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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联合公报

时间:2024-06-26 20:4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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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联合公报

(2004年6月29日于比勒陀利亚)


一、应南非共和国副总统雅各布·祖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于2004年6月26日-29日对南非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曾副主席会见了南非总统塔博·姆贝基和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与祖马副总统共同主持了中国和南非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出席了中南经贸合作研讨会并发表主旨讲话。曾副主席还会见了南非国民议会议长巴莱卡·姆贝特和全国省级事务委员会主席乔伊丝·科阿利。

二、在曾庆红副主席与姆贝基总统的会见中,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特别是2001年12月双边委第一次会议以来两国关系取得的进展和成就表示满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迈向更高水平。姆贝基总统对中国不断扩大参与非洲大陆自主促进和平与地区一体化的努力表示赞赏。曾副主席重申了中国的对非政策及中非合作论坛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计划(2004年-2006年)提出的加强中非合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强调中方将致力于构筑中非长期稳定、平等互利、全面合作的新型伙伴关系。曾副主席还重申了中国对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非洲和平倡议和地区一体化进程的支持。

三、中国欢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决定开始同中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双方并同意启动这一谈判。鉴于中国经济发生的积极变化和中国与世界更加开放的联系,南非高兴地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加强两国的经济联系,同时也有助于建立贸易规则谈判的共同原则和标准。两国同意鼓励和支持双向贸易和投资,并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经济领域扩大合作。

四、双方对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的工作感到满意,认为两国关系全面发展、双方交流增加,在贸易、投资、文化、教育、科技以及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尤为突出,从而使中南战略伙伴关系在过去两年中不断深化、增强和丰富。

五、中南双边委会议期间,双方举行了相关分委会会议及对口磋商。两国同意加强外交部之间的交往与磋商,以促进双方在共同关心的国际事务中进行合作。双方讨论了关于相互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等经贸合作问题。为深化合作,两国还建立了教育分委会并召开了首次会议,中国确认将尽快在斯泰伦博斯大学建立汉语中心。

六、双方讨论了21世纪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如安全、中东和平进程、伊拉克局势以及朝鲜半岛问题等。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强调应在国际事务中倡导多边主义和平等。双方确认在致力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互为重要伙伴。两国决心加强南南合作,同意就有关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进行合作,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权益。

七、在中南国家双边委会议结束之际,中国教育部长周济与南非教育部长娜莱迪·潘多尔签署了中南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与南非财政部长特雷弗·曼纽尔签署了中国向南非人力资源项目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与南非农业部长托科·迪迪扎签署了中南关于建立卫生和植物卫生磋商机制的谅解备忘录和南非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

八、南非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南非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南方上述立场表示感谢。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
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
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
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证书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以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接到此通知后,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证书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和总结。对存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严格执行证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职称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职称工作中证书管理与发放的问题,请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1996年8月15日

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5〕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示,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居民健康素质,2003年以来,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一年多的创建,现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通过了所在地的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成为候选示范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区质量,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决定进行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与原则
以上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均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其中12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同时按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1。公示合格的,由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区);同时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增授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中医药示范区)。不合格的,不授予称号。
二、公示方式与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中医药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至少要选择一家省党报和示范区所在城市的党报就本地的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05年5月18日-5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参考格式见附件2。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将同时在《人民日报》、《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报纸上进行公示。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公示过程中,各省领导小组与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各省领导小组要及时派人核查,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及时书面报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涉及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由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四、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内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市)成为全国示范区的。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当地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正式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取得2/3以上成员认同。正式成员至少包括卫生厅(局)主管厅局长,卫生、民政、中医药三部门主管处长,具体人选由当地省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商定。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省领导小组要将公示事项提前通知本省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的市政府。
(二)各地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各地有关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沟通,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仅涉及全国示范区的,由卫生部门调查核实;涉及同时创建两种示范区的,由中医药、卫生两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四)各省领导小组要于2005年6月10日前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提交公示报纸。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医药示范区的材料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周巍(010-687923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严华国(010-65914966)
附件:1.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2.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