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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4:5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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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建立完善的疫情控制应急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现将《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三日



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AVIAV INFLUENZA)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烈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和省级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实验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紧急扑疫措施的依据;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实验室(BSL—3)病毒分离和鉴定(包括神经氨酸酶亚型测定)作为最终确诊。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程序
  1、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指定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3、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4、农业部最终确认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短时期内发生疫点多或发病禽群数量特别大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省级指挥部难以控制和扑灭的。
  2、二级疫情:有两个以上省辖市同时发生疫情;在30日内发生10个疫点以上的;或5个以上的县连片发生疫情的;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二级疫情以下所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指挥系统


  市里成立“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分管副书记、市人大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分管副主席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园艺局、市环保局、漯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监察局、漯河军分区、武警漯河支队、漯河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本预案的建议;组织执行本级指挥部所启动的预案,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的扑杀、禽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公安、武警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经贸部门: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
  9、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疫区的封锁工作。
  10、纠风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11、军队、司法等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派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病料送检。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经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疫区所在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封锁令。疫区所在地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疫区所在地指挥部要立即启动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分析疫情,制定综合性应急控制和扑灭方案,各部门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责立即行动,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各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


五、各级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二级疫情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一级疫情报国家总指挥部负责指挥控制。疫情所在地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控制和扑灭措施。凡发生疫情时,市指挥部应组织全市立即实行疫情日报和零报告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要依托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先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雏鸡2—3元/只,成年鸡12—20元/只;雏鸭3—4元/只,成年鸭18—20元/只;雏鹅4—6元/只,成年鹅25—30元/只,种雏禽10—15元/只,成年种禽18—35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各级要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调查、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等。


  (四)人员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3.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4.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封锁
    6.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7.消毒
    8.扑杀补助评估



附件1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 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种类、数量)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可以和省疫苗供应中心签定合同,交纳预定金代储,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二)诊断试剂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抗原及其它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市级储备不少于3吨,县级不少于1.5吨。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
  2、消毒容器: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它用品
  毛巾、手电筒、10毫升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市级不少于500个,县级不少于200个。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 管理方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管理,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不得挪用。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组建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按照高致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其他。



附件3

  漯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诊断或采样进行化验,采取防疫隔离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实行快报制度、零报告制度和日报告制度。县级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90分钟之内以快报形式报至指挥部办公室。
  三、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各县(区)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固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具体事宜。要建立疫情报告岗位责任制,并逐级抓好落实。对于违反规定、耽误工作者,要追究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禽种类、月龄、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扑杀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负责人。



附件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5

  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进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禽、同群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禽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禽及其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移动。
  (3)对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经监测确认健康的禽类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健康易感禽在封锁期间生产的禽蛋应用3%氢氧化钠溶液浸泡15分钟以上,晾干后集中于密封完好的室内,用甲醛和高锰酸钾薰蒸消毒。
  3、受威胁区
对所有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次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四、临时消毒设施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1、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的大小为长10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2、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他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五、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四人,其中一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一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二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时截断,停止使用。
  禽粪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堆积发酵。要就地堆起,外用不少于5厘米厚的泥土密封60天。


  六、扑杀:参加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可用柴油将其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


  七、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患病及同群禽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所发生一个以上潜伏期观察,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6

  病禽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一、病禽及同群禽的无害化处理
  病禽及同群禽全部作销毁处理,在销毁时,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销毁方法有:湿法化制和焚毁。


二、病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血液的无害化处理
  (1)漂白粉消毒法: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匀,放置24小时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2)高温处理: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呈蜂窝状时为止。
  2、皮毛的无害化处理
  (1)过氧乙酸消毒法: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的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分钟,用水冲洗后擦干。
  (2)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被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小时,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石灰乳浸泡消毒:将1份生石灰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混悬液(石灰乳),将病皮浸入石灰乳中浸泡2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附件7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选用氢氧化钠,配成5%的溶液浓度。
  3、备有喷雾器、火焰射枪、消毒车、消毒容器等。人员要穿戴消毒防护器(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靴等)。


  二、消毒
  1、养殖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或浸泡方式消毒。
  2、圈舍、场地可采用先喷洒消毒液,再撒生石灰,然后用薰蒸的方式,每周一次。
  3、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法。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温灭菌等方式处理。
  6、车辆、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消毒液的方法。



