、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的住宅),一处办公场所只能由一家企业使用。 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核查时确认。
2 办公设备 办公场所必须有企业标志牌和部门标志牌,办公桌椅不少于6套、固定电话不少于1部,传真机不少于1台且独立于固定电话外,台式电脑不少于3台。其中,固定电话应能够通话,传真机能够传真,电脑能够上网。 现场核查确认。
3 管理制度 驻佛山分公司管理人员架构、照片、姓名;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财务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并裱装上墙。 现场核查确认。





附表2: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管理人员要求
序号 企业类别 到场要求
1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持A证)、技术负责人(持A证或B证)、安全生产负责人(持A或B或C证)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派驻的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以下资质的企业派驻的二级及以上的建造师不少于5人(省外入粤企业派驻的必须是一级建造师);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2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持A证)、技术负责人(持A证或B证)、安全生产负责人(持A或B或C证)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省外入粤企业派驻的必须是一级建造师)、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3 园林绿化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企业派驻的持园林项目负责人证的不少于3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4 劳务分包
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持A证)、技术负责人(持A证或B证)、安全生产负责人(持A或B或C证)及下列人员检查时必须到场:派驻的每一专业工种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人,总数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5 造价咨询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注册造价师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名单不得重复。
6 勘察、设计企业 勘察企业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下列人员:注册岩土师或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勘察工作经历的工程师等不少于3人;
设计企业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下列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设备师等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7 工程监理单位 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人员不得重复。
8 招标代理企业 备案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驻佛山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持招标代理资格证的上岗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不得重复。
资料要求:
1、企业派驻本市的技术、安全、经济等管理人员(省外企业必须是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人员)的注册证书或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
2、所有管理人员须提交以本单位或佛山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申报前3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社保台帐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码、缴费基数、缴费期限等,企业须同时提交派驻本市所有人员的社保网上查询途径,或派人员到我局办事窗口现场网上操作查询确认);
3、备案人员户籍地为省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户籍地为本省的备案人员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分公司(除劳务分包企业外)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5、现场核查时上述人员必须到场,并持本人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C证)、身份证等原件现场核对确认。
附表3:市外建筑行业企业驻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
序号 姓名
(打印) 执业资格或岗位 职务
职称 本人签名 注册执业人员
注册章印鉴
1
2
3
4
5
6
7
8
勘察、设计单位出图章印鉴

说明:本表由企业驻佛山的所有管理人员在“本人签名”栏亲笔签名齐全、注册执业人员在“注册执业人员注册章印鉴”栏加盖本人注册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印鉴后,再扫描上传到诚信系统中(可加页,扫描必须清晰可辨)。

