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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时间:2024-07-12 07:5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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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 1996年9月21日公布施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应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规范化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财政部门承办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
(五)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证考试,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上岗资格,核发会计证,并对持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培训在职会计人员;
(七)指导、管理代理记帐和会计电算化工作;
(八)负责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相称的专职会计人员。
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二人以上的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帐的个体经营户等,应委托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六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单位领导副职。
第七条 设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按规定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代理记帐机构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委托,办理代理记帐业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定员定岗,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会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票据。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任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三十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单位财产、资金、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因偶发事件突然离岗的,由单位领导人组织有关人员监交,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监交。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因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处理。
所在单位未予纠正或者处理的,主管部门应责成所在单位及时纠正或者处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上行为的监督,督促落实。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三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都有义务保证各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提供或者出具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授意、胁迫会计人员从事上述违法活动。
严禁非法转移和处置收入、利润、资金,不得设置帐外帐或者小金库。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收支必须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制度,按成本核算规定计算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计划(预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者任意调整成本。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理检查。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帐实相符。
单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对长期挂帐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部门。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方可对外报送和公布。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会计档案的保管、使用、销毁必须依法进行。不准擅自销毁会计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会计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帐实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经济业务,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上述书面资料应与相关经济业务资料一并视同会计档案归档保管。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经济业务,未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承担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有者权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税务、监察、司法机关报告,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报告人不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匿、谎报,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创造条件,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须先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审通过的会计核算软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任用无会计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非法转移和处置收入、利润、资金,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者擅自销毁会计档案资料的,根据情节,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经济业务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所有者权益的财务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税务、监察、司法机关报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以收缴其会计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对违法的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会计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1日
许霆案件中提款机永远代表银行,无论机器是否出错

龙城飞将


一、机器出错就不代表金融机构?

  许霆在机器上多拿了钱,实质上是柜台上的人多付出了钱。所以,机器不叫机器,叫自动柜员机。即以机器代替柜台的员工。
  如果机器出错时不代表银行,判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就没有依据。 因为此时许霆并不是从金融机构中拿钱。

二、如果机器出错时不代表银行,该判许霆什么罪?

  根据这种逻辑,此时,许霆取的钱就不再是从金融机构自动柜员机中许霆自己的帐号中取钱,而是相当于从路边拾得了钱。或者说,就是从立在墙上的一个无人看管的,且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壳子里取钱。
  这样,根据判许霆有罪的人们的观点,出错的机器不代表银行。
  既然此时的机器不是银行,这些钱也不属于银行。
  根据这种逻辑,此时这些钱就成了无主物,许霆是拾得了无主物。

三、拾得了无主物,该当何罪?

  依照这种给许霆定罪的逻辑,一会说机器是金融机构,一会说机器不是金融机构。能给许霆套上罪名的时候,就说它是金融机构,为此,许多人还特意争论自动柜员机到底是不是金融机构。能给他定上罪名的时候,又说它出错时不是金融机构。 为此,又有人们争议,出了错的柜员机是不是金融机构。

四、提款机永远代表银行,无论机器是否出错

  可见,说提款机不出错时是金融机构,出错时不代表金融机构,是一种非常武断的说法。
实际上,无论机器是否出错,它只要安在那个特定的地方,供人们存取款,就永远是代表金融机构,或者说它就是金融机构。

五、许霆行为的实质上什么?

  说盗窃,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法无明文规定,不应定罪。
  说盗窃金融机构,更不符合情理。有罪派已经承认出了错的机器不是金融机构,怎么可能盗窃金融机构呢?
  说侵占,亦不符合构成侵占罪的条件。
  说到底,就是机器出错,给错了。机器柜员给错了。

六、银行付错款,客户贪便宜多拿了钱,该当何罪?

  许霆的行为很恶劣,但恶不及罪,恶不及刑法条文规定的须处以刑罚的“罪”。
  许霆的行为很恶劣,有人想给他治罪,但现行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唯一的办法就是启动立法程序。新的法律从内涵与外延上规定了此种行为属盗窃金融机构罪,今后再有此类事件发生就以此罪名定罪。但现在须按现行法律进行审理与判决,疑罪从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银行付错款,客户贪便宜多拿了钱,就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应当从刑法角度治罪,银行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若诉讼后许霆仍不还款,符合侵占罪的条件了,再以侵占罪提起诉讼。这是解决许霆问题的唯一合法的路径。

七、关于许霆案件懂法律的与不懂法律的

  想给许霆定罪人的攻击不同意给许霆定罪的人说,你们不懂法律。那么,就请有罪派对照许霆的事实与相应的法律,给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讲清楚法律。当你把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讲懂了,你就是真懂法了。若驳不倒我们,只能说你的法律还没有学到家。
  想给许霆定罪的人常引用某专家权威的话来论证许霆是有罪的,“看,某某专家也认为许霆是有罪的”,这是中了权威专家拜物教的邪。讲这话的人根本没有思考,专家权威为什么这么说,他们这么说有什么依据。他们的讲话是代表法律,还是代表个人的观点,是学理解释。在许霆案件上,是学理解释大过法律本身,还是法律应当大过专家学者的解释。我们还要问,对权威专家是不加思考地盲从,还是要有思考地理解?
  想给许霆定罪的人说,对罪刑法定原则要灵活理解,许霆这种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当定罪,某某专家就是这么说的。无罪派则坚持,对罪刑法定原则,要逐字理解,不可灵活,不可以因为某种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就要定罪处罚。我们的理解是,若法无明文规定,即使如此,也不能当时定罪处罚,只能过后启动立法程序,堵塞法律的漏洞。

2008-7-1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适应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需要,加快我省绿化步伐,逐步解决矿柱用材,管好用好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地方国营煤矿(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乡(镇)村和个人开采煤炭,都要按规定交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
二、交纳标准。地方煤矿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0〕57号文规定,吨煤提取育林费一角,全部交纳煤炭育林基金。乡(镇)村和个人开采煤炭,参照上述标准交纳。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当地财政交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缴省财政,省财政设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不缴或拖欠。
四、征收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基层财政部门,可留千分之五作为管理费用,用于征收地方煤炭育林基金印制帐薄单据等项支出。
五、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使用,由省财政厅根据征收入库情况,拨给省林业厅用于植树造林和林木管护等项营林生产支出,其中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安排营造矿柱林。
地方煤炭部门办的林场,要编制总体设计任务书,报经当地煤炭和林业部门审批后,将每年的造林任务列入当地林业年度造林计划。由省林业厅根据批准的造林任务,按国营林场营林投资标准,从煤炭育林基金内安排。
在分配使用煤炭育林基金时,要适当照顾交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多的地、市、县。
六、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使用,年初要有预算,年终要作决算,由省林业厅汇总报省财政厅,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七、对地方煤炭育林基金免征交通能源建设基金。
八、使用地方煤炭育林基金进行植树造林,要签订承包合同,投资包干使用。造林三年后进行验收,符合标准的,费用一次结清,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也不支付投资,各级林业、煤炭、财政、银行部门要对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的使用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拨付手续。
九、用地方煤炭育林基金营造的矿柱林木材,按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优先供应地方煤矿。
十、地方煤炭育林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地方煤炭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8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