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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时间:2024-07-23 06:1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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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暴发牛、羊和猪口蹄疫,病毒毒型分别为亚洲-1、A和O型。为防止这些国家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植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的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输入偶蹄类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保市政(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强金融产业,强化金融支撑,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推动和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4号)和《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一)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利用三年时间,建立起涵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个企业、每个人的信用数据库,整合金融、工商、税务、土地、房管、环保、劳动、海关、质监等方面的信用数据,创办保定信用网,全力打造诚信保定。在全市开展创建信用县(市、区)活动,年终评比验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市中小企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二)建立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可操作性、连续性的原则,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一次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年终评比验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信用环境恶劣,逃废债务行为严重的地区,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问责和惩戒。市人行负责制定评价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付诸实施。
  (三)坚决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各级法院加强金融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提高办案效率;市政府成立追逃办公室,帮助金融机构追逃债务,重拳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出台“黑名单”制度。对于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企业和个人,由金融机构申报,人行、中小企业局负责认定并通报。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其银行账户要进行监控或冻结,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由各金融机构实施联合结算制裁;对有钱不还、赖帐严重的典型,通过媒体曝光,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
  (四)坚决杜绝对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和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下同)乱摊派、乱检查、乱处罚行为。金融管理部门之外的单位依法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检查,坚持以书面审查为主,一般不到现场检查;确需到现场检查的,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事先向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市金融办派人协助检查,检查情况报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活动不得干扰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违者,市政府记录在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活动、处罚行为,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二、加快健全金融体系
  (一)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市商业银行于上半年挂牌开业,下半年增资扩股、壮大实力,积极向县域延伸业务,在县(市、区)设立分行。农村信用社以深化改革为契机,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员工素质,提高经营水平,在服务“三农”中发挥金融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县级联社,要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吸纳转化民间资本,全力组建村镇银行,积极稳妥地发展“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最大限度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不够健全、弱势群体融资相对困难问题。
  (二)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通过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开展融资项目友好合作,提供一定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外资、外地金融机构来保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服务创新,推动保定发展。对新来保定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优先办理选址、征地、开工手续,并在市级权限内减免相关费用。需办理土地出让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在选址、征地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营业后上缴税金两个年度内由地方财政足额返还地方留成部分。帮助落实省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积极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建立业务创新和信贷投放激励机制,主动向上级行争取贷款规模,加快完善分支机构和基层网点的金融服务功能,切实发挥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
  三、搭建合作共赢平台
  (一)全面开展“四资”运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整合国有资产、资源、资金,组建可与金融资本对接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开展间接、直接融资业务,建立起调节支撑体系,对需要引导、培育的重要领域、产业、项目提供资本支持,弥补经营和建设主体资本金不足问题,为金融机构投入提供配套支持,形成投融资体系与金融体系的联动机制,产生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服务发展、强化支撑、注入活力、增强后劲的良好效果。
  (二)完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在每季召开的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增加发布产业政策、项目信息、资金需求内容;坚持银企对接、信贷投放沟通机制,形成政银企良性互动、实现共赢的日常工作机制。
