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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4:1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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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劳动部 等


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不少地方按摩服务行业发展迅猛,相当一部分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洗头洗脚屋等场所违法经营、非法雇工等问题十分突出。个别按摩服务场所为攫取暴利,公然以此为名招徕顾客,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
规范按摩服务行业的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1998年12月10日起至1999年4月30日,对按摩服务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各类按摩服务、美容美发、桑拿浴、洗头洗脚场所及附带此类经营项目的宾馆、饭店、渡假村等场所。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各类按摩服务场所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领取证照后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场所应取得的有关证照包括:公安机关核发的“治安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资格后,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必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二)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按摩服务是一项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要求,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公安、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对个人身份及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按摩服
务场所经营人员须经场所辖区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其合法身份,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外地务工人员须持有暂住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上岗卫生培训和健康合格证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高级技
师合格证书),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三)严格规范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约束和指导下进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1、按摩服务场所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严禁设置可调灯光。
2、按摩间须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门锁,不得设立封闭式套间。
3、按摩服务场所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完整有效的消防及防盗设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顾客安全。
4、按摩服务场所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完善的卫生消毒设施。
5、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标志、服务商标、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严禁出现不良文化现象。在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和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保健”、“药浴”、“中医按摩”、“洗脚屋”等字样。
6、不得单独开设为顾客提供洗脚服务的场所。
7、从事美容美发服务项目的发廊、美容店(室)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
8、按摩服务场所不得在指定经营场所以外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设置于旅馆业内部的美容美发、按摩场所,不得到客房提供服务。
9、医疗卫生单位为帮助病人康复而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其场所须设置在医院内部或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诊所内部。
(四)严格检查按摩服务场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按摩服务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保证按摩服务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总量调控、依法管理、各司其职、防止盲目发展的工作原则,做好按摩服务场所的开业审批工作。对不具备开业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坚决不予颁发证照。
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按摩服务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工作制度,加大公开治安检查的力度,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治安检查中,要注意
发现不安全隐患和突出的治安情况,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置场所中发生的治安问题,要查验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证照,如发现从业人员没有劳动保障、卫生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应通知劳动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
强对按摩服务场所卫生状况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按摩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并对按摩服务场所的劳动用工及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按摩服务场所状况及经营
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场所中的违法经营问题。如发现场所内存在卖淫嫖娼、流氓活动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证照发放、审核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向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滥发证照的部门,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除宣布其所发证照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处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录用证件不全的从业人员的,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按摩服务项目及内部规章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场所,由工商、公安、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向顾客强行提供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强行拉客或驱逐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对以按摩服务为掩护,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治安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与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之规定,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一方吊销有关证照的,其余两个部门也应相应吊销有关证照。对拒绝、阻碍卫生、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的,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此《通知》后,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组织专门力量和机构对本地区的按摩服务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中,对已经开办但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按摩服务场所,要限其于1999年4月30日前达到本《通知》要求;到期达不到
本《通知》要求的,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取消其经营资格。
有关工作情况,请按系统分别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培训就业司、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联合检查小组赴有关地市进行检查,并根据各地工作情
况进行通报。



1998年11月26日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劳动部


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技工学校经过调整、整顿,在培训任务、教学内容、助学金
制度、毕业生分配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学校的巩固和
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技工学校的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还必须继续认真贯
彻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于一九八六年联合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加快改
革的步伐,使技工学校在培养学生的数量与质量上,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现就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培训任务

  技工学校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培养初级技术工人,并承担待业青年、学徒工、在职工人、企业富余人员、
乡镇企业工人、军地两用人才等的培训任务。需要培养初级技工的,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
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招生。

  有条件的技工学校还可以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或实习指导教师培训班。

  培养中级技工的招生对象和学制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培养初级技工的,招收初中
毕业生,学制两年(学生毕业时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有关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等问题,
由学校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当
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培训其他人员的期限和教学要求等问题,由学校同用人单位商定。

  二、明确发展方向,提高培训质量

  近几年内,技工学校的发展方向是:稳定学校规模,调整专业结构,强化实习教学,提
高培训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技工学校要进一步调整、整顿,使学校的布局与专业分
工更加合理。对类别相同、培训任务不饱满的学校,要作适当调整或择优保留,在一定时期
内不再新建这类学校;对办学条件差又达不到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安
排招生;要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急需的缺门、短线工种的学校,或在现有学校中增设这些工种
(专业),增加计划招生人数。

  必须建立实习工厂(场)的学校,已经建立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尚未建立的
要限期建立起来,并争取在一九九五年达到每个学生在上生产实习课时都有一个工位。难以
建立实习工厂(场)的学校要有必要的实验和模拟设施,结合现场教学(如承包工程、承包
工位、顶岗轮训等),加强对学生操作技能的训练。各学校都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强化生
产实习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在完成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同时,因地制宜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搞好生产经营,增强学校自我完善能力。

  三、开展横向联合,实行有偿培训

  技工学校要在完成本部门、本企业培训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横向联合,承担委托培
训任务。学校与委托培训的单位应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实行有
偿培训,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

  要提倡委托培训的企业和单位,资助学校一些基本建设投资或设备,帮助学校改善办学
条件。

  四、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搞好技工学校的教学改革。要加强生产实习教学,坚持突出
操作技能训练的原则。实习教学条件比较完善的学校,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工种(专业)
不同的要求。适当增加生产实习课时的比重。提高学生操作技能的熟练程度,或者拓宽学生
操作技能训练面,实行一专多能。

  坚持文化、技术理论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与生产实习教学密切结合的原则,适当调
整课程设置和各课的教学时数,删除现有教材中冗繁和陈旧的部分,合理地增添新技术、新
工艺等教学内容。

  要结合形势和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政治课教学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创出生动活泼、灵
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积极引导学生把自己的理想抱负同祖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
一起,调动他们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

  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少数工种(专业)外,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为合同制工人或聘用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制度。毕业生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后,
应按合同规定为单位服务,否则要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或培训单位缴纳培训费。培训费按
学生学习期间由企业或学校的实际支出计算。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可进入当地劳
务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就业。

  六、毕业生实行两种证书制度

  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同时,要按部颁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
严格的技术等级考试。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考试必须按劳人培〔1983〕46号《工人技术
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经过“应知”“应会”的严格考试,确定其
技术等级,并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技术等级合格证书,作为毕业分配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主要
依据。

  七、毕业生待遇

  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实行试用期,按已达到的实际技术等级确
定起点工资。培养中级技工,技术等级达到三级的定三级的工资,技术等级达到四级及其以
上标准的,可以根据其所任工作的难易程度适当高定;达不到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如被用
人单位录用,其工资应予低定。培养初级技工的定级工资,按照低于上述中级技工定级工资
水平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技工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的,按规定应享有基本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
从事高空、高温、野外、井下等艰苦作业的,应按规定享受同工种的工资性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进口饲料和农膜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进口饲料和农膜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996]37号

1996-04-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对进口饲料(饲料的范围按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规定执行)、农膜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通知各地海关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