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7 20:0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发[2002]3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利益,实施民主监督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增进工会与各级政府联系,使工会直接向各级政府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要求和意见,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发[200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利益及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临时举行。联席会议的议题及召开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主持。联席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分工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会议。其它出席会议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是与议题有关的政府委、办、局的负责同志及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市总工会各部门及各基层工会、产业工会的负责同志。
  第六条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共同起草,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正式下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在下年度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联席会议可根据所讨论议题的需要,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8月19日


从“再再再审”奇案看再审制度的缺陷

杨涛

《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最终以该案被告一香港独资房地产公司败诉告终。而该公司并未放弃,仍然要继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武汉达富公司与该市江夏区金口镇政府签订合作建设经贸市场协议,约定经贸市场规划占地22亩,资金全部由达富公司投入,镇政府承办一切施工手续。之后湖北穗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以前与达富公司有过多次合作,又与之口头协商,约定经贸市场的资金全部由穗丰公司投入,工程盈亏全部由穗丰公司承担,经贸市场建成后,达富公司收取利润的10%。后工程因故停工、亏损,穗丰公司将达富公司告上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要求其“返还借贷本息900余万元”,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达富公司败诉,理由是“合同无效”,达富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维持原判。1999年5月,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次提起抗诉,认为“合同有效”,武汉市中院经再审认定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达富公司胜诉。但达富公司拿到判决书的第3天,武汉市中院打来电话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2001年3月,武汉市中院“再再审”,达富再次败诉。2001年8月,湖北省检察院提起第二次抗诉,抗诉内容与第一次抗诉内容基本相同,2004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再再审”,达富又一次败诉。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市中院原副院长柯昌信与庭长高光发,共同收受穗丰公司总经理娄俊贿赂人民币1.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与达富公司资金返还纠纷再审案上谋取利益,2004年3月,柯被判有期徒刑。
我们姑且不谈本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经历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本身就堪称世界之奇,这在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是不可思议的。司法判决要有权威性,判决就不能无限制地被推翻,判决就要有终结性、既判力,并且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讲求效率,判决也不能无限制地被重审。因而,在西方国家,民事判决的稳定性极强,再审的提起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提起的主体、理由、时间和次数等等都有明确的限制,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
在我们国家,司法判决基本上是没有既判力可言,终审的判决可以无期限、无限制地被推翻,判决的没有终结性,人们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的破坏。从这个“再再再审”的奇案,我们也可见一斑。
首先,提起再审的主体毫无限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提起再审,甚至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法院也可以自行提起再审。本案中,第一次再审的判决书墨迹未干,武汉市中院就表示要收回判决书,启动“再再审”程序。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违背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理,如此“再再审”作出的判决又怎能让人信服呢?
其次,进行再审的主体是作出裁判文书的法院。本案中,终审判决是武汉市中院作出的,可是“再审”与“再再审”居然还是武汉市中院。让再审的法院审查自身的判决,这又一次让我们感到法院是在“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我们再审维护公正的希望只能寄托于法官们的良知,而不是用制度来约束他们,这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
再次,再审的理由没有什么必要的限制。我们看到,无论是武汉市中院提起的“再再审”,还是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引发的“再审”与“再再审”的理由,其实都是一审、二审中已经提到的理由,就是“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这么一个法律问题,几次再审就是对这一理由反复颠覆,如果每一个案件都要对法律争议进行再审,恐怕所有的审判都永无宁日,法院的判决最终是一张废纸。
最后,再审也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本案历时6年半,三次再审,再审的一次次被提起,法院的资源白白消耗不说,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败诉的达富公司是如此,胜诉的穗丰公司陪上了六年的时光和精力相信也是难以承受。
因而,从这起“再再再审”的奇案,我们看到,对于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进行改造,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和时间、次数,构建“有限再审”迫在眉睫。但是,“有限再审”构建却也难以脱离中国现实的土壤和法治语境,在司法经常受到来自行政及其他外来势力的干扰及司法腐败的消息不绝于耳的今天,在人们看到程序正义的缺失因而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感到深深疑惧的今天,“有限再审”也无法一枝奇葩,孤立地生存。我们希望在司法改革中,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人员职业道德、良知的重塑与“有限再审”等具体制度的构建齐头并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8〕3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后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无偿调拨,即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即以出售方式出让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即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即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即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市政府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其审批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市政府。
  (三)凡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技术鉴定机构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产生并对外公布。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申请报废(淘汰)固定资产的依据。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由市本级财政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四)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属于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属于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有批准权的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属于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属于报废(淘汰)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交市接收社会捐赠的工作机构处置。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市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合法依据。
  第八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
  (一)无偿调拨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调出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调拨报告;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一);
  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置换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经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六)报损的,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单位填报的《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四份;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属于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的,还应提供的资料为(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属于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的,还应提供的资料为(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资产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拨的;
  (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调拨的;
  (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给非行政事业单位的。
  第十条 有偿转让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转让机动车辆、机动船只或其它重大设备的,由单位主管等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转让其他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置换的;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政府级次之间置换的;
  (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置换的。
  第十三条 报废(淘汰)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的需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经技术鉴定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应当调剂使用。闲置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闲置资产需要在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采取统一处置或自行处置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采取统一处置方式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二)单位自行处置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三)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冲减资产评估、鉴定等相关税费后,主要用于单位资产的维护和配置。
  第十九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应在一个月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凡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属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拟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产权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处置国有房屋、构筑物、土地和机动车辆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因处置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六安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