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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9:0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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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宁政〔2005〕文225号

蕉城、福安、霞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第5号台风“海棠”正面袭击我市,三都澳海域养殖业遭受了严重灾害,给渔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也暴露出三都澳海区养殖侵占非养殖功能区,无度无序发展,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弊端。为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养殖,避免养殖户遭受更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各级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搞好三都澳海区养殖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治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的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把三都澳海区养殖整治与救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责任,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救灾,确保养殖业清理整顿和救灾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成员由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港务、海事、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要坚持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上下协调、分工明确,保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内的整治方案,有计划、有目标地分步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
二、科学规划,合理引导
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整顿应科学规划、合理引导。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一是做好报灾核实工作。要组织干部、技术人员深入渔排网箱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准确掌握养殖户受灾损失情况,争取救助支持。二是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养殖的,不得恢复生产,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要鼓励和引导这部分养殖户转产转业,对不再从事网箱养殖业转而发展二、三产业者,县(市、区)尽可能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在养殖规划区内发展深水抗风浪大网箱养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局将给予每组(四口)补助15万元;鼓励养殖规划区内的小网箱实施标准化改造,开展小改大的结构性调整。三是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扶持受灾养殖户自谋职业,努力提供就业机会,并在政策上予以优惠,资金上予以帮助,逐步转移、消化受灾养殖户富余劳动力。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予以纳入低保范围。
三、加强执法,规范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三都澳海区的海域使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止二次灾害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宁德市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统筹考虑,着眼长远,提高三都澳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水平,以保障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救灾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养殖用海的相关法规,增强干部依法管海、群众依法用海的观念,争取广大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海域属国家所有,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缴纳海域使用金,从事养殖业的要取得养殖证,以便更好地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用海现象及时加以纠正,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海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坚决制止、取缔非法占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禁养区恢复、新增网箱或从事其他养殖生产行为,对拒不听从劝导,违法从事养殖生产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是港务、海事部门要在港口、码头、航道、锚地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以便于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洋与渔业、林业、工商、海事等执法队伍,要加强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禁止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取缔渔排非法生产加工厂,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三都澳海域有序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督查,及时反馈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要注意收集各地的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开展督查工作,以确保三都澳海区养殖业清理整顿工作落实,顺利完成任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2]3号


白山政办发〔2002〕3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 《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 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 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参保人患大病医疗费用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的问题,根据《白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白山政办发〔2000〕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指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内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原则上由个人缴纳。医疗水平较高的单位,可从已建立的补充保险费中缴纳。每年1月份由参保人一次性缴纳给所在单位,再由单位统一上缴市医保经办中心,或由职工所在单位直接代扣代缴。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个人直接缴纳,也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委托银行和邮局代发的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应参加市区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第七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支时,由市政府调剂保付。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的支付: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医药费超过最高限额(封顶线)以上部分,方可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缴费满1年的可支付到5万元、参保满 2年可支付到10万元、参保满3年继续参保的可支付到15万元(含个人负担部分),最高限额为15万元。参保人缴费满3年后继续缴费可继续执行15万元最高限额。如发生中断停保,即停止支付。 (二)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以及门诊治疗的慢性病和特殊病病种项目,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异地治疗的,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大额医疗保险资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数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支付范围、费用结算以及参保人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等均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大额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第十条 参保人调入未参保单位或调往外地的,停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的新增未参保人员须体检后,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方可参保,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因特殊原因发生中断的,即停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除外)或未经批准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白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民主 党派。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180份)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检务〔1996〕113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交通部《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的通知》(国检务联〔1995〕第229号)的规定,各局开展了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的检验和管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第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的检验暂按小型气体容器包装件(包括内、外包装及内装物)的货值的2.5‰收取检验费,最低收费为100元。

  以上标准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有何反映,请及时报国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