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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5:5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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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近年来,在各级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地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努力工作,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收入不断增长,开创了新的局面。1994年组织收入43亿元,比上年增长12.0
7%,1995年组织收入53.7亿元,比上年增长24.7%。但是也应看到,当前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管中的漏洞较多,不少纳税人有偷逃税行为,影响严格依法治税。根据全面实行征管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是我们
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广大从事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要振奋精神,再接再厉,奋发努力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该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税收任务。为此,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

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作
多年实践证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源泉控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当前。各地特别要注重考虑税收征管改革和计划投资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
完善源泉控管办法,不断提高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质量。
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主动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城建、规划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职能的调控作用,层层把关,堵塞征管漏洞,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改进和完善本地代扣代缴工作办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如有关银行、房屋开发公司等)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认真按税收政策规定和代扣代缴办法执行,及时足额的代扣代缴税款。同时,也要注意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责、权
、利,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认真解释税收规定内容,主动帮助代扣代缴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把代扣代缴工作做好。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其挤占、挪用税款;对漏扣或未扣足的,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对及时足额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的代扣代缴单位,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拨付手续费,不得无故拖延。
二、加强零税率项目的监控和追踪管理
(一)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审定程序办事。经审定后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要逐级下达到执行税务机关。执行中若发现所确定的零税率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经调整确定后再执行。
(二)建立审定和管理制度。对零税率项目的审定管理工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零税率项目的审定制度,建立发放零税率项目凭证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对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要设立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复审。并形成制度;对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的),一律要重新审核,确定税率,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
途之日起30日内,未按期重新申报而被税务机关查出者,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工作
(一)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无论是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一律按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凡是投资额超过10万元以上,比照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项目的管理
目前,各地在征税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搞联合投资,对这些情况在征税时如何掌握和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
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部分按规定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按规定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密切与工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注意了解和掌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等工作情况(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参与),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起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报制度,及时了解
情况,对被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税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对其建设项目,补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全面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
(一)根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行政干扰多、征管难度大,偷逃欠税现象较普遍等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和认真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办法和规定,把检查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同时,还
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层层把关,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可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追踪检查和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认真进行部署,形成制度,每年都要开展这项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的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抓,全面动员,精心安排,做到组织、措施有保障,要选派精通业务的骨干,深入基层指导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对查出的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税款要及时入库。
(四)各地税务部门对在检查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和制定查补税款入库奖励办法,以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4日
【关 键 词】 事实推定 运用 贪污贿赂犯罪 规则
【内容摘要】事实推定是司法机关在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采用的一种证明方法,也称暂时性推定,法律并不要求审判者必须做出这种推定,而只是提醒他们可以做出这种推定,事实的推定往往被用来证明被告的心里状态,并且被认为是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唯一手段。

