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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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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200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要总揽全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住房、食品药品监管、就业以及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等各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任务,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 务 院
                        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7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坚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一)继续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投资要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政府投资用于直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高于上年,用于西部大开发的投入高于上年。加大对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的支持。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加强财政管理,狠抓增收节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二)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有效缓解银行资金流动性过剩问题。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银行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继续控制中长期贷款,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落后企业贷款。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国家外汇储备合理使用的渠道和方式,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国际收支不平衡状况。(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三)坚持扩大内需方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机制。继续落实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及调整相关人员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商贸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和条件。完善消费政策。积极培育旅游、文化、休闲、健身等消费热点,扩大居民消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
(四)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适度增长。继续严把土地、信贷闸门,适当提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环保、节能等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上项目,特别要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加快大型水利、能源基地、铁路干线、国道主干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农村、社会事业、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中西部地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房供给,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交易制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发展面向广大群众的普通商品住房,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引导适度消费,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扩大廉租房制度覆盖范围,多渠道筹集廉租房资金。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建设部牵头)
二、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库存及进出口的监测和调控,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农业科技项目,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改善农业技术装备,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鼓励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粮食局、气象局负责)
(七)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水利、道路、电网、通信、安全饮水、沼气等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改造。加快安全饮水设施建设,今年再解决320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交通部负责)
(八)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认真落实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加种养业、林业收入,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切实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问题,通过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促进农民增收。认真落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扶贫开发力度,着力抓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进一步减少农村贫困人口。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技术水平和转移就业能力,培养造就新型农民。(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商务部、林业局、扶贫办等负责)
(九)巩固、完善和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和补贴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和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切实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保监会负责)
(十)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继续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征地制度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负责)
三、大力抓好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十一)大力抓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能耗和环保标准,坚决关停一批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小化工、小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大淘汰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力度。全面启动重点项目,加强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税、价格、金融政策,增加节能减排投入。深化重要资源性产品价格和排污收费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城镇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做好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及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禁止污染企业和城市污染物向农村扩散,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加强节能减排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督促各地抓紧提出节能减排的阶段性目标,并据此加强考核。抓紧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研究提出落实上述措施的综合性工作方案,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进行全国性动员和部署。(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统计局等负责)
(十二)抓好节约集约用地。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加强耕地保护,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特别要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用地。抓紧完善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切实控制工业用地,坚决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落实建设用地税费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督察制度。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监察部、税务总局负责)
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自主创新
(十三)着力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尤其是发展物流、金融、信息、咨询、旅游、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继续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广泛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序发展替代能源。加强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信办等负责)
(十四)落实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继续制订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完善自主创新激励机制,落实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和政府采购制度。加快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依托重点工程推进重大装备自主化建设,力争在重点优势领域取得突破。支持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十五)推进科技体制创新。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科技宏观管理,建立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计划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加强科技经费的预算和监管。加强地方和行业科技工作。继续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深入实施国家防震减灾规划,促进地震科技创新,加强防震减灾能力建设。(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气象局、地震局等负责)
(十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
五、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加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科技教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抓紧制定后续政策,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西部开发办牵头)
(十八)积极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搞好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改造,推动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加快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快棚户区改造。(振兴东北办牵头)
(十九)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继续加强粮食主产区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建设,加强能源、重要原材料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支持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快推进东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等条件较好地区开发开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一)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加大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对口援助,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好库区发展和库区移民工作,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加快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二)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全面完成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继续解决好城市困难家庭和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继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教育部牵头)
(二十四)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高校科学合理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继续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教育部牵头)
(二十五)建立健全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和逐步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六)继续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大力培养自主创新的领军人物和中青年高级专家。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推进人才合理流动。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进一步做好吸引、聘用境外高级专门人才工作。(人事部牵头)
(二十七)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管。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努力让广大农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八)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城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维护公益性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吸引医护人才进社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加快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牵头)
(二十九)抓紧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针对医药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改革体制机制、增加投入、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广大群众关心的解决看病就医问题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三十)做好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将甲肝、流脑等15种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有效预防的传染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扩大免费救治病种,加强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有效开展碘缺乏病和氟、砷中毒防治;研究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落实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扩大农村“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启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试点。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人口计生委牵头)
