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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2:4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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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通知
现将《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加强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管理,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是指集体(含乡、村)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括森林、林木(含竹类)和林地,其权属以林业“三定”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证书为依据。凡承包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山林权所有单位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专业队、联合体和家庭(个人)为承包方。
承包关系应签订合同予以确定。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
第四条 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林到户,也不得再分户承包,应由集体(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林场)统一经营,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任务;已经分林到户的,要以乡、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实行多种
形式的联合采伐,及时完成更新造林,已经分户承包的,集体要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和生产定额,定期检查现有林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 经济林、竹林、薪炭林应根据经营效益确定由集体统一经营或分户经营,允许采取联产、联责或大包干等多种形式承包。
第六条 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由集体统一经营,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以按生产阶段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项目。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可以由承包耕地的社员承包管理。
第七条 集体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由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允许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以多种形式承包开发经营,承包者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八条 集体林业用地由国营林场、伐木场长期使用的,其使用单位应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付给山权单位一定比例的林价款。
第九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应以当地村民为主,确因当地劳力不足或村民不愿承包的生产项目,经村民集体讨论后可以承包给外来劳力。跨地承包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联合体或家庭(个人)承包荒山造林、迹地更新的面积按劳力一般在五十至一百亩以内,专项作业承包的面积必须根据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确定。
第十一条 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的承包期根据承包经营的内容和需要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集体林业用地承包后,要限期植树造林;划定的自留山,也要限期造林种果。凡逾期未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山地抛荒费直至开发经营或由集体收回。
第十三条 责任山种植的林木按“谁造谁有”的原则确定林木所有权,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天然更新的林木归集体所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林木归属按承包投工者和集体双方协议(合同)认定。
家庭(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
第十四条 对具备培育种子条件的母树林实行采种承包,严禁掠夺经营;对具备培育苗木出售的圃地实行育苗承包。承包应规定质量要求,再按量计酬或确定包干上交数。
第十五条 承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作业面积、四至,承包内容和项目,生产技术要求和作业方式,起止期限,经济报酬,奖惩办法,违约责任等。
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数。
第十六条 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应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尚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补签合同,以稳定承包关系。
第十七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是合同的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一方认为合同条款不完善或认为承包条件有明显不合理要求改变的,应报告合同管理机关,经同意后,由双方协商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林地和林木的承包,无论采取投标、协商或其它形式,都要经村民民主讨论通过,并应公布承包方案。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入权力股、暗股或搞低标承包。
凡以非法手段承包的,经确认即应废止承包合同,并追缴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包方必须加强承包管理,统一组织本地林业生产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按合同规定提供生产资金、技术等生产性服务。
发包方应建立有效的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期满的山地作统一调整。
发包方不得发包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应将其上报当地县(市)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明确其所有权后方可发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经营森林,必须依法使用林地,不得在承包山、自留山上擅自盖房、修坟、取土、采石等,不得出租、买卖。
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方能全面履行合同的,在承包期满后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可参照《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12月26日