附件8

  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禽及其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 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禽类、销毁的禽类产品和其它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用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不予补贴等。
  六、登记:户主或场名、地址、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转发省经委、省社队企业局关于城乡协作、厂社挂钩,加速发展社队企业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转发省经委、省社队企业局关于城乡协作、厂社挂钩,加速发展社队企业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央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搞好城乡城乡协作、厂社挂钩,加速发展社队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搞好城乡协作、厂社挂钩,是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有力措施。大力发展社队企业,走农、工、副综合发展的道路,为农业现代化积累资金,是从我国特点出发的。农业上去了,才能为工业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市场和提供更多的原材料。工业部门把一般产品扩散到农村社队企业
后,可以更好地集中力量向“高、精、尖”和短线缺门产品进军,有利于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同时对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积累,改善职工生活福利也有利。从政治上看,搞好厂社挂钩,对于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密切城乡关系,加强工农障碍肋,改善工业布局,走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逐步缩小三大差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种以为搞厂社挂钩是“倒退”、是“分散”、是“利润转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城乡界限、工农办限和两种所有制界限,把发展社队企业作为工业支援农业的一项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认
真抓紧抓好。
二、工矿企业要采取各种形式和办法帮助社队发展企业。可根据自己生产发展的需要,或把工厂的一般产品、零部件、半成品和产品的中间工序扩散给社队企业生产;或把更新下来的设备或一个车间放给社队,建立一个独立的新厂;或把工厂的边角余料和“三废”给社队兴办企业;或
厂社签订合同,由社队搞来料加工;或支援社队设备、物资技术,帮助社队办企业。但尘毒严重又不具备有效的防治设施以及无销路的淘汰产品,不要下放或扩散给社队。
三、社队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为挂钩厂矿兴办原燃材料和副食品基地。企业可列入厂矿的发展项目,由厂矿提供设备、资金和技术指导。产品(包括禽、蛋、鱼、肉、水果等)按合同协议供应挂钩厂矿。社队要积极供应厂矿建设需要的三类建材。
四、厂矿基本建设、维修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需要社队建筑修缮、装卸运输、生活服务时,社队应协助厂矿完成任务。
五、厂社可合办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合办企业为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业务由厂矿领导,领导干部由厂矿派正职、公社派副职,技术人员由厂矿调配,公社提供土地、施工力量、三类建材和生产工人,厂矿也可安排部分符合招工条件的待业青年。企业的产、供、销由厂矿纳入主管
部门计划(不含农副产品);产值归厂矿,利润由工农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成,向国家交税各自负责。
六、厂社可以合办知青场、厂。合办的知青场、厂,由厂矿负责提供设备、技术和大部分资金,社队提供土地、厂房、劳力和三类建材,知青办公室要从资金和木材等方面予以支持。企业建成后,所有权归厂社。厂矿知青参加企业劳动的报酬,根据本人出工天数和完成任务情况,按同
工种务工社员的报酬(包括生活补贴)付给现金。
七、厂、社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自行选择挂钩对象。已挂钩的老关系不要中断,原订协议要严格执行。
八、社队企业直接为挂钩厂矿兴办的原料和副食品基地,供应厂矿的产品,应按国家现行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格结算;社队企业自己生产的工业产品(如原煤、砖瓦等)、农副产品(在不影响国家计划上调任务的前提下)可优先供应挂钩厂矿;为挂钩厂矿提供的运输服务,按国家现行
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格收费。
九、厂矿支援挂钩社队办企业的设备、物资、原材料和技术培训等,按下列原则收费:
1.支援社队企业的闲置设备,新设备按现行调拨价计算,旧设备按残值计算,报废设备按废品价格计算;支援社队企业和积压物资,新的适当削价,旧的依质计价,边角余料、废旧工具按废品收购价计算。厂矿为社队企业代购设备和原材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代销产品可酌情
收少量的手续费。
2.厂矿为社队企业加工和修理机具、设备、零部件、检验产品只收取工本费;社队企业临时借用厂矿的机具、设备设备,如有损坏,应负责赔偿;厂矿支援社队企业生产用电用水,根据实际耗用量收费;生活用电用水按民用收费。
3.社队企业为厂矿兴办的原燃材料和副食品基地,在资金发生困难时,厂矿可垫支部分费用,企业用产品抵偿。
4.社队企业因生产需要,请厂矿支援技术人员或老工人作短期帮助和技术指导的旅差费由社队企业负责,其他费用由工厂负责。在一月以上的实际按出勤天数,由社队企业支付工资、差旅费等,厂矿为社队企业培训技术人员,免收培训费(学员生活费自理)。并在食宿等方面提供方
便。社队企业聘请退休的技术员或老工人作技术指导,由社队企业补足工资差额,并在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5.挂钩厂社的经济往来,要及时结算。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清。
十、各级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城乡协作、厂社挂钩的领导。由地区行署、市、州革命委员会统一制订厂社挂钩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把城乡协作、厂社挂钩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各厂矿企业领导,要把支援社队企业的工作,列入自己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及实施办法,并确定一位领导干部去管,把这件大事切切实实地抓起来。大、中型工厂和支农任务大的单位要建立专门班子,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厂、社关系,沟通产、供、销渠道,检查协议执行情况,
真正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各公社、各社队企业,一定要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方针,使社队企业健康地向前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遵照党中央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一系列指示,解放思想,克服阻力,不断提高认识,增强支农自觉性,为加速我省社队企业的大发展贡献力量。



1980年1月3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7〕21号)规定,“其他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
围”。档案馆利用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符合中央“以档养档”指示精神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90〕166号)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公民查询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时,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机关除外)”的规定,与国档发〔1987〕2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完全符合,既不冲突
,又未延伸,不属于治理“三乱”的内容,在法律上也无须报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
据国家物价局称,它们和财政部准备就政府各职能部门利用业务资料开展社会有偿咨询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颁布前,如广东省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继续将你局“查阅登记资料费”视为“三乱”项目,为防止事态复杂化,亦可暂停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资料,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有偿咨询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改善经济环境,发展我国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望你们总结经验,做好准备,完善咨询服务体系。



199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