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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1:1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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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前,原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签发的进口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过期作废。

附件一: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虽需适量进口供应市场,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管理(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报下年度进口配额(见附件二)。
第四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对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上报的进口配额产品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外汇支付能力、国民经济及产业发展需要、市场需求和上年度配额产品进口实施情况,商有关部门编制下年度配额产品进口方案,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根据国家专项进口、各地区和各部门年度生产计划、投资项目配套和各行业需要,商有关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将配额指标分配并下达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分配配额产品的原则如下:
一、生产配套散件进口配额指标,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和国内产品配套能力进行安排。其中,列入国家生产计划的产品由国家计委提出意见;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生产计划的产品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列入地区、部门生产计划的产品,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提出意见。由国家机电
进出口办商有关部门汇总,按地区、部门进行分配。
二、整机进口配额指标,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市场需要和国内机电产品供货能力安排。其中,国家专项按国务院批准进口的数量安排;投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进口设备清单分配;地区、部门特殊需要或业务装备根据上报的进口数量和国内供应同类设备能力
进行安排;直接投放国内市场的配额产品根据国内市场需要安排;维修总成部件进口配额指标,根据地区、部门进口产品保有量和国内配套供应能力安排。
三、科研、教学、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特殊、临时需要的配额产品,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配额方案总量内随时、优先安排。
四、某些配额产品的分配可采用招标方式,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条 在国家下达的配额指标内,进口单位根据需要分批次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见附件四)。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供汇;海关一律凭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
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七条 为主机直接配套所需进口的配额产品,如与主机分签合同或分别到货报关的,按本细则办理。
第八条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其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
第九条 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进口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自用进口配额产品,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和《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1号)办理。
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进口配额产品,按《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国机进〔1992〕25号)办理。
第十三条 补偿贸易、租赁贸易进口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的生产用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生产返销产品所需进口的生产料件和配套散件由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凡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在国外购买需调回的配额产品,按本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于每年第三季度对本年度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内需求必要时可对下年度进口配额进行预安排。
第十七条 对已批准进口的配额产品,在签约前需要更改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实际用汇超过原定用汇10%及以上者)或到货口岸的,进口单位需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改手续。
第十八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失效。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申领许可证并对外签约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3个月的延期手续,但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根据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多边或双边协议,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商有关部门每年研究提出调整配额产品目录的意见,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配额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汽车及其底盘、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8701200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87029010
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8702909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100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
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越野车
(4轮驱动)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旅行小
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 8703221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
整套散件 8703222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1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越野车
(4轮驱动) 87032312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旅行小
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3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整套散件 8703232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2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3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
车(4轮驱动) 87032332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小
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3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整套散件 8703234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
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4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41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12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 87032413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41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42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整套散件 870324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不超过
1500毫升 870331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
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不超过
1500毫升 870331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
1500毫升 870331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
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
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
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
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
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
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
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
2500毫升 870333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

超过2500毫升 870333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
2500毫升 870333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
2500毫升 870333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的整套散件,排气
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9
未列名机动小客车 870390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1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1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
的其他货车 87042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
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
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
过20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2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3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的其他货车 870431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31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的其他货车 870432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的其他货车的整套散件 87043220
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87049000
机动钻探车 87052000
机动救火车 87053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87054000
机动无线电通讯车 8705901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87059020
机动环境监测车 87059030
机动医疗车 87059040
机动电源车 8705905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87059090
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下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2
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30
编号8701—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发动机的底盘 870600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40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7900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车辆用
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1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0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71000
编号8701、8702、8704、8705所列车辆的车身(包括驾
驶室) 8707900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10
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20
编号8704.2110及8704.2211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
的驱动桥 87085040

编号8704.2212及8704.2310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
的驱动桥 8708505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90
2.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的摩托车
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1000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但<250毫升的摩
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2000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250毫升但<500毫升的摩
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00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0毫升但<800毫升的摩
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4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800毫升的摩
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5000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871419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1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
式活塞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
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300
3.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1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1020
家用型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030
显像管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1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52厘米的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2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3