一、 何为事实推定及其适用条件
事实推定在刑事法中的独特作用,正在于推定的精确性有
别于证明。事实推定解决的问题,正是证明所解决不了的问题。事实推定毕竟只是证明的一种补充,属于一种间接的认证方式。证明胜于推定。我们认为,事实推定的运用应遵循以下条件:
第一,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第二,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和事实推定事实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常态的联系,没有明显的否定性解释。第三,不得进行二次事实推定。第一次事实推定已有或然的成分,在或然的基础上再进行事实推定,或然性会大大增加。第四,事实推定可以反驳,或者说事实推定以提不出反驳为其成立要件。第五,事实推定就低不就高。因为推定是或然性的,而或然的程度无法量化,因此,事实推定的准确性有一定的幅度,应采取最保守的态度,在最低的水平上运用推定。第六,对事实推定适当限制规则。
二、 贪污贿赂罪中运用事实推定的实证分析
事实推定规则在贪污贿赂罪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一)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推定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告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承认自己行为时的主观罪过,从而更增加了对主观罪过认定的难度。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贪污罪必须是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为目的。1非法目的的证明离不开主观判断作用,但与故意的证明不同的是,因故意在构成要件体系中有相应的客观行为事实表现,这就决定了司法证明必须完全以客观行为事实作为根据,在证明方法上法官还可以进行一般的逻辑推理。而非法占有目的是超客观的主观要素,2客观构成中没有相对应的行为事实表现,要使这一法定命题得以证实,法官显然不能仅限于一般的逻辑推理,只有采用事实推定的途径,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罪过。几乎所有的涉及事实推定的论述都提到,事实推定比较多的运用于对主观心态的把握,这里所谓对主观心态的事实推定,在普通法里体现为推定意图、推定知道,在大陆法中则表述为对故意的推定、对过失的推定、对目的的推定以及对明知的推定。3意图、明知、目的等都属于精神世界的东西,比较难以把握,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现象的认定实质上都是推定。1我们认为,这样说自有其道理,在人们努力掩饰其思想的刑事诉讼的场合,对精神世界的判定,运用事实推定是比较准确的。
在贪污罪中,运用事实推定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体现在挪用公款是否可转为贪污和贪污罪中赃款的去向证明上。一直以来刑法学界的通说是:“挪用公款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即一般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特定需要而暂时地占有公款,准备将来归还;贪污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为了将公款永久归为己有而占有公款,不准备归还。这是区分二罪地关键。”2我们知道,挪用公款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款地控制——使用——归还地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的思想和行为可能出现种种变化,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运用事实推定规则,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贪污罪论处。(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因思想变化,不想归还,携款潜逃的;(2)行为人有能力归还公款,却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归还的。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就运用了上述推定规则。3
对于贪污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证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4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和用途不是犯罪构成要素,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先前的不法行为,以及在赃款赃物去向证明上的复杂性,公诉机关一旦举证证明了行为人对公款或公物进行了占有,便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举证,可以推定行为人对赃款赃物进行了个人使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要推翻这种推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赃款去向是用于合法开支,如“业务应酬”、“为职工福利”、“公关行贿”,则可以反驳事实推定。如果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有效履行这一证明责任,应当推定其非法占为己有。
(二)受贿罪中共同受贿故意的事实推定
这里所有的共同受贿故意,主要是指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的,即财产共有关系人(通常为夫妻)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方收受他人财物,事后双方均称二者之间没有预谋,或者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二者之间有预谋。这类案件由于双方行为人的特殊关系,办案人员很难收集到证明二人共同故意的直接证据,从而使法庭认定这类共同受贿困难重重。我们认为,明知的认定必须通过客观行为予以事实推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明知的含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明知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两种程度的限制。而明知的可能性就是对明知进行事实推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因为行为人是共同生活的特殊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对共同生活人收受贿赂存在很大的知道可能性。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推定规则推定二者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是适当的。
(三)事后受贿的事实推定
关于“事后受贿”的事实推定,以一个具体案例——陈晓
受贿案为例进行剖析。2陈晓担任中国电子物资公司安徽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1992年和1993年初为其下属单位实业公司承包人李剑峰谋取高达180多万元的超额利润,于1993年和1994年春节前后三次收受李所送的33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港币。法院审理认为,陈系“事后受财”,无法证明双方事先有约定,因而陈的受贿故意无法证明,不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2001年1悦原审法院重审判决陈晓受贿罪成立,处10年有期徒刑。此案在受贿故意的认定上就是应用了事实推定的规则。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而受贿故意的内容则表现为对权与钱的内在联系的认识。在通过“约定”方式受贿的犯罪中,受贿故意通常是“即时”的,比较容易直接证明。但是“事后受财”也可以形成权与钱的联系,行为人事后接受对方钱财时,其内心必定与先前的职权行为产生联想,这种内心联系就是受贿故意。本案的解决,又一此体现了事实推定规则在贪污贿赂中正确运用的重要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凡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粮食、豆类、薯类、饲草;
  (二)棉花、油料、甜菜、麻、烟叶;
  (三)蔬菜。


  第四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定额税率。各县(市)征收的农业税中包括地方附加,农业税地方附加主要用于乡、村公益事业。
  税目、税额及地方附加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税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执行。


  第五条 农业税税额的计算按当年实际播种作物种类和面积计征,以中等(三等)春小麦折算税额,正复播面积只计征一次。
  征实物或征代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六条 农牧区以农牧民户为单位,国有农牧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人民解放军系统(含武警)所属农牧场、生产建设兵团以农牧团场为单位向当地县(市)农业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农业税的减税、免税:
  (一)边境乡、镇、场(含兵团农牧团场)按应征农业税额(扣除有关减免后)减征30%;
  (二)耕种新开垦的荒地免税5年;
  (三)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院校专门用于科学试验的免征;
  (四)农业系统事业性质的良种繁育场,按照农业部门的安排对繁殖粮、棉、甜菜、油料、麻类、蔬菜的种植面积达到总面积的70%,免征其全部农业税,达不到70%的,按实播良种面积减征;
  (五)计税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冻、虫、病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经纳税人如实申报,征收机关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减、免;
  (六)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及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农业税;
  (七)学校勤工俭学耕种的土地免征。


  第八条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计税土地或者无故弃耕者不予减免。


  第九条 农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和1989年7月17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      农业税的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


                        单位:公斤/亩

<font size=+1>┏━━━━━┯━━━━━━━━━━━━━━━━━━━━━━━┓┃ 税 目 │         应征税额           ┃┠─────┼──────┬──────┬─────────┨┃     │  合计  │  正税  │   地方附加  ┃┠─────┼──────┼──────┼─────────┨┃ 粮食  │   5  │  4.5 │   0.5   ┃┠─────┼──────┼──────┼─────────┨┃ 棉花  │  11  │ 10   │   1     ┃┠─────┼──────┼──────┼─────────┨┃ 豆类  │   5  │  4.5 │   0.5   ┃┠─────┼──────┼──────┼─────────┨┃ 油料  │  11  │ 10   │   1     ┃┠─────┼──────┼──────┼─────────┨┃ 薯类  │   5  │  4.5 │   0.5   ┃┠─────┼──────┼──────┼─────────┨┃ 甜菜  │  11  │ 10   │   1     ┃┠─────┼──────┼──────┼─────────┨┃ 饲草  │   5  │  4.5 │   0.5   ┃┠─────┼──────┼──────┼─────────┨┃ 麻类  │  11  │ 10   │   1     ┃┠─────┼──────┼──────┼─────────┨┃ 蔬菜  │  15  │ 13.5 │   1.5   ┃┠─────┼──────┼──────┼─────────┨┃ 烟叶  │  11  │ 10   │   1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