(三十二)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大力发展和繁荣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学艺术事业以及哲学社会科学。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倾斜,突出抓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继续抓好国家重大文化工程建设。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加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档案保护,做好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进一步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提升对外文化交流质量和水平,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建设部、教育部、工商总局负责)
(三十三)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加强城乡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做好学校体育工作,推动农村体育发展。抓紧做好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筹办工作,办好上海世界特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体育总局、中国残联负责)
(三十四)积极筹办上海世博会。全面推进上海世博会园区建设,深化主题演绎和重大活动策划,认真做好国际招展、国内参展和宣传推介等工作。(上海世博会组委会负责)
七、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十五)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不低于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等目标任务。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做好下岗失业和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进一步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职业培训,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负责)
(三十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研究制订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好外资、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提高基金征缴率。强化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基金的监督管理,严禁侵占挪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税务总局、法制办等负责)
(三十七)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地根据实际,合理确定低保对象范围和标准,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继续落实好优抚政策,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切实抓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妇女儿童事业和残疾人事业,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权益。(民政部牵头)
八、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三十八)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完善安全生产体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切实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学校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科技创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各项治本之策,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安全监管总局牵头)
(三十九)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市场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传销和变相传销、偷逃骗税、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从源头抓起,强化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严格食品及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突出抓好农村市场整治。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管理。全面清理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强化高风险药品生产的监管。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继续抓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
九、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四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公开等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民政部、法制办负责)
(四十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着力抓好发展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努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法制办、司法部、监察部、审计署等负责)
(四十二)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做好人口较少民族工作,积极扶持其发展。全面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维护宗教领域团结稳定局面。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侨胞正当合法权益,做好归侨、侨眷工作,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
十、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四十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认真落实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污染物排放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加强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信访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资委、环保总局等负责)
(四十四)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做好应急平台和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加大隐患排查监管力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趋势与对策分析,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机制。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城乡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预案演练,推进公共安全技术研究应用和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四十五)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事项,依法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加快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方式与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水平。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信访局负责)
(四十六)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大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努力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公安部、安全部负责)
十一、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
(四十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进企业调整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行预算编制试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深化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行业改革,稳步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等负责)
(四十八)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完善金融、税收、技术创新等政策,改进服务,加强引导和管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十九)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认真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工作,制订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和措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五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果。推进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重点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完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治理。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推进股票、债券发行制度改革。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五十一)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优化进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努力缓解外贸顺差过大的矛盾。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扩大服务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加能源、原材料以及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加强国家口岸管理和检验检疫工作。(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五十二)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引导跨国公司把高端制造和研发环节转移到我国。吸引外资加快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符合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导和规范。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提高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国家级开发区立法工作。继续优化投资环境,坚决纠正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变相给予外资优惠政策和层层下达分解招商引资指标的做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十三)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有信誉和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加强引导和协调,避免企业在境外盲目投资和恶性竞争。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办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五十四)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加强国内协调,细化谈判方案,继续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制订自由贸易区发展规划,落实好已签自贸协定,力争与新西兰、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等的自贸区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商务部牵头)
十二、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
(五十五)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调整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建设,切实加强政府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完善宏观调控体制,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继续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法制办、国务院审改办等负责)
(五十六)大力加强政风建设。严格控制行政机关新建、扩建办公大楼,严禁建设豪华楼堂馆所。深入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厉行领导干部出行轻车简从,切实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堵塞管理漏洞,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下大力气解决会风文风问题。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达标、评比和表彰等活动。进一步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监察部、国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负责)
十三、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
(五十七)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继续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完善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扎实推进国防动员准备,增强国防动员能力。加强国防后备力量,促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建设。深化退伍军人安置改革,继续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搞好双拥共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国防科工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
(五十八)加强港澳工作。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继续加强内地与港澳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港澳办牵头)
(五十九)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各项政策。团结广大台湾同胞,坚决反对“台湾法理独立”等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积极扩大两岸交流与合作,促进直接“三通”,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为两岸同胞谋和平、谋发展、谋福祉。继续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加强同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台湾各党派的对话和交流,争取早日恢复两岸对话与谈判,努力推动两岸关系朝着和平稳定方向发展。(台办牵头)
(六十)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和睦相处,捍卫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维护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稳定和发展与大国的关系,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全面推进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广泛参与多边外交。大力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对外交往与合作,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树立中国和平、民主、文明、进步的形象。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依法保护其他国家公民在华的合法权益。(外交部牵头)
上述各项工作任务由国务院副秘书长按分工督促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7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一讲: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