  (三)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有关部门、各银行机构配合,发动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成立信用促进组织,建立管理平台,壮大担保平台,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共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放贷难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金融进基层,关爱在行动”系列化、长期性的社会公益活动,把金融知识宣传到社区、学校、农村,把理财产品选送到千家万户,把关爱行动传递给弱势群体,树立起金融界的公众形象,建立起与群众的鱼水关系。
  四、建立发展激励机制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
  对努力增加信贷有效投入业绩突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法人贷款增幅排名居全市第一位;
  2、新增贷款余额居全市前两位;
  3、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能力(新增存贷比)居全市第一位;
  4、向市、县(市、区)政府“四资”运作平台公司贷款额居全市第一位。
对埠外银行来保发放贷款,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居全市前两位;
  2、向市、县(市、区)政府“四资”运作平台公司贷款额居全市第一位;
  3、当年在保定属首家投放便利中小企业融资信贷产品的。
  (二)鼓励金融管理部门工作创新
对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风险的,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特别是在组建村镇银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等)、推动开展“四资”运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全省居前两位的;
  2、辖区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改革工作在全省居前两位的;
  3、辖区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增设数量在全省居前两位的。
  (三)鼓励保险公司服务“三农”
  对在保定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含3年)的保险公司,当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贷款意外保险、县域责任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适合农村的保险业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年终授奖,颁发奖金和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1、当年市场份额居全市第一位,且又好又快向参保人理赔的,授予“金融贡献奖”;
  2、率先开展业务的,授予“产品创新奖”;
  3、开办服务“三农”险种数量最多的,授予“社会责任奖”。
  (四)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力争五年内全市新增上市企业10家。在运用好主板市场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创新型企业适时进入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引导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行各类债券筹集发展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原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优先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对因审计调帐调增利润等原因而发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或补贴企业上市费用。每年由市财政筹集一定量的资金设立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企业一定奖励。
  对推动企业上市成效显著,当年业绩在保定居第一位的证券中介机构,年终授予“金融贡献奖”,颁发证书,并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工作业绩。
  (五)鼓励开展“四资”运作
  对在“四资”运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融资额当年在全市居第一位的,年终授予“资本运作突出奖”,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完善风险化解机制
  (一)控制信贷风险。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抓好规章制度建设,完善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和金融运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排除风险隐患。由市人行建立区域金融风险评价和提示制度。由市银监局建立贷款集中风险提示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人行、银监局配合,在有多家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大项目发生突发事件、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而出现债务危机时,利用债权银行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各家债权银行进行有效协调,防止出现由于一家债权银行单独采取抽撤信贷资金或不履行合同,而损害其他债权银行和有关企业的整体利益。对于不按本决定或债权银行联席会议议定原则执行、对其他债权银行和市内企业造成风险的银行,当年不得享受本决定中的有关奖励,对其工作表现向其上级机构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打击非法活动。人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检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不属于洗钱活动的,及时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市银监局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2007]保市府办159号)要求,切实抓好综合治理非法集资工作,建立覆盖面广、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反应灵敏的监测预警体系,依法合规、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周密稳妥、措施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快捷高效、畅通无阻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六、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责任。金融是市场经济中的命脉性、引领性、核心性、全局性产业。当前,地方政府许多工作依赖市场运作,并通过现代金融手段来实现,有没有强大的金融支撑非常关键。哪个地方金融萎缩,必然带来经济萎缩。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学习,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在认识上,要有金融是崛起的支撑, 抓经济必须首先抓金融,有多大金融平台创多大经济奇迹的理念,把发展金融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思路上,要树立“大金融观”,打破金融即信贷的狭隘认识,凡有助于发展的资源开发、资金融通、资本运作,都纳入金融范畴。县(市、区)长亲自谋划,常务副县(市、区)长具体负责,切实承担起金融政策执行者、金融发展推动者、地方金融监管者、金融安全维护者、金融生态环境创建者的责任。构建起政银企新型关系,让金融在地方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经济活力增强、总体实力壮大、竞争能力提升的丰沛源泉,最终实现经济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每年公开评选三至五名金融工作先进县(市、区)政府领导,由市政府表彰。