附表4-1: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0 每次扣30分
2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 每次扣15分
3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4 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10 每次扣10分
5 允许他人挂靠或挂靠他人,或者转让代理资质的 10 每次扣10分
6 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10 每次扣10分
7 编制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制定资格预审、评标办法有违公平原则,带有倾向性,量身定做嫌疑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 10 每次扣10分
9 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交虚假情况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对相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经多次督促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2 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5 每次扣5分
13 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5 每次扣5分
14 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5 每次扣5分
15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6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附表4-2: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参加招投标 15 每次扣15分
2 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借用或转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 15 每次扣15分
3 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0 每次扣10分
4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报告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10 每次扣10分
5 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10 每一份合同扣10分
6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10 每人次扣2分,但每个项目不超过10分。
7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8 项目管理方面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9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5 每次扣5分
12 勘察单位不参加工程验收的 5 每次扣5分
13 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5 每次扣5分
14 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的 5 每次扣5分
15 设计单位拒绝参加工程结构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 5 每次扣5分
1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或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 5 每次扣5分
17 勘察、设计、工程验收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盖章不全、非设计人员本人签名的 2-5 签字不全的扣2分,没有签字或代签名的扣5分
18 勘察、设计文件弄虚作假的 10 每次扣10分
19 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及备案,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5 每次扣5分
20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条文进行勘察、设计的, 5 每次扣5分
21 未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 5 每次扣5分
22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附表4-3: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20分 每次扣20分
2 超越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15分 每次扣15分
3 对超资质勘察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15分 每次扣15分
4 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超过审查时限的 5分 每次记录5分
5 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5分 每次扣5分
6 项目管理方面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或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发现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 10分 每次扣10分
7 民用建筑工程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没有建筑节能说明专篇和计算书的 10分 每次扣10分
8 审查没有提交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没有按规定应通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10分 每次扣10分
9 使用不符合条件或不在册登记的审查人员进行审图的 10分 每人次扣10分
10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11 审查没有专业注册人员盖章签字的工程(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5分 每次扣5分
12 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未按要求启用“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进行网上业务报送的 5分 每次扣5分
13 未及时将审查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上报的 5分 每次扣5分
14 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没有审查人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 5分 每次扣5分
15 未在服务场所公布有关服务热线电话、投诉电话、办事程序、审查承诺时限等公共信息的 5分 每次扣5分
16 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及备案,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5 每次扣5分
17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附表4-4:
建筑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
行为
方面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互相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或参加招投标 15 每次扣15分
2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的,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10-20 每次扣10分,影响严重的每次扣20分
3 暂扣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 15 每次扣15分
4 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10-20 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每次扣10分;引发上访或闹事的每次扣20分
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0 每次扣20分
6 无正当理由中止施工合同的 10 每次扣10分
7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 5 每次扣5分
8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擅自承揽工程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 20 每次扣20分
9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0 每次扣20分
10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0 每次扣10分
11 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在建工程项目的 10 每次扣10分
12 总承包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 10 每次扣10分
13 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2 按每人次扣2分
14 项目经理(建造师或园林项目负责人)变更人员资格业绩与原投标承诺不相符的 10 每次扣10分
15 未按时报送有关报表的 2 每次扣2分
16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7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8 项目
管理
方面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5 每次扣15分
19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20 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0 每次扣20分
21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含建筑节能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5-10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快、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每次扣5分,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
22 施工中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5 每次扣5分
23 对工程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 每次扣5分
24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砼的;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 3 每次扣3分
25 未按规定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10 每次扣10分
26 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10-15 被列为市重点监控企业的扣15分,被列为区重点监控企业的扣10分
27 施工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5 每次扣5分
28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5 每次扣5分
29 工程实物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5 每次扣5分
30 施工现场未进行节能信息公示的 5 每次扣5分
31 民用建筑工程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设计变更后未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的 5 每次扣5分
32 企业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被实施动态扣分的 / 对应安全管理动态扣分值
33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市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对企业承接的工程每月带班检查时间少于其工作日25%的 5 在企业和受检工程项目存档资料中检查,每次扣5分
34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5 在受检工程项目存档资料中检查,每次扣5分
35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5: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扣分值 扣分细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暂扣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 15 每次扣15分
2 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建筑劳务分包业务 10 每次扣10分
3 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企业资质的 10 每次扣10分
4 未与总包单位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建筑劳务作业的 10 每次扣10分
5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建筑劳务分包作业再次分包的 10 每次扣10分
6 未按规定与作业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直接与班组长签订合同的 10 每次扣10分
7 无正当理由中止劳动合同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未及时发放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15 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每次扣10分;引发上访或闹事的每次扣15分
9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0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1 项目管理方面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15 每次扣15分
12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13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建筑劳务人员,技术工人持技能岗位证书上岗,持证率未达规定要求的 2-15 每发现一人扣2分
持证率未达规定要求的一次扣15分
14 未按规定配备满足建筑劳务作业安全生产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15 每次扣15分
15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的 15 每次扣15分