第56/99/M号法令:核准《商业登记法典》

澳门


第56/99/M号法令

十月十一日

商业登记法典


现公布之《商业登记法典》,旨在取代确立商业登记制度之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42644号法令及经同一日期第42645号命令核准之《商业登记规章》。
随着新《商法典》之公布,现制定本法典,使商业登记配合《商法典》开始生效后所要求之变更。
除了配合《商法典》引进之新实体制度外,本法典亦旨在使登记程序现代化,并简化手续,以方便大众,同时,务求增加受法律保护之交易之安全。
传统思想认为,保守秘密系商场上取得成功之条件之一,然而,人们亦日益感到须对参与企业营运之实体之某些状况加以公开,以开展信贷活动及保护企业主、消费者以及公众。
虽然,所有至今仅由《物业登记法典》规范之事宜,本《商业登记法典》几乎均有规范,但本法典仍维持物业登记制度对商业登记制度在传统上之补充性(尽管仅限于为填补商业登记规则之漏洞而有必要之情况)。
物业登记仍然是规范登记之一般规则之模式,因此,为谨慎起见,宜维持其传统上之补充性。根据《商业登记法典》之规定,商业登记亦处理财产之事宜,例如股之登记及企业之登记;而企业之登记最能说明有必要维持该补充性。
商业登记现改为仅公开参与商业营运之人(企业主)及商业企业之状况,因而不再包括船舶之登记。
制定对企业作登记之规定,或许是《商业登记法典》最重要之革新。事实上,一直以来均有学说认为宜制定对企业作登记之规定,但至今仍未有此种登记。
由于新《商法典》认定商业企业可作为所有权之标的,现有必要制定对此等财产作登记之规定。
除了制定对企业作登记之规定外,现规定所有企业主均须登记,因而一直以来无登记义务之自然人企业主亦须登记。此举旨在透过商业登记忠实反映出企业主及其企业之状况。
为确保自然人企业主办理登记,现制定诱发登记;该登记程序容许任何利害关系人提起有关程序,使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在登记局办理登录。
本法典选用法人商业企业主此统称,使自然人企业主(现行法典中之独资商人)以外之一切企业主均受统一制度约束,因而无须就各类法人商业企业主作详细列明。该选择系为将来预作安排,以免出现新类型之法人商业企业主时须修改本法典。
另一方面,在有关法人商业企业主之规范中清楚可见,须登记之某一行为系对所有法人商业企业主或仅对部分法人商业企业主而言。
对于法人商业企业主,主要是对于公司,《商业登记法典》将使《商法典》所规定之原则,尤其登记行为之创设性原则,得以实行。
另外,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得申请发出商业名称可予登记之证明。
登记行为,除了包括企业主之登记(旧制度中之注册)或企业之登记、登录及附注外,尚包括文件之存放及关于法定公布之记载。
对每一企业主及每一企业,均须设置相应之活页夹,用以存放登记文件、登记行为之申请书,以及该等登记行为所附具之一切文件。
本法典规定,在存放有关文件前,不得就须登记之行为缮立登记。存放行为极为重要,只要有关文件经已存放,即使发生登记或附注之遗漏或缺陷,亦不影响法律赋予登记之效力。
此外,在每一法人商业企业主之活页夹内,均须存放设立文件及章程之完整文本,且每次修改后,须将有关文本更新。
登记作出后,利害关系人须自行作出法定公布;在许多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得选择,作法定公布时仅载明有关文件已存放于相应之活页夹内,而不选择一直以来之作法,即作全文公布或摘要公布。
登记不但可由利害关系人或其受权人请求,方可由被推定为有权作出有关行为之律师请求;此举旨在提升律师职务之尊严,并认定律师在维护个人之利益及一般受法律保护之交易方面贡献良多。
确保被拒绝登记之行为在申诉被裁定理由成立后,具有原有之优先级。
申诉系《商业登记法典》中规范得最为详尽之事宜之一。该等规定确保利害关系人能针对认为有损其权利之登记局局长之决定,采用适当有效之申诉方法。现确立之制度已与其它登记法典所确立之制度配合一致。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商业登记法典》之核准)
核准附于本法规公布之《商业登记法典》,此法典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计算机系统之使用)
一、一切商业登记行为均须使用计算机系统。
二、在司法事务司司长尚未以批示作出相反决定前,对未输入计算机之登录应作之注销附注,得继续在有关簿册上作出,而不适用上款之规定。
三、须保留原有注册之专有编号,并在该编号后载明有关登记行为之呈交日期。
第三条
(将有效之注册及登录转录于计算机储存媒体)
一、须依职权将所有未输入计算机之有效注册及登录,透过从簿册转录之方式输入计算机。
二、将注册及登录输入计算机时,须以简要摘录方式为之,并须为新附注开始使用一新编号顺序。
第四条
(活页夹)
一、新登记须完全使用在活页夹作存放之系统。
二、在本法规开始生效前已登记之商业企业主,如请求作出新登记行为,应对每一商业企业主开立一活页夹,活页夹内应存放与其有关且在登记局存盘之文件,与其有关之最新登记数据之计算机打印副本,以及现核准之法典第五十七条所指之目录。
三、除按上款之规定开立之活页夹外,尚应依职权开立有关活页夹,以存放一切在登记局存盘且作为已作出之登记之依据之文件,以及上款所指之其它数据。
四、如发现应在有关活页夹内存放之文件并无存盘,登记局局长得依职权请求有权限之部门或实体免费提供该文件。
五、活页夹之开立应注录于登记簿册上。
第五条
(簿册之替代)
登记簿册完全以活页夹替代后,得按总督以批示所作之规定,将该等簿册进行微缩摄影,并将该等簿册销毁或存放于适当之档案库。
第六条
(期间之计算)
一、计算现核准之法典第十七条所规定之期间时,须将该法典开始生效前已经过之时间计算在内。
二、根据前法不受有关失效之规定约束之登记,得自本法规开始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予以续期。
第七条 *
(未登记之商人)
一、按新法典之规定,独资商人必须进行强制性登记;如彼等于新法典生效日未作登记,则须在一百八十日内自行请求登记局为其作出登录。
二、如独资商人在上款所指期限内不请求商业登记局为其作出登录,则须受新法典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约束;按照新法典之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得诱发其作出登记。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5/2000号法律
第八条 *
(企业之登记)
一、于本法规开始生效日已存在之商业企业之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自新法典开始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主动请求就该等商业企业作出登记。
二、上款所指期限届满时仍未登记之商业企业,如情况不变,则适用新法典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5/2000号法律
第九条 *
(手续费之豁免)
在第七条及第八条所指期限内,作出该等条文规定之登记行为者,无须支付手续费。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5/2000号法律
第十条
(法律代办之权限)
现核准之法典中关于律师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现时尚有之法律代办。
第十一条
(对登记局局长关于动产登记之决定之申诉)
现核准之法典所规定之申诉制度,适用于登记局局长关于汽车、航空器及船舶登记之事宜作出之决定。
第十二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公布于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第35期《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42644号法令及第42645号命令,该等法规系由公布于同一期《政府公报》之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第22139号训令延伸至澳门适用;同时,亦废止修改该等法规之法律规定,以及废止规范现核准之法典所规范之事宜之一切法例,但不影响第二款之规定之适用。
二、关于船舶登记之规定,继续生效直至规范船舶登记之新法例公布为止。
三、下列者亦予以废止:
a)五月十四日第24/83/M号法令中仍生效之规定,以及附于该法令之《商业登记手续费表》;
b)三月八日第20/86/M号法令中关于商业登记手续费之规定;
c)九月十三日第49/93/M号法令核准之《汽车登记规章》第四十条;
d)三月三十日第10/98/M号法令核准之《航空器登记规章》第六章。
第十三条
(开始生效)
一、本法规及由其核准之《商业登记法典》,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二、现核准之法典有关终审法院管辖权之规定,仅于终审法院开始运作之日方开始生效。
三、现核准之法典赋予中级法院之管辖权,在其开始运作前由高等法院行使。
四、因上条第三款a项及b项之规定而产生之废止,仅在以训令核准之新《商业登记手续费表》开始生效之日方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生育津贴该给谁?

