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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17:5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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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

上海市革委会


关于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
上海市革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非机动车辆的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学校、人民公社以及个人,都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分三类:
一、自行车;
二、机踏两用车,包括三轮机踏两用车;
三、人力车,包括二轮货车、三轮货车、三轮客车、残废人乘用车。
第四条 各种非机动车辆,须经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检验,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军用车辆的核发牌证工作,由军队车辆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仓库、码头、建筑工地等内部使用的车辆,不核发牌证,禁止外出行驶。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申领牌证和异动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牌证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二章 车辆登记、检验与核发牌证
第七条 申领车辆牌证,须持购车发票或迁移证及车主证件,向工作单位所在区县(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口所在区县)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
第八条 车辆检验:
一、新车检验。凡新申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辆,须经检验机件设备合格后,方可发给牌证。
二、年度检验。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牌证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在行驶证上予以签证。未经年度检验合格签证的车辆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三、临时检验。车辆须经常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随时可以对车辆进行检验。
第九条 车辆检验主要项目与要求:
一、车辆结构须紧固、整洁,各连接部位不变形、断裂或锈烂。
二、自行车、三轮客、货车和残废人乘用车的铃、刹车等安全设备须齐全有效。
三、人力车的各项装置、车厢容器须符合规定。
四、机踏两用车的发动机、制动器、灯光、喇叭等机件设备,须符合规定技术要求。
第十条 各种非机动车辆,应由专业厂、商统一制造和经销。其他单位或个人自制、拼装的车辆,一律不核发牌证,亦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外国驻沪机构和外籍人员的车辆,统一由黄浦区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登记。

第三章 补、换发牌证和异动登记
第十二条 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牌或证。在新号牌制发前,“补牌证”代替车辆号牌。
第十三条 已领牌证的车辆,需要过户、变更、转区、转籍时,可由车主填写“异动证明书”,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转区或转籍时,原发证机关须收回牌、证,开给“车辆转移证明”,由迁入区域或外省市车辆管理机关另发新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五条 在外省市已领牌证的车辆迁入本市,须有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的车辆迁移证明,方可办理入境登记。人力车(除残废人乘用车外)不办理入境登记。
第十六条 车辆如长期不用,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驶登记。
第十七条 停驶车辆如需恢复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复驶手续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制造单位试制新型车种,须将设制方案报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处核准。
第十九条 购置各种人力车辆,须先向辖区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申领“购车许可证”。车辆经营商店须凭“购车许可证”出售人力车。
第二十条 已领牌证的各种人力车,不得随便改装。车辆单位如需改装车型,须将改装方案报辖区非机动车管理所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自行车、机踏两用车和残废人乘用车出让,应通过本市调剂商店寄售,不得私自倒卖。
第二十二条 领有牌证的外省市自行车和机踏两用车,临时来沪行驶,只准当年度牌证有效。
第二十三条 违犯本《办法》者,公安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批评、签证、扣车、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革命委员会①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施行。
注:①市革命委员会现为市人民政府。



1979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税函[2002]9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和国税发[2002]100号文的要求,各地已将“一省一市”征管改革的试点方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地所上报的征管改革试点方案,并同意所报送的试点城市(具体见附表)作为本局2002年税收征管改革和推行CTAIS的试点单位;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文件和杭州会议的要求尽快组织落实。
二、各地所上报的试点城市作为该局征管改革的试点单位,其征管改革各项工作的原则应作为下一步全省统一推行的原则。因此,请各地尽快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各项具体的工作计划,重点是建立健全征管岗责体系、加快网络改造和主机服务器配备、作好动员培训和数据准备等项基础工作,工作中要统筹安排全省各地市局的力量,为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打好基础。
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总局将另行审批,未经批准之前,机构改革不得擅自进行。
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附表:  
国税系统“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试点城市 备注
1 北京 全市
2 天津 全市
3 河北 石家庄市
4 山西 太原市
5 内蒙 呼和浩特市
6 福建 泉州市
7 安徽 芜湖市
8 江西 南昌市
9 广东 佛山市
10 广西 南宁市
11 湖南 株州市
12 湖北 全省
13 海南 全省
14 重庆 全市
15 四川 自贡市
16 云南 昆明市
17 贵州 贵阳市
18 辽宁 盘锦市
19 吉林 长春市
2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21 陕西 咸阳市
22 甘肃 兰州市
23 青海 西宁市
24 新疆 乌鲁木齐市
25 宁夏 银川市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TORCH)检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免费开展优生
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免费开展计划生育优生(TORCH)检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服务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待孕夫妻或已孕三个月内的孕妇。
  第三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基本项目是: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Ⅱ型的病原体检测。
  第四条 免费实施优生(TORCH)检测的单位。
  (一)四县(市)由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
  (二)市内五区由区妇幼保健所承担。
  第五条 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人口计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人口计生、卫生、民政、财政、监察、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口计生委(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优生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牵头组织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充分发挥计生网络队伍和人口学校、人口网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阵地的作用,开展优生宣传、咨询服务、组织检测、跟踪随访等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接受和参与优生(TORCH)检测;对受检对象确认资格,按程序发放《优生(TORCH)检测免费卡》;指导农村县(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七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将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纳入公共卫生宣传服务体系;指导城市区妇幼保健所设立免费优生检测通道,开展优生检测系列服务,加强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质量监控。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人口计生部门定期通报婚姻登记信息;发放结婚证的同时向新婚夫妻发放《免费优生(TORCH)告知书》,积极鼓励和倡导新婚夫妇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公众宣传,制作、播放优生优育公益广告,大力倡导育龄夫妻自觉参与优生(TORCH)检测,提高育龄人群防范出生缺陷的风险意识。
  第十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拨付到位;建立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数据的审计核对和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免费优生(TORCH)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免费优生检测专项门诊,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开通咨询电话,对受检对象开展宣传咨询、采血检测、反馈结果、复查治疗、转诊指导、随访服务等工作;建立检测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检测技术、操作程序;检测试剂及仪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排除实验误差;定期对检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育龄人口应当积极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接受出生缺陷干预措施。已婚待孕夫妻,应当自觉参加孕前培训,孕前或怀孕三个月内及时到定点的优生检测机构接受免费优生咨询和优生检测;孕妇在孕产期应当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筛查和必要的产前诊断。
  第十三条 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应对病残儿父母再生育进行重点管理。凡经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孩(胎)属于先天性病残儿的,其父母除免费接受优生(TORCH)检测外,还必须做相关孕前检测。检测后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才能批准发放《再生育证》。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优生(TORCH)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免费优生(TORCH)检测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对宣传培训到位率、资格确认准确率、检测结果反馈率、免费资金到位率、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检测管理规范性和检测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免费检测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挪用克扣专款、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优生(TORCH)检测的免费标准:受检对象每人免费120元(含宣传、培训、咨询、检测、复查、治疗检测的四项病毒、跟踪随访等费用)。
  第十七条 优生(TORCH)检测经费的来源,四县(市)由市财政承担40%、县(市)财政承担60%;市内五区全部由区财政承担。市、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局)每半年将优生(TORCH)检测的数据分别报市、区、县(市)财政局,经市、区、县(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后,根据分担比例拨付相应的经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