附表4-6: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扩建、设立分站和生产线的 15 每个分站或生产线记录15分
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擅自承揽工程项目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企业资质的 20 每次扣20分
3 企业拖欠原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5-10 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每次扣10分
4 违反双方合同规定,擅自转包给第三方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企业的 10 每次扣10分
5 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15 每次扣15分
6 抽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10 每次扣10分
7 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10 每次扣10分
8 配合比设计资料造假、未按甲方批准的配合比提交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配合比进行生产 10 每次扣10分
9 生产、检验的原始记录和台账弄虚作假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1、未按要求向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原材料和混凝土(砂浆)样品的;2、代替施工企业制作和养护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混凝土(砂浆)试件没有留样记录的;未履行送检、抽检样品保管、养护职责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受到本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10-15 受区通报批评或列入重点监控的每次扣10分,受市通报批评或列入重点监控的每次扣15分
12 未按规定对进场原材料进行验收(或)企业原材料、成品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未达到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13 没有供需双方的订货合同或合同中混凝土质量(砂浆)等信息不明确的 2 每次扣2分
14 未向使用单位提交混凝土(砂浆)使用说明书、出厂质量合格证或提供的合格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 每次扣5分
15 设备配置、安装不符合要求或缺少有效的维护保养,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2 每次扣2分
16 计量器具没有按时检定的 2 每次扣2分
17 生产的各环节无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台账的(包括电脑记录) 2 每次扣2分
18 未按标准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10 每次扣10分
19 缺少完整的生产、检验原始记录 2 每次扣2分
20 混凝土(砂浆)运送时间超过规定,未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的 10 每次扣10分
21 重点监控企业未按规定按时上报有关资料的 5 每次扣5分
22 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10 每次扣10分
23 代替需方检测样品的 20 每次扣20分
24 对超时未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砂浆)未经处理胡乱排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的 5 每次扣5分
25 产品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执行 5 每次扣5分
26 原材料未实行分隔管理、分堆存放,缺少标识 2 每次扣2分
27 抽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28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7: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生产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借企业资质的 15 每次扣15分
2 企业无专项试验室或设备不满足检测要求 15 每次扣15分
3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设立分站和生产线的 15 每个分站或生产线扣15分
4 企业拖欠原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 5-10 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每次扣10分
5 供需双方订货合同的质量信息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 5 每次扣5分
6 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15 每次扣15分
7 抽检的预制构件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 每次扣2分
8 抽检的预制构件及原材料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9 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进行生产 10 每次扣15分
10 未按规定对进场原材料进行检验验收或企业原材料、成品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未达到要求的 2 每次扣2分
11 产品、原材料未实行分隔管理、分堆存放,缺少标识 2 每次扣2分
12 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配合比进行生产 10 每次扣10分
13 未向使用单位提交预制构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或提供的合格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 每次扣5分
14 生产或检测设备配置、安装不符合要求或缺少有效的维护保养,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2 每次扣2分
15 计量器具没有按时检定并加以标识的 2 每次扣2分
16 生产的各环节无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台账的(包括电脑记录) 2 每次扣2分
17 缺少完整的生产、检验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无法追溯的 2 每次扣2分
18 生产、检验的原始记录和台账弄虚作假的 10 每次扣10分
19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有效执行 5 每次扣5分
20 混凝土试件留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履行送检、抽检样品保管、养护职责的 2 每次扣2分
21 代替需方制作检测样品的 20 每次扣20分
22 受到本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0-15 受区通报批评或列入重点监控的每次扣10分,受市通报批评每次扣15分
23 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10 每次扣10分
24 对未经处理的混凝土或废弃的混凝土构件胡乱排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的 10 每次扣10分
25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8: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互相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或参加招投标 15 每次扣15分
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 10 每次扣10分
3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 10 每次扣10分
4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超过三项在建工程项目的 10 每次扣10分
5 擅自变更项目总监 10 每次扣10分
6 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担一项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 10 每次扣10分
7 项目总监变更人员资格业绩与原投标承诺不相符的 10 每次扣10分
8 未按时报送有关报表的 2 每次扣2分
9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0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1


