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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2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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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对《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4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引导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特别是合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政府奖),并分为三个等级,其标准是:

  一等奖:对开辟一门新兴学科有重要建树或对某一学科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二等奖:在某一学科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的解决作出较大贡献,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对原有理论、观点作出正确的富有新意的补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的解决有一定贡献,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影响。

  第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坚持高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力求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15项以内,其中一二等奖在奖励项目总数中不得超过40%,一等奖可以空缺。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数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可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市人事局共同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励。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个人专著、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等不参与申报评选。

  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宣传部门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聘请学术造诣深、学术成就高、办事公正、有责任心的专家学者等专业评委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共同提名,报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构成要体现权威性、专业性、合理性。评审委员会中专业评委的比例须占75%以上,专业评委须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申报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作者不得担任本届评奖的专业评委,也不得参与本届评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对申报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经核准后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三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各等次奖金数额略低于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标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
  考核评价办法
  
  为保障我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长效运行,提高老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在老小区整治范围内并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
  二、本办法所称的老小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含公共秩序维护、清卫、绿化、房屋维修等物业管理基本内容,且物业服务企业应收的物业费能基本满足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最低不低于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的70%)的老小区。
  应收物业费包含: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二)物业经营用房租金收入;
  (三)区政府、街道两级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助经费。
  老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的第四级标准和《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用工参考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已确定的服务标准明显高于第四级标准的不在补贴范围。
  管理老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已确定的服务标准,结合《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用工参考标准》,测定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和区物业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核准。
  三、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资金由市建委在老小区整治经费中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提取。
  四、每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管理经费计划补贴额度为0.05元/平方米/月。
  五、每个老小区的管理经费实际补贴额度由市建委根据计划补贴额度结合老小区管理业绩考核分值,于次年度一次性拨给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业绩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10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80-9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8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70-8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7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60-7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6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划拨。
  六、老小区管理业绩分总分为100分,由日常考核分和综合考核分组成,其中综合考核由市建委组织,为60分;日常考核由区物业办组织,为40分。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分。
  七、市建委对每年度管理业绩分前三名的老小区授予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八、其他各县(市)、区的老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日常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区级40分)
  2.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考核评分细则(市级60分)
  
  
  
  
  
  
  
  
  
  
  
  附件1: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日常管理补贴
考核评分细则(区级40分)


项目
内容
分值
服务要求
评分细则

综合管理服务

  

  
管理处要求
1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配有电话,8:00至17:00期间有专人负责接待业主。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管理人员要求
1
管理处主任持经理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公示制度
2
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醒目处公示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每年两次公示小区公共财务使用情况。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投诉处理
2
公示服务联系电话,统一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报修、投诉和费用交纳,有规范的投诉处理流程,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10天内答复或报有关部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相关投诉记录)。

便民服务
1
能提供1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1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尊重业主

  委员会
2
列席旁听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履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合法决议;对小区的公共经费使用上,年前有预算报业主委员会审议,年终有决算报业主委员会确定;在日常管理中,使用1000元以上的预算外公共经费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维修费使用情况)。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人员要求
2
秩序维护员佩带相应标志,身体健康,服装整洁,精神面貌良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门岗要求
2
每个出入口有专人值班看守(定时开放的边门除外,但在门口处应有定时开放的告知牌);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对进入小区的商贩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予以登记;对大件物品运出小区时予以登记;对业主的服务要求予以登记,并通知其他工种人员。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在门岗处查阅相关登记情况)。

巡逻岗要求
2
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并有巡逻记录;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巡逻记录)。

车辆管理
2
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会同交警部门对小区内的道路进行停车划线,使小区内的停车路线畅通;每月有清晰的停车收费收支报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小区停车路线和停车费收支情况)。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

  
草坪
2
年普修1遍以上;每年除草1遍以上;无明显缺水枯黄;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看绿化地和养护记录)。

树木
1
乔、灌木每年适时修剪1次;篱、球年修剪1遍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1次以上。有针对性及时灭治,年喷药1次以上。发生倒伏扶正。年中耕除草不少于2遍。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查看绿化地和养护记录)。

公用配套设备设施日常保养维修服务

  
人员要求
1
维修工按每8万平方米1人配置。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业主报修
2
属于物业企业维修职责范围的,3天内予以修理。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业主报修记录)。

公建配套

  设施用房
2
每年1次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理或报请建设单位修理;每月1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每年1次对屋面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在年前业主委员会确定的年度维修资金可支配范围内,适时修理。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维修检查单和维修记录)。

