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0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制造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必须是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必须是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同时不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保费用的合法经营企业。
对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认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企业(由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吸纳下岗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5%以上)再就业企业优先扶持;其余按照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七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为该贷款额相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市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八条 按照我市行业分布情况,贷款贴息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制造业占50%、商品流通企业占30%、旅游企业占20%。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每年3月20日前,企业就上年度贷款期届满、并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向市经贸局、市旅游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按要求填制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有关部门确认盖章,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原件、复印件)、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属于优先扶持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贴息款给企业。对不符合条件或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市财政局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市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五年。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科学人才的培养,更好地执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适度向西部倾斜;适当资助特殊学科点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
第三条 基金的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基金制管理的优越性,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基金项目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和经科技部批准的特殊学科点,有资格申请本基金。
第七条 申请者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学校(研究所)主管领导审阅、签署意见后连同按规定录制的软盘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
第八条 《申请书》基地建设部分包括基地的基本情况、"九五"期间基地建设成绩和经验、"十五"期间进一步改革与建设的计划以及经费预算等内容。《申请书》特殊学科点部分包括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措施、预期目标及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安排"十五"期间基金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基金的评审将与教育部对基地的评估相结合。根据学科特点和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教育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熟悉教学工作的教育专家若干人和财务专家1人。专家组名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教育部提出适当人选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基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各基地的申请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要充分肯定成绩,明确指出不足。
第十四条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基地)评审指标体系,紧紧围绕基金的使用和基地建设的各个方面,力求突出重点、便于操作。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助方案,报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教学、实验和实习条件,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
1、基地每年的教学设备与教学软件、实验室改建、实验仪器与材料、实习设备、图书资料经费原则上不少于年项目资助经费的60%。
2、基地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师培训经费不少于年项目资助经费的22%。
3、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科学研究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用于基地高年级本科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培训,由基地负责人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经费由项目资助经费列支,项目年经费不超过年项目资助经费的12%。
4、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奖学金用于奖励基地品学兼优的学生,由基地负责人组织实施,奖学金经费由项目资助经费列支,每年奖学金金额不超过年项目资助经费的6%。
第十七条 特殊学科点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培养所需的科研业务费。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拨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400万元,委托教育部管理。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组织实施"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骨干教师培训计划",依托基地"名牌课程"建设,聘请国内外名师授课,有计划地组织基地以及西部地区和地方院校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支持、组织各学科基地建设与基金实施工作的研讨与交流,鼓励基地之间、基地与特殊学科点之间开展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基地和特殊学科点每年年底须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提交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报告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核拨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交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会同教育部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基地所在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基地建设和基金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检查基地建设情况,帮助解决基地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时,各单位主管财务部门完成项目经费决算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经费使用及决算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十五"期间,教育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将视实际情况研究引进基地的滚动机制。
第四章 教学研究专项的申请、评审与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育部立项的"国家理科基地教改项目"、"国家理科基地创建名牌课程项目"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十八条 "国家理科基地教改项目"和"国家理科基地创建名牌课程项目",凡已经教育部批准立项的,由主持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向教育部提出经费申请;滚动实施的项目,由有关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项目申请。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高教司根据教学改革总体部署,组织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助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应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项目负责人每年年终要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研究和改革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高教司对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得好的基地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审批后继项目计划;对项目管理不当、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申报新的项目经费,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学研究经费下达到有关院校后,学校应立即开展有关工作;各有关学校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三十三条 受资助项目的研究结果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其它形式公开发布的成果,须注明受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向教育部高教司报送经费决算表。教育部高教司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高教司每年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专项工作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结束时提交专项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