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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时间:2024-07-02 03:2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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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

  鉴于自今年4月23日在英国苏格兰发生新城疫以来,英国本土(苏格兰、英格兰

、威尔士)再未发生新的新城疫疫情,我部确认英国本土为新城疫非疫区。从即日起同意从英国本土(苏格兰、英格兰、威尔士)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

  鉴于北爱尔兰在今年8月19日还有新城疫暴发,故来自北爱尔兰的禽鸟及其有关

产品仍按照1997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关于禁止从英国

进口禽鸟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执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驾驶人培训单位的资格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监督公路的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第四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督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依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等行为的管理;根据交通需求,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清理违法占道、违法设置广告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和对拖拉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情况。”

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饮酒驾驶、疲劳驾驶和超员、超载、超限、超速运输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发现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设置门岗、广告和标示牌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装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系统联网的监控设施,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全程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同步自动传输。”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四项。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八、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在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以及焚烧秸秆产生烟雾等影响通行的情况时,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标示牌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疲劳驾驶机动车。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一般每二小时停车休息一次,休息时间不少于十分钟;连续驾车行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

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
  “(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十一、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八)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三、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十四、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

“(七)逆向行驶的;

“(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

“(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

“(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四千元罚款。”

十六、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1990年8月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总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三年发展规划和1989年7月全国建设银行储蓄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规范全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总行修订规范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总行1987年以建总会字(87)第194号文件,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对全行储蓄业务起步阶段的会计核算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几年全行储蓄业务发展很快,这个试行办法已逐渐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为应急需,有的引用其他专业银行的制度,有的自定了办法,存在着“一行多制”的问题,不统一也不规范,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制约了储蓄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为此,从1989年10月份开始总行组成修订小组,抓紧进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修订工作。这个制度根据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在总结原有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各行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好的作法,兼顾了目前各行的实际情况,在各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几上几下”反复修改,基本上达到了统一和规范的要求。
储蓄会计核算制度是全行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储蓄业务基础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加强和提高储蓄业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各行认真执行,要把贯彻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花大力气,下苦功夫,加强领导,层层落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自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各行以前执行的核算制度或办法一律于同期废止。本核算制度由总行筹资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各行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说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经行长签发后,现正送印刷厂铅印,在八月末左右可印制出来,以单行本下发各行执行。为了便于各行做好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根据无锡培训班讨论情况,在报审过程中,个别地方做了一些修改。如:
(一)第十二条中,事后监督综合核算帐簿设置取消总分户帐,增设了“汇总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该帐按会计科目设置,根据各储蓄所的凭证整理单按科目编制汇总凭证整理单。根据汇总凭证整理单登记汇总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二)第四十条 储蓄所领取现金的帐务处理:
1、管理行处事后监督部门应向会计部门送存领取现金的印鉴片一份,会计部门凭以核对印鉴。
2、储蓄所向管理行处现金业务库领取现金时,应填制“库存现金请领书”一式三联,由所长签章后,送事后监督部门审查,审查无误并加盖印鉴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二份退储蓄所,持交管理行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查后,据以填制“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内部往来凭证做付方记帐凭证(附一联库存现金请领书),第一联内部往来凭证及一联库存现金请领书转交出纳部门。出纳部门收到后,据以填制“现金出库票”一式二联,加盖出纳人员名章和现金付讫章,一联留存(附一联库存现金请领书),另一联附内部往来凭证交领款人。
3、储蓄所领回现金后,清点入库,以内部往来付款凭证第一联做收入记帐凭证,现金出库票作附件。
二、本制度以铅印单行本下发,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请各行按总行通知要规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保证帐务不错不乱的前提下,逐步落实制度的各项规定。如部分分行由于时间来不及做好准备工作,可根据情况推迟到九一年一月一日执行。
三、各分行制订的实施细则,请于年底前上报总行筹资储蓄部。
筹资储蓄部
199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