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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08:5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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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09)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07]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090510农业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doc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不包括已转制机构)。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不得用于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无关的出国费用支出。
第六条 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司职责:
(一)制修订农业部修购专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报送修购工作规划。
(三)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文本等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评审结果。
(四)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五)监管修购专款预算执行行为。
(六)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七)审核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八)承担修购专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教育司职责:
(一)督导三院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并汇总送财务司。
(二)审批三院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三)配合财务司监督检查修购专款预算执行。
(四)指导和监督三院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组织修购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送财务司。
(六)承担在修购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其他与科技教育司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三院职责:
(一)组织所属项目单位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二)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三)汇总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六)配合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修购项目验收。
(七)监督检查本院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
(八)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二)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三)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四)具体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编报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六)具体管理本单位修购专款。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各年度修购项目前,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还应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第十二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农业部统一部署,依据修购工作规划编制各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本院相关管理部门。项目申报文件中应如实说明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三院对项目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申报的修购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据此编制农业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与项目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挂钩。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作为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依据财政部批复,将年度修购专款预算批转三院,三院据此批转本院各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修购专款预算控制数,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修购专款,要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报送财务司,由财务司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按月编报修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并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实施方案确定的修购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1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其中,已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同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项目,须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修购项目验收由科技教育司组织。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除载明资金使用情况等常规审计结果外,还应审核编列新增资产数量和价值明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报告送财务司。其中,通过验收的,由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未通过验收的,由科技教育司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准的修购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不应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财务司依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等有关规定,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部分或全部修购项目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由财务司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定批复的修购专款预算,以及农业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及时归集并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修购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由财务司统筹安排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犀利哥”走红:潮的不是有型是冷漠

唐时华


  一个流浪宁波闹市街头的无名乞丐,因天涯论坛一篇帖子而迅速走红,各大论坛疯狂转载、各大媒体热烈报道(其红火程度甚至惊动台湾娱乐圈、新加坡等外媒也争相报道),网友赠其名曰“犀利哥”,并冠之“最潮乞丐”、“乞丐王子”等称号。
  “犀利哥的装扮在欧美粗线条搭配中混杂着日泛儿的细腻,二手外套搭配LV最新款纸袋及全球限量版GUCCIxclot混色系腰带,只有敢为潮流献身的人才懂。”这几句被网民奉为“犀利哥 ”描述经典的“秒杀”语言,在网上获得了无数的转载和喝彩。但是,笔者却感到深深的悲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道德传统的国家,孝敬老人、关怀弱者,以孝为先,以爱为大,传承着了多少艰难的年代,拯救了多少迷失的灵魂,温暖着多少无助的心灵。但是现在,一个处境窘困、衣不遮体,靠以捡拾食物维持生计的乞丐,原本应该赢得深深同情和怜悯,现在却成为众多人调侃和戏谑的对象,甚至被个别的明星和主持人所模仿。“有型”、“有范”、“秒杀”、“最酷”等词语纷纷涌向这个对互联网茫然而陌生的人。在无数看客嬉笑玩弄的背后,有多少良知和廉耻被冷漠活生生地“秒杀”!
  当苦难被嘲笑复制,弱势被低俗调侃。我深深为这些无聊的网络看客而感到悲哀!这与数十年前鲁迅笔下的那些看客并无不同,依然如故的幸灾乐祸,毫无同情心的冷漠残忍,爱凑热闹的低级趣味,只不过把地点变成了网络,把工具变成了照相机和摄像头而已。
  乞丐也是人,活生生的人,他也有家人,有眼泪,有心跳,即使一顿剩饭就是他的美食,一个桥脚就是他的睡床,但是,谁也不能剥夺他的即使卑微的小小的自尊。那些在网络上喧嚣呱噪的人,是否应该低下头来,抚摸着自己那颗极度冷漠的心,寻找一下自己早已遗失尘封的同情和怜悯?
  “犀利哥事件其实并非唯一,在网络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我们网络上流行的“凤姐”,一个年轻的女孩子,即使其有些超过常人承受范围的征婚是炒作,又何劳如此多的网民百般辱骂。还有最近网络上广为传播的“兽兽门”翟凌艳照事件,在众多的评论中,看不到对始作俑者的谴责,看不到对受害者基本的同情,看到的,永远只是编辑的猎奇的标题和众多看客低俗的眼神猥亵!
  这一种在网络上蔓延的现象,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一种文化,一种悲哀的文化,那就是冷漠文化或者说是看客文化。这种文化,没有基本的关爱、没有起码的道德、没有温暖的人性,有的只是相互的嘲讽、是对弱小的戏谑,是对丑陋的追捧。这种文化,丧失了一个时代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是非标准和良知。这种文化一旦蔓延,延伸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结果将会让人不寒而栗。
  这难道就是我们所追求的网络文化吗?或者说我们就该放任这种低俗和冷漠的肆意横行?不,网络不是真空,虚拟并不代表虚无,弱者也不应该永远被嘲讽,正义与良知必须被弘扬。期待我们的立法者、网络监管者以及广大网民行动起来,立法、执法和公众自律多管齐下,扫除污浊,还互联网一个朗朗晴天!
不要迷恋网络,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拿起良知、担当、责任与道德吧,这才是我们这个民族振兴永远的栖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