  (二)突出重点。一是全力抓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开展创建信用县(市、区)、乡、村活动,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强金融诉讼案件的公开性、时效性,依法保护金融机构、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下大力健全金融体系。培育、扶持、引进更多的金融主体,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要优质服务巩固现有的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引进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成立风险投资机构。要抢抓国家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机遇,全力争取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合作互助社,为“三农”发展提供较有力的金融支持。三是积极开展“四资”运作。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县级投融资平台,创造性地开展“四资”整合运作工作,形成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四是主动打造新型政银企关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银企沟通机制,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金融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努力实现共赢。五是倾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是一个地方区域经济是否活跃,金融生态是否优良,发展动力是否强劲的综合体现。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创新融资方式,改变单一依靠银行融资的现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各种融资工具,多渠道、多途径地解决资金问题。五年内山区县至少有一家以上企业成功上市,其余地方至少新增两家上市公司。市政府每年通报各县(市、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三)夯实基础。一是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金融办,具体承担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培育金融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开展“四资”运作、组织银企对接等职能。已经成立的,要充实力量,做到专人、专职、专责。编制紧张的,金融办与投融资公司可以合署办公。二是各级政府要大力培养、引进金融人才。要把学有专长的金融人才公开选拔到金融办、投融资公司,使之知情出力,发挥作用,攻专项、破难题、解瓶颈、化风险、促发展。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结合各地非贸易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如下:
一、各种非贸易外汇的留成比例:①
(一)侨汇留成: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赡家侨汇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建筑侨汇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二)旅游外汇留成:
1.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宁夏、云南、贵州和西藏八个省、自治区,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到一九八二年底期间,旅游外汇全部留给地方;
2.除上述八个省自治区外,其他省市自治区均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3.用外汇贷款建造的旅馆,在还款期间外汇收入不上缴。还清贷款本息后的外汇收入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4.用外汇贷款购买的旅游车辆和设备,由于车辆和设备已分散到有关旅游服务部门,偿还贷款期间,从贷款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旅游外汇收入中,按还款计划统一偿还贷款本息。从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进口旅游车辆或设备等,应使用留成外汇进口。除报经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外,不得再使用外汇贷款进口;
5.合营建造的旅馆,从我方有外汇收入起,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6.用国内人民币贷款建造的旅馆,在偿还人民币贷款期间,不上缴人民币利润。其外汇收入三年不上缴,三年后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三)民航外汇收付轧抵后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民航“747”航班的外汇收入,在还款期间全部留给该局用于偿还“747”飞机的贷款本息。
(四)交通部下列项目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1.中国远洋公司的投资船舶净外汇收入;
2.交通部海运局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净外汇收入;
3.交通部救助打捞局救助打捞和拖航的净外汇收入;
4.从交通部远洋贷款船的海运收入存款帐户中向银行结汇支付国内费用的外汇;
5.交通部长江航运局客轮的外汇收入。
除上述五个项目外,交通部及其直属单位的其他外汇收入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外汇留成。
(五)邮电部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六)海关总署的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五计算留成。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计算留成。
(八)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
1.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文物商店,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的外汇收入;
2.寄售外国厂商的船舶用的设备和零配件及劳务服务收入;
3.香港卖单内地提货的外汇收入;
4.不通过外贸途径组织出口的书刊、图片、影片、电视片、录音带、磁带、唱片、邮票、金银铸币(纪念章)、人民币(纸币硬币)精装本、技术资料、版权和专利等外汇收入;
5.国际列车、国际航线的飞机和轮船以及车站、民航机场候机室和码头的小卖部和餐厅的外汇收入;
6.稿费、翻译费、印刷费、复制费、设计费、医药费、公证费、签证费、认证费、试验费、检验费、商检费、商标注册费、代国外发行图书刊物资料的手续费及法律事务代理等外汇收入;
7.派出海员、服务员、工人、厨师、翻译、医务工作者(不包括援外的医疗队)和科学技术工程人员等劳务外汇收入;
8.国内承办展览出租场地和家俱以及提供材料物料和劳务服务等外汇收入;
9.其他劳务服务的外汇收入。
(九)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按下列比例计算留成:
1.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科委和教育部及其直属单位,承包工程公司,文化部电影合拍公司,广播事业局电视合拍公司,外贸部各总分公司经营修理代理寄售零备件业务和海关外的免税商店的外汇收入,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
2.出国开办企业,如开设饭店、旅馆、商店、技术服务等,各项营业所得的外汇盈利,在开办三年内,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
3.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刊登外国厂商广告的外汇收入,全部留给创汇单位(通过广告公司承接的广告,广告公司和承做广告的单位按二、八比例分成);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留成;