彩色电视接收机的整套散件 8529109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100
4.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文字处理机 84691020
不需外接电源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1000
装有打印装置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100
其他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900
摸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1000
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1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20
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39
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1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20
微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39
显示器 84719210
针式打印机 84719230
存储容量在20兆字节及以下的硬盘驱动器 84719310
其他存储部件(磁带机) 84719390
5.录音机及其机芯
激光唱机 8519991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盒式磁带录音机 85203100
其他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磁带录音机 8520390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111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整套散件 8527112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210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311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的整套散件 8527312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85271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 852729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852732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85273900
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机芯) 85299060
6.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一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
独外门 84181010
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冷藏一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
单独外门 8418109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0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
过800升 84183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超过
500升,但不超过800升 84183021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
500升 84183029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立式冷冻箱,容积不超
过900升 84184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立式冷冻箱,容积超过
500升,但不超过900升 84184021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立式冷冻箱,容积不超
过500升 84184029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的
冷藏或冷冻设备 84185000
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0.4千瓦的冷藏箱或冷冻
箱用压缩机 84143011

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0.4千瓦的其他制冷设备
用压缩机 84143019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
冷藏箱或冷冻箱用压缩机 84143021
7.洗衣机
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全自动洗衣机 84501100
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非全自动洗衣机,装有离心
甩干机 84501200
其他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非全自动洗衣机 84501900
8.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11
磁带型录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12
磁带型放像机 85211021
磁带型放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22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激光视盘放送机) 85219000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附件(机芯、磁头、
磁鼓) 8522903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302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9.照相机
通过镜头取景(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宽度
不超过35毫米的照相机整机 90065110
通过镜头取景(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宽度
不超过35毫米的照相机整套散件 9006512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的照相机 9006520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照相机整机 9006531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照相机整套散件 90065320

未列名照相机 90065900
10.手表
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表壳
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91011100
自动上弦的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91012100
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其他手表 91012900
其他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 91021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手表 91022100
未列名手表 91022900
11.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00
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①/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
热循环换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10
注① 1大卡=4186.8焦
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
循环换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84158120
其他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年冷装置的空气
调节器 8415822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300
其他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的空
气调节器 84158210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43091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84143099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空
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43022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其
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84143029

12.复印机
将原件直接复印的(直接法)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90091100
将原件通过中间体转印的(间接法)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90091200
其他带有光学系统的感光复印设备 90092100
接触式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00
热敏式复印设备 90093000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85209000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19000
14.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机动起重车 87051000
15.断层成像装置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90181910
X射线断层检查仪(CT) 90221110
16.电子显微镜
电子显微镜(光学显微镜除外) 90121000
17.气流纺纱机
气流纺纱机 84452020
18.电子分色机
电子分色机 90061010

附件三: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编号:
--------------------------------------------
|1.申请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4.申请单位经办人: |
| | |
|_______________ | |
|------------------|-----------------------|
|2.申请进口单位: | |
| |5.电话: |
|_______________ |6.邮政编码: |
|3.申请进口单位地址: |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签章) |
| | |
|_______________ | |
|------------------|-----------------------|
|7.贸易方式:__________ |8.进口目的:______ |
|9.外汇来源一:_________ |10.用汇额一: 万美元 |
|11.外汇来源二:________ |12.用汇额二: 万美元 |
| | |
|------------------|-----------------------|
|13.到货口岸(具体关名): |14.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
| | |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
|------------------------------------------|
|15.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
| |
|16.项目类别:________ 17.项目所属行业:________ |
| |
|1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和文号: |
|------------------------------------------|
|19进口产品明细: |20.进口金额合计: 万美元 |
| (见附表,共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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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产品名称|22.型号规格|单位|23.|24.金额|25.原产|26.商品编 |
| | | |数 量|(万美元)| 地 |码(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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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 |
|备| |进口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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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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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15、16、17、18项。

  股东资格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但在我国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公司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不规范,存在大量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标准的不同导致认定结果的冲突。

  一、从一则案例说开

  原告A曾申请要求清算被告B公司,被告公司认为原告不是该公司股东而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原告诉称其已足额出资,并有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其股东身份,而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已出具申明,载明其已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公司的另一股东,一切事情由该股东全权处理。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是股权转让申明还是工商登记材料,或者其它如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公司内部材料?这也引发了笔者的进一步思考,在处理股东资格认定纠纷中,有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来规范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二、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五个要素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公司的有效成立需经过股东签订协议、出资、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在此过程中会有以下法律文件对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予以明确: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对公司以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经过登记的章程更是具有对内、对外的双重效力,对内是确定股东资格及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也应对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进行修改。

  (二)股东名册。顾名思义,股东名册即是记载股东事项的资料文件,我国《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具有证权性和宣示性,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但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未登记在册的实际股东并不必然不享有股东权利,其他如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亦是股东资格认定的参考证据。