项目管理方面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12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0 每次扣10分
13 未按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含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2 每次扣2分
14 工程实物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5-10 影响使用功能的每次扣5分,影响结构安全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每次扣10分
15 检查发现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在岗,没有委托或委托无资格的人员担任的 5 每人次分别扣
16 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5 每次扣5分
17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权限进行签字的 5 每次扣5分
18 监理规划未获批准而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规划没有针对性或者内容不完整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而未编制的;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无针对性或设计变更后未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的 5 每次扣5分
19 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10-15 市每次扣15分,区每次扣10分
20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5 每次扣5分
21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5 每次扣5分
22 企业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面被实施动态扣分的 对应安全管理动态扣分值
23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4-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5 每次扣15分
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5 每次扣15分
3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5 每次扣15分
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5 每次扣15分
5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诚信手册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 15 每次扣15分
6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10 每次扣10分
7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诚信手册变更手续的 10 每次扣10分
8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成果文件的 10 每次扣10分
9 拒绝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企业负责人不在场、提供虚假资料的 10 每次扣10分
10 对相关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1 单位对执业人员管理不善,执业人员被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扣分的 5 每次扣5分
12 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营业税单)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5 每次扣5分
13 未按时登记业绩的 2 每次扣2分
14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2-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5分,动态核查不到位的每人每次扣2分
15 项目执业方面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16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交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的 15 每次扣15分
17 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有过失引起投诉或争议,影响有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10 每次扣10分
18 开展咨询服务业务未按委托合同履行义务,引起投诉的 10 每次扣10分
19 工程结算应按照可参照合同价格执行,未按照或未参照引起投诉或争议的 10 每次扣10分
20 抽查成果质量误差超过±5%的 10 每次扣10分
21 成果文件未执行国家、省相关计价规范、标准的 10 每次扣10分
22 泄漏法律、法规规定应保密的信息、资料及其他行为的 5 每次扣5分
23 不真实记录或者不妥善保存工程造价咨询原始记录的 5 每次扣5分
24 签订合同未按要求使用范本的 5 每次扣5分
25 合同、成果文件签章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5 每次扣5分

附表4-10:建筑工程检测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序号 类别 内 容 扣分值 扣 分 细 则
1 市场行为方面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15 每次扣15分
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15 每次扣15分
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15 每次扣15分
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15 每次扣15分
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5 每次扣15分
6 转包检测业务的 15 每次扣15分
7 内部管理方面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15 每次扣15分
8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0 每次扣10分
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10-15 市级每次扣15分,区级每次扣10分,
9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 每次扣5分
10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15 每次扣15分
11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5 每次扣15分
12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30 每次扣30分
13 委托单内容填写不齐全的 2 每次扣2分
14 未按标准要求配置试验设备及环境设施 15 每次扣15分
15 配置的试验设备精度等级、测量范围、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10分
16 配置的试验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合格的 10 每次扣10分
17 不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 5 每次扣5分
18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 2 每次扣2分


附表5: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表
序号 内 容 加分值 加分细则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安全、质量、生产管理等方面受到行文表扬的 5-20 部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0分;省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5分;受到地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受到区级行文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得质量安全方面奖项的 5-50 获鲁班奖的,每项加50分;获其他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加30分;省级奖项的,每项加20分;市级奖项的,每项加10分;区级奖项的,每项加5分。
3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运用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奖的 5-20 国家级,每项加20分;省级,每项加15分;市级,每项加10分;区级奖,每项加5分。
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在贯彻全面质量管理中,获QC小组奖 10-20 国家级,每项加20分,省级,每项加15分;市级,每项加10分;区级,每项加5分;
5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国家级、省级工法的 10-20 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20分,省级工法的,每项加10分。
6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优秀勘察设计奖的 10-30 国家级每次加30分;省级每次加20分;市级每次加15分;区级每次加10分。
7 获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5-20 获国家级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称号的加20分,获省级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称号的加15分,获市级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的加10分,获区级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的加5分;
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加20分,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加15分,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加10分,获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加5分。
8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工程质量合格的 按项目数量或规模计算 1、按工程项目数量计算,每个项目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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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川投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川投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申请暂不征收川投控股国家股无偿划转印花税的审核意见的报告》(沪地税地〔1999〕5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规定,现就“川投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9〕9号文件的批复,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川投控股”上市公司11905.28万股(公积金转增后为13095.81万股)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给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符合国税发〔1999〕1
2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川投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9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