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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12 07:1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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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主、次干道及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养护维修和排水主、次干渠的维修管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小街小巷道路的养护维修和农贸市场、住宅小区、居民区、小街小巷排水支管的维修管理分别由各城区负责。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条 禁止在人行道上设置单位专用车辆的停放点和修理、冲洗车辆。
第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所称非指定路段是指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共同确定的道路地段。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对已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道路,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可共同商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第七条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必须持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置平面图,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市建设局审核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挖掘。
第八条 自来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及其他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设置平面图,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多家单位联合敷设地下管线的挖掘施工,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应当予以优先安排,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由联合敷设管线的单位共同承担。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审批。经批准预埋管线的,可免缴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
第九条 新建、改建五年以内和大修三年以内的道路,其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分列如下:
(一)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五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三年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缴纳。
(二)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四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二十八个月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3倍缴纳。
(三)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三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二十个月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4倍缴纳。
(四)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二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一年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5倍缴纳。
挖掘押金按挖掘修复费的50%缴纳。
第十条 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回填,密实度要达到93%以上。
第十一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许可期限内完成道路的挖掘和回填。
第十二条 凡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应当保持与路面相平。低于或高于路面0.5厘米以上的,产权单位必须及时整修。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暴等危险品的船只过桥;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伤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置平面图,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缴纳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梁时,应事先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凡需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排水资料,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 因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按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污水排放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
对于排放超出前款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建设局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需继续排入城市管网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收取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治理后经检测合格的,排水户应重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填没湖、塘、溪、渠或者临时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规划局和市建设局批准,并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自来水、燃气、电力、人防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必须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妥善保护。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与排水管渠的距离,应不小于国家《室外排水设置规范》规定的间距。
对于确需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建设局批准,并提供移动排水设施所需经费,由市政工程管理处统一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临时占用城市排水管道地面的,必须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临时占用城市排水管道地面申请表》,经审查同意,缴纳占用费和押金、领取《临时占用排水管道地面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确需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向市建设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市路灯管理处统一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新建、改建的线路与已建的道路照明线路交叉跨越时,须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四条 自行投资、集资建设的原有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部门维护和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规划要求;
(三)移交单位交纳三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因自然生长离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足一米的,或者影响道路照明效果、防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剪,免收绿化补偿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其他规定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利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1997年2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


为防止和纠正收受“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将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四、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文化部


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4日 财教[200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和《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规划》,财政部、文化部制定了《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保护和扶持国家重点京剧院团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创作剧目的资助;
(二)京剧人才培训和奖励;
(三)国家指定性演出、艺术活动和公益性演出补贴;
(四)进校园演出的资助;
(五)赴境外演出及艺术交流的资助;
(六)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4%提取,专项用于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开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申请专项资金应向所在省(区、市)文化厅(局)提出申请,文化厅(局)对院团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财政厅(局)同意后向规划办公室申报。国家京剧院直接向规划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有关省(区、市)文化厅(局)每年可向规划办公室申报如下项目资金:
(一)1台新创作剧目;
(二)青年演员培训,推新人展演活动,青年演员参与的新创作剧目;
(三)进校园演出;
(四)赴境外演出及艺术交流。京剧人才培训和奖励、国家重要指定性演出、艺术活动和低票价公益性演出计划等项目资金由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报项目单位须按时间要求填报申请项目资金报告,并填写《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其中:申报新创作剧目、青年演员培训、推新人展演活动、赴境外演出交流项目,各申报部门须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要求将项目申请报告和《申报书》报规划办公室;申报进校园演出项目,各申报部门须在每年12月1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和《申报书》报规划办公室;已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经费的进校园演出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项目资格,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入选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文化部对规划办公室提出的入选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文化部根据财政部审批意见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未能按项目申报进度完成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下年度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应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十六条财政、文化部门要对国家重点院团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需配合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划办公室将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核准的专项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虚报项目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挪用专项资金;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和资金的损失和浪费;
(六)会计核算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国家重点京剧院团保护和扶持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