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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3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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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3]15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当前,烟草行业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基础工作、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等措施,虽然有效地遏制了各类重大事故,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局面。但是,在安全管理上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一些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经营的隐患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级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工作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经营的全面责任,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有关规定,从单位主要领导开始,逐级、逐岗明确相应的安全职责,重点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全面情况,确保在责任制度落实和组织、资金、管理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事故预防能力。
  三、立即组织安全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深入、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由各省级局(公司)督导,以企业全面自查为主,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烟草仓库、宾馆饭店、动力设施等为重点。结合本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不留死角。检查结束后,企业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方案报省级局(公司)备案。各省级局(公司)对检查工作和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指导。国家局将于4月中旬;组织开展对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为重点,确保国家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5月份,国家局将组织全行业安全大检查,对各单位的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领导,周密组织,认真安排,注重实效。通过广泛深入的安全宣传教育,在干部职工中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五、严肃查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
  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各类责任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依据事故情节,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事故处理情况报上级机关备案。同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隐瞒、谎报事故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



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征收诉讼费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2月17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后即停止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促进诉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经济政策、法律、法令,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这些单位相互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非合同经济纠纷案件(指环保、商标、专利等);个体经营户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均按本办法征收诉讼费。
第三条 诉讼费包括下列两项:
一、案件受理费;
二、诉讼活动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鉴定费、勘验费和诉讼资料付本制作费。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金额或价额计征:标的金额或价额在四千元以下的,收二十元;超过四千元的按百分之一计征。起诉时争议总额暂不明者,由受诉法院暂定受理费征收额,待结案核定后,多退少补。
二、诉讼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征收。
三、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四、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诉讼费。
第五条 原告起诉,应当按诉讼标的价值总额予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终结后,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动中应由当事人支出的费用,均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应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责任大小,决定适当比例,分
别负担;由法院调解成立的,由双方协商负担;由于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案件撤诉的,由原告负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征收诉讼费。
一、人民检察院和社会救济事业单位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起诉一方不交诉讼费。
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征收诉讼费。
第七条 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应出具正式收据,加盖收款专用公章,所收案件受理费单独在银行开户储存,不得与罚款、赃款混同。
第八条 本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国家如有统一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2年2月17日

关于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体竞字〔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行业体协,体育院校,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2008年奥运争光行动计划》,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决定从2004年起,以四年一届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中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发展,促进二、三、四线队伍的衔接,不断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为21世纪我国竞技体育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现将开展《基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
  在全国开展《基地》认定工作是认真贯彻新一轮《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促进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提高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开展认定工作,确定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管理,实施体育后备人才精品工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新世纪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对象
  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
  三、办法与条件
  详见附件1、2。
  四、程序
  (一)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本地学校的自评与复评工作,并根据认定条件,推荐申报《基地》备选学校。
  (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复审和核评审定工作。
  (三)各省(区、市)体育局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3)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五、时间
  (一)学校自评时间
  学校须于奥运会举办当年的9月根据《基地》认定条件进行自评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基地》认定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报所属省(区、市)体育局。
  (二)省(区、市)体育局复评时间
各省(区、市)体育局须于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对学校的复评工作,并将推荐的《基地》备选学校的申报表一式10份和软盘于当年的11月15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国家体育总局复审和核评时间
  国家体育总局将于奥运会举办当年年底前完成复审和核评工作,并公布该奥运周期《基地》认定结果。
  六、表彰奖励
  经核评达到《基地》条件的学校,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命名为该奥运周期的《基地》,并予以表彰奖励。
  七、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地》认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高质量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进一步促进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下载:
  1.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
  3.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申报表[ZK]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4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