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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

时间:2024-07-22 17:2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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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一九八七年起全面实行“预算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包干管理办法。预算包干按预算级次分级施行,即省财政厅包给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再包给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预算包干范围:
(一)省级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政法,下同)及其所属二级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省级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发展事业的各项经费。
四、经费预算指标一年一定,由省财政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除国家政策统一规定必需追加的以外,财政一律不追加预算。各单位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本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原则,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全年开支,不留缺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
,凡是领导指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和安排,以及兄弟省区协作承担的任务,一律在下达的预算指标内开支。
五、预算包干以后,各项开支必须按政策、按规定、按程序管理。
(一)划清资金渠道。不能把事业经费用于行政开支;不能把预算外的开支挤入预算内,也不能把预算内的经费转为预算外或“小钱柜”;更不能用行政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各部门、各单位无权自行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人员经费必须控制在批准的编制以内据实开支,超编人员限期处理,在待处理期间,只能开支工资等个人经费。
(三)召开会议必须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批。凡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开支会议经费。经批准后,谁召开的会议,谁开支经费,不能转嫁给参加会议单位;部门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经费由部门负担;几个单位联合召开的会议,经费共同负担。
(四)“控购”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各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和规定的项目、时间,编制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厅审核,并据以拨款。预算执行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月报。不按规定报送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
(六)事业单位的专项指标中,属于应下达给各地、州(市)、县的部分,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商得财政厅同意,联合下达到当地财政部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直供以拨代支,逃避当地财政监督。
六、结余处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福利设施,也可用于购买国库券,但不得用于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也不能巧立名目,增加工资、补助、津贴、资金、更不能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事业单位专项事业经费结余,按财政部门决算规定办理。
七、加强财政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凡违反政策、规定、标准,乱支乱用、铺张浪费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指出,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扣减预算指标,停止拨款,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987年3月13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承租被拆迁人房屋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 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玉林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和房屋拆迁资格单位的管理;
(三)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和办理拆迁延期;
(四)对房屋拆迁项目和拆迁项目转让及拆迁委托合同进行监督备案管理;
(五)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对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七)负责拆迁当事人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和对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负责房屋拆迁资格单位人员培训;
(九)负责房屋拆迁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 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管理 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 停办理相关手续,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 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日的30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查批准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期限届满日的10日前予以公告。
延长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
(七)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及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拆迁方 式、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落实情况,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及奖励办法、安置用房和周转用 房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房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 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暂缓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 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拆迁政策、拆迁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 大或者 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市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拆迁范围。拆迁范围经批准变更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 后的拆迁范围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 期限届 满日的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 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 将变更后的拆迁期限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自治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 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拆迁当事人名称;
(二)被拆除房屋的地址、结构、建筑面积、用途;
(三)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限;
(四)补偿安置方式;
(五)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时限;
(六)违约责任;
(七)拆迁纠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中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中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通知

妇字〔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这必将有力推动全国农村正在或将要进行的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女性参选参政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在村民委员会换届中做好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农村妇女的参选参政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农村妇女人才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调动占人口半数农村妇女的积极性,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做贡献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各级妇联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协助党政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好这项工作。
二、正在或将要进行新一轮村民委员会换届的地方,妇联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联系,认真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做到每一个村民委员会至少有一名女性。县乡妇联主席要成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重要意义及优秀妇女代表的先进事迹,号召选民把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带头实干,热心为群众服务,代表妇女利益的女性选进村民委员会。
四、要加强对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中妇女参选参政的动态情况,及时提出参选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农村妇女的参选参政工作。


全 国 妇 联
20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