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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1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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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6]47号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地区监察局制定的《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6月30日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和田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参加由监察局负责统一组织的行政监察活动,或可单独开展各类行政监察活动,行使自身监督权和建议权,但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方可开展工作。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聘任单位向推荐单位发聘请函,提出聘任意向,推荐单位提出人选,其中:
1、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聘任单位分别向地县人大、政协提出,由地县人大、政协职能部门按聘任单位要求分别推荐拟聘人选。
2、聘请工商联成员或个体户代表的,由地、县市统战部、工商局、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按聘任单位有关要求研究,酝酿产生拟聘人选,并向聘任单位推荐。
3、聘请其他人员的,由聘任单位向被聘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由被聘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拟聘人选。
(二)聘任单位向受聘的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任证书。
(三)特邀监察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特邀监察员,聘任单位应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及时予以解聘。
(四)特邀监察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任单位和推荐单位同意后,由聘任单位书面通知特邀监察员和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族团结,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心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根据监察机关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执法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
  (五)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监察机关的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条 聘请特邀监察员,要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或者经由群众推选,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监察局审定后,颁发聘书。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工作时,由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及根据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监察局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
  (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反映他们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局或会同其所在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犯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应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县市监察局可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和田地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仅提供侵权初步证据而被告完全否认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审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证据没有达到很高盖然性标准的,不应直接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案情】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署名为被告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硕特公司)、被告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益康公司)的产品宣传册,称该宣传册由原告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于2009年5月19日至20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上获得。该宣传册封面标注有“上海硕特无纺布有限公司、上海益康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名称、网址;该宣传册封二为硕特公司简介,还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宣传册第2页、第4页分别使用了握手图片和下棋图片,经比对,图片内容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分别为DV168087A、71085591的2张图片一致;宣传册封底标注有两被告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编、地址、网址等信息。

  2012年2月29日,华盖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张图片作品用于商业活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2万元;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元、查档费40元。

  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印制或使用涉案的产品宣传册。

  【裁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宣传册是真实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真实的印制者、散发者。涉案宣传册的印制者、散发者只有三种可能性:原告、被告或案外的第三人。鉴于涉案宣传册中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被告有义务对此作出说明。本案被告拒绝作出任何说明,法院有理由推定两被告印制、使用了涉案宣传册。2012年6月15日,法院判令被告硕特公司、益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仅有的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为涉案彩印产品宣传册,而被告完全否认印制过该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原告所称的宣传册来源——第六届中国国际轮胎资源循环利用展,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

  1.证明标准问题

  本案中,原告据以证明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为署名为两被告的企业宣传册,但其获取过程未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力并不强。被告则完全否认印制过涉案宣传册,且否认参加过前述展览会。原告仅有的证据就是彩印的宣传册,但宣传册完全可能由原告印制或由案外人印制。

  在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中,证明标准有关键作用。证明标准,是对证明责任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达到何种程度,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从而确认待证事实真伪的程度性要求。证明标准较高,则证明责任主体的证明责任就较重。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实务中往往将其再细分为极高、很高和较高盖然性,实质是对当事人一方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反证的优势程度的要求。本案中,如果采取较高盖然性标准,在原告已经提供彩印宣传册而被告仅消极否认却不予举证的情况下,原告的证据已经具有了相对优势;如果采取很高盖然性标准,则还必须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涉案宣传册的可能性;如果采取极高盖然性标准,则要求原告证据具有绝对优势。对于侵权案件,一般采较高盖然性标准,但本案宣传册内容虽与被告企业情况较为吻合,部分信息在被告网站上亦可获取,他人印制并无很大障碍,采较高盖然性标准难以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因此本案采很高盖然性标准。

  2.证明责任问题

  证明责任问题与证明标准问题紧密相关。本案中,原告主张积极事实,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确实也提供了宣传册,侵权初步证据已经具备;而被告主张消极事实,认为其没有参加过展览,也没有印制过宣传册,对消极事实无从举证,仅凭原告提供的宣传册无法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法院通过仔细查看宣传册内容,发现其中含有内容为2003年度金山区企业五十强、文明单位、上海市名牌产品、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铭牌、证书等图片,以及含有两被告名称的认证证书图片、车间生产场景图片,如果上述铭牌、证书、车间为被告所有,则这些图片外人是难以获取的。在这一阶段,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前述图片与被告存在明显的关联性,从举证能力上看,被告直接控制上述物品或空间,更加接近证据,而原告或案外人接触并拍摄清晰照片的可能性很低,如果此时仍由原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则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客观实际。因此,对上述证据内容,被告应当作出说明或反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上述铭牌、证书、认证证书、车间等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则难以排除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相反,如果被告不能证明上述铭牌、证书、认证证书、车间等并不属于被告所有,则原告或案外人印制宣传册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凭原告提供的宣传册可以推定被告印制了涉案宣传册。本案中,经释明后被告仍拒绝对此作出说明,法院据此推定被告印制和散发了涉案的宣传册。

  综上,法院采用了很高盖然性标准,结合涉案宣传册中的图片内容,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告,在被告拒绝举证的情况下,认定原告证据相对于被告反证已经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裁判者已经可以形成原告主张事实真实的内心确信,并据此判决原告胜诉。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