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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3:1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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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2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O O 一年十一月七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


GB/Z
代号 
×××××
顺序号 — 
××××
发布年号

  第七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GB/Z”注明。
  第八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同时注明: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将封面和首页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将国家标准的编号改为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取消实施日期,其他各处作相应改动。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
  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国家标准,应当在国家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

(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

(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

(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及节能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当年需要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报批手续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开支,由各相关部门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牌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市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的名单,审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跟踪、检查和监测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市重点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协调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

(五)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企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镇(街)还应设立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协调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等指导工作。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确定市重点项目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利于推动本市产业升级、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突出重点,择优选择。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莞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四)已经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接转为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续建)。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立项批复等相关证明。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预备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证明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重点办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联席会议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协调会议和跟踪督查制度。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点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集中审议符合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转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查找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联系人及统计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每个重点建设项目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联络员(统计员),负责与市重点办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前期工作审批、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随同《东莞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单元)》,于当月25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本季度末月25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可随时申请转为重点建设项目。

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随时增补列入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结果报市重点办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按年度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实行统一建档编号,颁发《东莞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责成专人办理审批“绿色通道”业务,简化手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等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尽量采取“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快审快办”和“先‘挂账’、后补办”(在项目基本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即“路条”,并在一定期限内抓紧补办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办法,提高速度,压缩时间,支持项目加快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及服务保障若干规定,优质高效办理重点项目审批事项。

市重点项目属市审批权限的各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办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5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评估、节能评审和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而需要先期动工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先期动工手续。

市城乡规划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8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8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1、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可先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开展方案设计的依据,待条件具备后,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暂时没有完成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可改为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提供。2、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提前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先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及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已作技术审查”字样公章。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公建类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出具“路条”,即:到当地环保分局递交申报资料后凭分局出具的告知书或环评初审意见,到市局办理先期动工手续。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工业、商贸、交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对备案项目在收到申报立项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核准项目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市财政部门:对于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在收到项目概算总投资审查或最高限价审核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审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在收到施工图审查备案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若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报建证明》或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

市外经贸部门:对于具备批复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4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于尚欠部分前置条件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具“路条”。

其他审批部门都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市重点项目属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各相关业务对口市直部门均需指派专人跟踪协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必要时采取市领导挂钩督导等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属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属社会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标准的60%缴纳。

上述项目,被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缴费标准再下调10%。项目投资总额应以立项文件批准的总投资额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要。列入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省单列解决;列入市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市重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综合项目要素情况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的顺序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优先安排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

第二十六条 电力、交通、港口、铁路、电信、供水、供气等部门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向外报送的文件材料、广告和新闻媒体上刊示“东莞市重点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搞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重点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终统一组织对市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单位(市项目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涉及市重点项目的镇街及园区、市代建和管理部门)、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为建设单位、社会投资项目为业主单位)以及有关个人进行年度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向市重点项目抓落实不力的镇(街)、园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下达工作责任书、向重点项目建设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单等措施,对工作懈怠、延误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本年度未能开工、没有特殊原因不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重点办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市监察部门要会同市重点办将涉及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的市直部门全部纳入系统监督检查,并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诉和评议,督促各部门改进作风、改善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查处暴露出的问题,确保廉洁高效;同时将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纳入系统监督检查,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上报建设进度、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属国家、省重点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