4.外轮在我海域或港口造成污染、碰撞设备、船舶等的对外索赔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留成。造成污染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归受损失单位,另百分之五十归地方政府;碰撞设备、船舶等的留成外汇全部给受损单位;
5.寄售代销进口商品,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改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归经营单位,另百分之五十的使用权归各地销售点;
6.港口外汇收入,除外轮供应公司按百分之三十留成外,其他项目,仍按百分之二十计算留成。
二、关于新留成项目的审批权限问题:
(一)凡未列入本细则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如需留成,属中央部委局经营的应主报财政部审核,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属地方经营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或计委、或外汇管理分局,主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核,会同进出口管委会和财政部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二)广东、福建两省在外汇收付包干期间,属于地方收得的外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留成比例和报批手续。
三、计算外汇留成的原则和方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除经特殊批准外,必须全部调回国内,不准留存国外及港澳地区,不准自行以收抵支。
(二)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果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支的单位;按收入减支出的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
(三)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单位,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入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给予记载创汇成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收付轧抵净外汇实绩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的,也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比例。
(四)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保险的外汇收入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五)经批准实行外汇留成的中央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向财政部编报年度非贸易收支计划。按季(或半年、一年)同中国银行核对收汇实绩,并向财政部申请留成外汇程度,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银行办理划拨手续。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单位的外汇决定对全年的外汇留成额度进行总清算,长退短补。属于地方级单位,凭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到当地中国银行办理计算和划拨留成外汇手续,并抄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②
四、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一)留成外汇的使用,应本着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创汇条件、调动创汇部门的积极性增加外汇收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守财经纪律,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二)旅游外汇留成应确保用于发展旅游事业,地方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拨交省市自治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但广东和福建两省对华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外汇收入,应按华旅外汇收入实绩,分配给华旅部分留成外汇额度,具体比例由两省计委、侨办和华旅共同商定。中央级单位的旅游外汇留成按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
(三)分配给友谊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和文物商店外汇留成由省市自治区的中国银行每季度计算一次。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权归省市自治区计委,用于扶植旅游商品项目,并负责安排好内贸经营的旅游商品的供货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另百分之五十使用权给各地销售单位。
(四)其他非贸易留成外汇,除另有特殊规定外,使用权原则上归创汇单位。中央部委及其所属单位使用留成外汇时,凭部委局批准的文件使用;地方单位凭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使用。
五、计算外汇留成的时间界限:
(一)旅游(地方旅游外汇收入)、民航、铁道、邮电、海关、友谊商店、文物商店、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被批准收取外汇兑换券并给予计算留成的单位,按第二季度收入外汇实绩三分之二计算第一季度的外汇留成。
(二)承接外国厂商广告业务是从一九七九年初批准的,因此,一九七九年收入的外商广告费均可留给创汇单位。
(三)其他非贸易业务,1.凡从国外收入的外汇,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凭外汇兑换证明计算留成,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以前收入的外汇不予留成;2.凡被批准收取外汇券并享受留成的单位,按交售给银行的外汇券数字计算留成。
六、附则、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中央级单位请与财政部协商解决;地方级单位请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当地分局协商解决。
注:①非贸易外汇留成比例已改为:
A、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90%
a.航空运输业务中的机票、代理外航机票手续费、货运邮件、为外航飞机提供的机场起降、导航、加油、装卸等其它服务收入。
b.铁道运输业务中的客票、货票、行包、国际列车上提供的劳务服务和出售的小商品收入。
c.海上运输业务中的客运、货运、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d.邮电业务中的邮票、国际电话、电讯、邮政收入。
B、港口收入留成比例为70%。
C、旅游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40%。
D、侨汇、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外派员工、劳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等其它收入留成比例为30%。
E、海关关税收入留成比例为15%。
F、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业务的净收入和税款收入留成比例为5%。
G、捐赠外汇收入视具体情况确定留成比例。②最后一句已改为“属于地方级单位,凭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到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计算和划拨留成外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