  (三)出资证明。股东之所以能够成为股东,主要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股东的出资是股权形成的实质要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包含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内容。在此要明确两点:一是同股东名册的性质类似,未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不意味着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二是出资与股东资格并不完全一一对应,换句话说,出资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要素和唯一证据,如显名股东的性质认定上。

  (四)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向社会宣示股东的具体情况,而非创设股权的必要程序,所以工商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体现在外部关系中,在处理与第三人股东资格纠纷时,是保护善意第三人最重要的形式条件。

  (五)股权转让协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就股权归属所作出的约定,合法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记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等行为则是公司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否具有出资证明、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记载不是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三、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综合分析

  从以上五个要素的分析可以看出,股东资格认定并不是简单地以某个要素为标准。事实上,股东资格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已经从过去只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的原则过渡到现今内外有别的原则,即从形式上的审查到实质上的认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一)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当着重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下,股东名册具有股东资格推定的效力。实质上的权利人或者股权受让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完成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既然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那么就有被推翻的可能性,如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公司故意不履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且股东身份得到了公司的认可或享受了参加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分得红利等股东权利。

  (二)涉及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时,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尽管出资或者出资证明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证据,但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时,并不当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即做出了补足出资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补救形式。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除了审查出资,还要审查股东会决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股权比例等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根据股东实际行使的股东权利来推定股东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涉及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时,则从维护社会交易稳定和公平的精神出发,以权利外观主义为原则,主要审查工商登记文件,即使登记内容出现瑕疵,善意第三人亦可基于登记的外观主义及公示效力获得信赖保护,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照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1990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原则是:保障其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制定实施本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和经营计划;
  (二)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和形式及奖励、津贴制度;
  (三)依照有关规定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人员;
  (四)对违犯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外投资者都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方企业不得干预合营企业的自主权,并应尽力为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方便条件。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研究决定本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及有关事宜。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董事长及董事不得随意干预总经理的日常业务工作,发现问题,应通过董事会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覆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责。经董事会研究同意,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在企业中不任实职的正、副董事长及董事,不得在企业领取工资,但因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可在企业列支。
  第八条 中方的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派和推荐思想品德好,熟悉涉外法津、法规和国际惯例,懂本行业务,会经营管理,有开拓精神,并善于和外方合作共事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鼓励外国投诉者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董事长、总经理可由中方人员担任,也可由外商担任。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批准证书时,应同时提出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人选,其主管部门和经贸委应得中方推荐的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报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应纳入信贷计划,优先安排。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对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金融机构应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现金管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核定现金库存和现金提取额。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收不抵支的,可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调剂,或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之间相互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由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纳入计划,组织供应。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物资,由下达指令性计划的部门下达物资供应计划,并保证供应。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煤、气、油、运输以及通讯设施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和解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出口的下列商品按年度向有关部门申报计划:
  (一)生产内销产品所进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
  (二)进口国家限制的非生产性机电产品;
  (三)本企业生产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的计划指标分别到国家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或省外贸局等发证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人员,应编制用人计划,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晋升,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人事关系代管部门接有关规定办理。
  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的原有工资级别,作为档案工资存入本人档案。符合国家统一调资条件的,应在本人档案工资中记载所调升的工资等级,作为本人离开外商投资企业后确定工资级别和退休时计发退休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应实行劳动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缴纳,按省、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未经市统计局和市经贸委批准,其他部门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填报统计报表,不得对外公布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除国家统一管理定价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外商投资企业可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自行定价,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物价检查、监督由省和市两级物价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的义务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各种摊派,并可向当地政府控告和检举,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津,法规或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正常检查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管理。
  (一)经贸委综合管理外商投产企业。负责检查政策落实,监督合同执行,协调处理涉外有关事宜;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二)经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能源、通讯、交通、运输等的供应调度以及资金信贷的安排;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为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三)计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物资计划的协调安排。
  (四)建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划定点、供水、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协调。
  (五)工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商捡、审计、劳动、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为该企业中方合营者的主管部门;合营中方系乡镇企业的,其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合营中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营者的,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本市中方合营者的主管部门作为该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
  (三)外资企业和现无主管部门的合营企业,暂定市经贸委为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并为其提供有效服务;
  (二)负责审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中方董事和正、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同级经贸委转报名单;
  (三)帮助外简投资企业董事会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五)归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归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
  (八)协调解决中外双方在合体中所发生的矛盾,协调合营企业与本系统内其他企业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中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经贸委投诉,也可依照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