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8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8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四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07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8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2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0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2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5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2型长头自卸车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5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56型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4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46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5型6×4平头柴油牵引车底盘
2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3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5071X厢式运输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神龙-
富康牌
DC7161型两用燃料轿车
4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5035X防弹运钞车
BFC5033X防弹运钞车
BFC5024X防弹运钞车
5
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BFC6125豪华卧铺客车
6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型轻型载货汽车
BJ5028X型厢式运输车
BJ5028型厢式运输车
BJ5038X厢式运输车
BJ5048型厢式运输车
BJ6486型轻型客车
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BQ1020轻型客货车及底盘
8
辽宁黄海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DD6121大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DD6112大型旅游客车
9
山东华源凯马车辆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KMC1012微型载货汽车
10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42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20轻型货车及底盘
SY1043轻型货车及底盘
S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1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5090X型厢式采血车
12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36
黑豹牌
SM6470轻型客车
13
黑龙江省泰兴机械制造厂
40
春威牌
HQ32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HQ316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1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1
飞羚牌
SH6606型客车
SH6700型客车
SH6730型客车
1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跃进牌
NJ6702型客车底盘
1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750D客车
ZJZ6790客车及底盘
17
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102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8
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
46
长江牌
CJ6101客车
CJ6110客车及底盘
CJ6920客车及底盘
CJ6930客车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9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5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1150型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型柴油二类底盘
NCL3150型自卸汽车
NCL3200型自卸车
NCL415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90DAP型半挂牵引汽车
NCL5120X厢式运输车
NCL5150X厢式运输车
NCL9270型半挂车
20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JS6101型城市客车
JS6771型客车及底盘
JS6880型城市客车及底盘
JS6985型城市客车
21
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50
东风牌
DHZ1090型客车底盘
DHZ1120型客车底盘
DHZ310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DHZ31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22
浙江公路机械厂
51
飞碟牌
FD504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FD5060GLQ多功能沥青洒布车
23
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
56
江淮牌
HFC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5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HFC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4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7
东南牌
DN5020X型防弹运钞车
25
福建龙马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FJ6602轻型客车
26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62
庐山牌
XFC5260GLQ沥青洒布车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31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51载货汽车及底盘
27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ZZ117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19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0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1234载货汽车及底盘
ZZ320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3234自卸汽车及底盘
ZZ412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3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51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7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19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0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4234牵引汽车及底盘
ZZ9401GFL粉粒物料运输半挂汽车列车
2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5080X型采血车
ZK5130X型采血车
ZK6102型客车
ZK6113型卧铺客车
ZK6770型客车
29
三环集团十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STQ1101型载货汽车
STQ1108型载货汽车
STQ1240型载货汽车
STQ1241型载货汽车
STQ1320型载货汽车
STQ1321型载货汽车
STQ3091型自卸汽车
STQ3093型自卸汽车
STQ3140型自卸汽车
STQ3240型自卸汽车
STQ4240型牵引汽车
30
国营万山特种车辆制造厂
78
万山牌
WS5250型专用车底盘
31
湖南省三湘客车集团有限公司
79
三湘牌
CK6891客车底盘
CK6895中型客车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1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02客车及底盘
32
广州汽车制造厂
87
珠江牌
GZ6105豪华旅游客车及底盘
GZ6111客车及底盘
GZ6112客车及底盘
33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LZW1013微型货车
LZW6320微型客车
LZW6323微型客车
LZW6370微型客车
34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FVR34G型载货汽车底盘
35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及底盘
SC3040自卸汽车
SC5013X型厢式运输车
SC5014X厢式车
SC5020X厢式运输车
SC6331客车
SC6336客车
SC6370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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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肃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发〔2007〕13号
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严肃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007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肃党纪政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根据责任者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组织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煤矿企业违法生产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给予分管矿长降级处分,矿长记大过处分;煤矿企业非法生产死亡1—2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分管矿长降级至撤职处分,矿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死亡3—9人事故的,给予分管矿长撤职至开除处分,矿长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撤职处分。
在追究上述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同时,也要严肃追究煤矿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乡(镇、办事处)辖区内有非法违法煤矿的,县(市、区)辖区内一个月中发现有两个乡(镇、办事处)有非法违法煤矿的,或者非法违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同级党委、政府当年不能评优评先。
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辖区内有非法违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通报批评。
违法煤矿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给予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非法煤矿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违法煤矿发生死亡3—9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非法煤矿发生死亡3—9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撤职处分。
所在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对非法违法煤矿、私采滥挖矿(点)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留党察看处分,建议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由于非法违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开除党籍处分,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七条 县(市、区)辖区内一个月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非法违法煤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县(市、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市、区)长通报批评。
违法煤矿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市、区)长通报批评;非法煤矿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市、区)长行政警告处分。
违法煤矿发生死亡3—9人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县(市、区)长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县(市、区)委书记写出书面检查;非法煤矿发生死亡3—9人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分管领导降级处分,给予县(市、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县(市、区)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
非法违法煤矿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县(市、区)分管领导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县(市、区)长行政降级或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给予县(市、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第八条 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力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互相配合,联合执法,搞好经常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非法煤矿和煤矿的违法行为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并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煤炭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未发现证照不全煤矿擅自生产、基建技改矿井手续不全擅自建设或以基建技改为名组织生产、证照齐全煤矿存在15种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给予县(市、区)煤炭局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存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县(市、区)煤炭局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县(市、区)煤炭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存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3—9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县(市、区)煤炭局分管领导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给予县(市、区)煤炭局局长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县(市、区)煤炭部门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安监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未发现证照不全煤矿擅自生产、证照齐全煤矿存在15种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乡(镇、办事处)安监站站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市、区)安监局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存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办事处)安监站站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县(市、区)安监局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县(市、区)安监局局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存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3—9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办事处)安监站站长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县(市、区)安监局分管领导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县(市、区)安监局局长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安监部门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一次的年检中,根据煤矿企业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对发现越层越界煤矿,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进行查处。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未发现无证私开矿、私采滥挖矿(点)和关闭合格后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的关闭矿非法组织生产、或接到煤矿企业自报、群众举报及有关部门通报煤矿越层越界生产,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的,给予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所长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存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所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存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3—9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所长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撤职处分和留党察看处分,给予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行政降级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公安机关对证照齐全的煤矿使用火工用品监管不力,擅自为证照不全煤矿批供火工用品或对证照不全煤矿非法使用火工用品监督查处不力的,给予辖区派出所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存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1—2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辖区派出所所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县(市、区)公安局局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存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3—9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辖区派出所所长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县(市、区)公安局局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县(市、区)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营业执照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对相关监管部门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议上级工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用电管理,严禁为政府确定的非法违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要根据政府确定的关闭矿井名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设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政府确定的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和电量标准提供电力并严密监控。发现超过限用电量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根据政府意见,依法采取限电措施。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对相关监管部门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在对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对市级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煤矿安全监察、电力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发现的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为非法违法煤矿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属于煤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从严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 应关闭煤矿未达到“六条标准”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恶意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甚至参与破坏现场的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惩处,属于领导干部的一律撤职,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律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向煤矿下达超《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生产指标和以超《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为基础的利润、税收指标。违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县(市、区)、本乡(镇、办事处)辖区内一年内发生两起非法违法煤矿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一年内发生两起非法违法煤矿死亡事故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违法非法煤矿发生事故后,给予免职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事故死亡人数核准之日起,在五日内先作出免职决定,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被免职干部如有举报深层次问题的,交由纪检和政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与本级以往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城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