周正庆


证券法律制度是现代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逐步建立,到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建设贯穿证券市场发展的全过程,为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证券立法的宗旨与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证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阐述了我国证券立法的宗旨。即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立法宗旨的形成与确立,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作用及十年来实践经验在证券立法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证券市场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两地相继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开启了新中国发展证券市场的先河。但在当时,对于能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证券市场,一些同志仍然心存疑虑,主要表现在对社会主义国家能不能发行股票,股份制姓"资"还是姓"社",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不是搞私有化,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认识不清。这种思想认识上的顾虑和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针对上述情况,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初的南巡讲话中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这些论断,在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解除了认识上的禁锢,带来了又一次思想解放,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

股份制是不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是不是反映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呢?回答是肯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做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股份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产生的,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过渡形式。"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马克思还高度评价了股份公司在集中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他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因此,可以说发展股份制、发展证券市场符合马克思主义。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的高度对股份制和发展证券市场作出了科学的结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制权掌握在谁手中。"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明确提出了要着重发展资本市场等要素市场。

在邓小平理论指引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日益壮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截至2001年3月底,境内上市公司1122家,市场总市值达5万多亿元,约相当于2000年GDP的60%,累计筹资5732亿元,上缴印花税总计1547亿元。境外上市公司54家,红筹股公司69家,累计筹资575亿美元。从经营业绩看,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398亿元,净利润总额731亿元,经营状况明显好于其他国有企业。

总结证券市场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可以归纳为"四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巩固和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在已公布年报的1086家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70%以上。通过股票发行上市,国有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低到46.3%,比一般国有企业平均水平低19个百分点。并且,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一,国有企业改制时国有资产评估增值,通过评估资产增值率一般为33%;第二,溢价发行增值,A股市场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价格每股平均为6元左右,是发行前企业每股净资产的4倍,国有资产享受的增值率为84%;第三,配股增值,上市公司配股价格一般比每股净资产值高50%以上。这表明,公有制经济不仅保持了对国有企业的控股权,而且还吸纳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壮大了公有制经济的实力。

二是有利于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占上市公司中76%的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上市后,这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和经营机制、监督和制约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较上市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通过上市,建立了市场硬约束,压力加大了,动力增强了,促进了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是有利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单一的间接融资体制,企业融资几乎全靠银行贷款,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资本金严重不足,不利于企业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证券市场,开辟直接融资渠道,改善了传统国有企业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支持生产经营的局面,既改善了企业财务状况,也缓解了金融风险。

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十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共计筹集资金逾万亿元人民币,其中80%投入到了新建和技改项目,支持了国家重点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培育了一批有相当规模和实力、有一定竞争力的上市公司。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数据看,总资产超过100亿元的特大型公司有15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公司有8家;市值在100亿元以上的公司有35家;净利润超过5亿元的公司有22家。

1998年,江泽民同志在《证券知识读本》的批示中,充分肯定了证券市场的地位和积极作用,他指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有证券市场。建立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对我国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筹集更多的社会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证券市场十年的发展实践表明,证券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相应拓展

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以《证券法》共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辅之以《公司法》相关内容以及300多件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目前,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其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证券发行上市的法律规范;(2)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3)证券服务的法律规范;(4)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

(一)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后成为上市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依法经历证券发行和上市两个阶段。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对上市公司在这两个阶段的主要行为和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其核心是保证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1、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与核准制度。

股票发行分为设立时的首次发行和新股发行,新股发行又分为增发和配售两种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时,必须符合法定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并且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必须向证券监管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公司章程、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经营估算书、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和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经过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并成为上市公司,则必须符合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定基本条件,主要包括: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开业时间需在三年以上,并且最近三年需连续盈利。为了有利于国有企业融资上市,法律还特别规定,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可依原企业连续计算,而不必等待三年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上市报告书、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除必须满足上述法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依法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核准程序。其基本环节为:第一,发行人依法提交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第二,由证监会内部和外部共80余名成员组成的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股票发行进行审核,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第三,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交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请文件;第五,证监会或经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定上市条件,依法核准股票上市申请;第六,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股票上市交易申请和核准文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证券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证券发行与上市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证券发行与上市由原来的"有规模、有家数、指标分配"的审批制,转变为"无预设指标,无行政审批"的核准制。发行人也由原来的先"跑指标、报批准",后找主承销商,转变为先找主承销商,并在其辅导下进行为期一年的改制运行,具备证券发行与上市条件后,由主承销商作为保荐人,向证券监管机构作出证券发行上市推荐,由证券监管机构按程序核准。在这一过程中,发行人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主承销商作为保荐人,必须承担信誉和承销费损失风险;股票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是依法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的程序审核。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证券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等行政法规,证监会相继制定了《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等近3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配合,形成了较完备的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法律规范。