小区消防

  设施、设备
2
消防泵每季启动1次,每年保养1次;消防栓每半年巡检1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年检查1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1次放水检查。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消防巡查记录和保养记录。

公共照明
1
每月2次巡检公共照明设备,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楼道灯、街坊灯75%以上的亮灯率。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查阅公共照明巡查记录和维修记录)。

道路、场地等
1
每月1次巡视街坊路面、侧石、围墙、窨井、健身设施,发现损坏,在年前业主委员会确定的年度维修资金可支配范围内,在1月内修理。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查阅巡查、维修记录)。

安全标志
1
对小区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或维护设施。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公共

  区域清洁

  卫生服务
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
2
楼内地面每周清扫1次;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1次;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1次以上;明沟每周清扫1次;屋顶每半年清扫1次,天台、内天井每季清扫1次;公共门、窗等玻璃每半年擦拭1次;天花板每半年除尘1次。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查看现场和清卫记录)。

公共设施保洁
1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2周擦抹1次;消防栓、指示牌、宣传栏、信报箱、公共灯具、小品等等每半月擦抹1次;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1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查看现场和清卫录)。

垃圾收集
1
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保持堆放有序,不凌乱;定点收集装璜垃圾,每3周清运1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满意度

  调查
业主委员会
2
由业主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不满意0分。

社区居委会
2
由社区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不满意0分。

辖区街道
2
由辖区街道出具书面意见
满意2分,基本满意1分,不满意0分





附件2:
  

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综合管理补贴
考核评分细则(市级60分)

项目内容
分值
考核要求
评分细则

区级信用体系
2
区物业办建立物业信用体系。
建立2分,未建立0分

2
区物业办有每月一次以上的日常检查。
达到2分,未达到0分

2
区物业办每年有两次以上对物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达到2分,未达到0分

2
推行规范化的老小区服务标准。
全面推行2分,试点推行1分,未推行0分

2
区物业办高度重视辖区的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积极向各部门联系、协商,成效显著。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区级扶持政策

  
2
成立老小区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2分,未成立0分

2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4
给物业企业给予管理经费补助。
达到2分,未达到0分

2
建立老小区管理纠纷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2分,未建立0分

属地街道监管

  
2
属地街道有指定专人监管。
有专人2分,兼职1分,无人管理0分

2
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
有效处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
社区居委会的基层作用发挥明显。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
能监督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质量,对物业企业在管理上遇到的困难能给予监督,予以协调。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市级信用体系

  
2
市物业协会将管理该老小区的物业企业列入市级物业信用体系。
企业信用良好2分; 企业信用一般1分, 企业信用差0分

2
物业企业能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自律活动。
积极2分,一般1分,不参加0分

2
能及时完成市物业协会下转的信访投诉的。
及时2分,一般1分,不及时0分

对小区的清卫工作总体评价

  
5
小区环境整洁有序。
小区清卫工作安排科学,环境整洁有序,无卫生死角5分;小区清卫工作基本可以,卫生死角不多2.5分;小区环境总体感觉脏、乱、差0分。

对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总体评价


5
小区公共秩序井然有序,发案率低。
小区进出、巡逻记录齐全,公共秩序井然有序,发案率低5分;小区进出、巡逻记录基本齐全,公共秩序在有序范围,发案率不高2.5分;小区进出、巡逻记录相当不完整或没有,公共秩序杂乱,发案率高0分。

老小区整治

  质量追踪

  
2
在保修期限内,保修单位与物业企业签定委托保修协议或保修联动机制齐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1
整治后工程翻修现象不多的,整治后绿化长势较好的。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1
整治后无新违章建筑出现。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业主的满意率
10
随机抽样调查10户以上业主。
90%以上业主认为满意10分,70—90%业主认为满意8分,50—7%业主认为满意6分,30—50%业主认为满意4分,30%以下业主认为满意0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8月31日(81)京高法字第96号“关于钟仁正遗产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关于继承权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钟仁正五弟钟敬宽应有继承权。钟仁正遗产中的文物处理问题,应依靠当地党委和群众,动员钟敬宽将重要的历史文物和资料捐献给国家,国家给予钟敬宽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鼓励。如钟敬宽不愿捐献,可参照中共中央〔1971〕12号文件精神和197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判决由国家收购,价款列入遗产,由钟敬宽继承。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