武汉 张绍明律师 13871401077

【案情回放】 今年年初,收到顾问单位送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单位一名女员工王某辞职后向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1月在职期间生育小孩的生育津贴和哺乳期内的护理津贴8664元,由于生育保险武汉市2007年才启动,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是支付给单位还是支付给个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和单位员工都需要了解的问题.
一、生育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生育保险最近几年才在全国铺开,为什么要有生育保险,她起源何处?
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走出厨房,走向社会,成为职业女性。职业女性既要从事社会生产,又要担负起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她们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而减少或失去收入,同时又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此外,她们不仅要在身体和精神上承受负担,甚至还可能有生命或伤残的危险。如果再让她们因为怀孕生育而失去饭碗和工作,则显得明显的不公。
随着妇女参与社会生产人数的增加,生育保险逐步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1919年,第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生育补助金作了专门规定,随后又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0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1975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女工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声明》,其中明确规定:由于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能,所有女工应有权根据《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0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享有充分的生育保护,其费用应由社会保障、其他公共基金或通过集体协议承担。2000年,第88届国际劳工大会为了促进劳动力中的所有妇女享有平等和母子的健康与安全,又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 (第18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护措施,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165个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35个建立了生育保险。它充分体现了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对促进妇女就业、进一步改善妇女的就业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
实行生育保险,使职业女性在生育子女时,能够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并避免因生育而导致失业,从而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这既有利于维护劳动力再生产,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晚,生育保险制度建立更晚。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并且在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首次对女职工生育权利进行保护。随后,199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些也只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规定,为制定生育保险相关法规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但当时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体制的建立比生育保险更加紧迫,生育保险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1996年11月21日,位于西北的银川市制定了第一部有关生育保险的地方规章《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1997年,劳动部提出《生育保险覆盖计划》,随后,1997年辽宁省制定出《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但其他各省并未按计划跟进,2005年至2007年期间,各省市生育保险地方法规才大量出台,2006年10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73号令),生育保险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才在武汉市施行,比银川市整整晚了10年。
三、生育津贴该给谁?
通过对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的起因不难发现,她是为了保障职业女性不因生育而减少收入。在国营企业此事很好办,但随着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要私营老板给不干活的女职工发工资,就必须有法律层面的保障,生育保险就是这样一项制度。
生育保险的保障性决定了她不可能与产假工资同时获得,也就是说,女职工不可能从怀孕生育中获利,既得单位发给的产假工资,也获得社保部门的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领取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的主体是缴费单位而不是职工个人。这在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73号令)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武汉市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据(盖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四、生育期间待遇:不损害原则
既然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但实际情况是,各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往往较少,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这就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假工资支付多少合理,本律师认为,应该以“不损害女职工利益”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该女职工上班拿多少工资,产假期间应发给多少工资。本案中,王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800元,单位给她发的产假工资的325元,补发1425元产假工资比较合理,其申请仲裁要求给予8664元的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她的诉求,在生育期间她不但没有任何损失,还因此获利8664元—2400元=6264元。有违生育保险建立的宗旨,也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