2.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持续信息公开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其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使证券市场参与者通过公司披露的信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促进上市公司改善管理、提高质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
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
| 项 | | | | | 住 宿 费 标 准 |
| 等 目 | | | | 其他 |-----------------|
| 级 | | | | | 省 外| 省 内 |
| 职 标 |火 车|轮 船|飞 机| 交通 |-------|---------|
| 准 | | | | |一 般|特 殊|地州市及| |
| 务 | | | | 工具 |地 区|地 区|开放地区|市(县)|
|---------------|---|---|---|----|---|---|----|----|
|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 |软 席|一 等|一 等| 按实 | | | | |
|人员 | 车 |舱 位|舱 位| 报销 |100|140| 80 | 70 |
|---------------|---|---|---|----|---|---|----|----|
|省级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 | | | | | | | | |
|务的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省 | | | | | | | | |
|级机关的厅正副总工程师,高 | | | | | | | | |
|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 | 软 | 二 | 普 | 按 | | | | |
|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 | | 等 | 通 | 实 | 60| 80| 50 | 40 |
|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 | 席 | 舱 | 舱 | 报 | | | | |
|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 | | | | | | | | |
|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 | 车 | 位 | 位 | 销 | | | | |
|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 | | | | | | | | |
|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 | | | | | | | | |
|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 |
|---------------|---|---|---|----|---|---|----|----|
| |硬 席|三 等|普 通|按 实 | | | | |
| 其 余 人 员 | | | | | 40| 60| 30 | 25 |
| | 车 |舱 位|舱 位|报 销 | | | | |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待遇不变。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既具有行政职务,又具有技术职务双重职务的人员,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一律以行政职务系列为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并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正式批准确定的行政职级待遇套该表所列档次工
作人员出差的等级标准执行(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下同),不得按照事业单位评聘的技术职务系列享受高于本人行政职务等级的待遇标准。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也不再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到畹町市、瑞丽市、河口县(以上简称开放地区)的住宿费,按省内地州市标准执行;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上简称特殊地区)的住宿费,按在特殊地区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省级国家机关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厅(局)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和经批准外出就医的非因公负伤的人员;
(三)经组织批准、安排的各类非因公负伤的疗(休)养人员;
(四)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五)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差旅费开支的范围:
(一)探亲、访友人员;
(二)参加个人之间的追悼会的人员;
(三)应邀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校友会、同学会、联谊会、县庆、校庆等人员;
(四)未经批准并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群众性组织、团体自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和集会的人员;
(五)个人违法犯罪受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传讯及到法院应诉的人员等。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发给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五)工作人员赴郊区或邻近地区出差,不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伙食补助标准为:
1.单程旅途在六十公里以上不足一百二十公里或旅途时间在三小时以上六小时以下的,可按出差半天处理,发给伙食补助费8元。
2.单程旅途在六十公里以下或旅途时间在三小时以下,当天工作往返达到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也可按半天计算,发给伙食补助费8元。
3.单程旅途在六十公里以上或旅途时间在三小时以上,当天工作往返的,按一天计算,发给伙食补助费15元。
(六)省属驻昆单位到昆明市属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所辖范围以内的,不发出差伙食补助费。如因工作需要,由市区到郊区或由郊区到市区工作,超过下班时间而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膳,必须在外买吃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4元,一天以两餐为限。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
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
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的包装费用
,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
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单位的出差人员,可根据本企业财力承受能力,参照本规定执行。
我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驻省外机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所驻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驻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按总后勤部制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行署、州、市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行署和州、市政府结合本地财力的可能和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规定开支标准和原则的范围内,自行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发〔1992〕1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和(93)云财文字第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92)财文字第816号文的通知》同
时废止。
有关差旅费开支方面的一些问题,除按现行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外,(90)云财工字第92号《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省政府颁发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的文件仍继续执行。



199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