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11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 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 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 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 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61件)
01 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02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
03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
04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 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
0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
0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
09 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
10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
11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
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
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
16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9号
18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
19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
20 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
24 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
25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26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
27 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
28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2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3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
3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
33 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
34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
36 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
37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
39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
41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9]31号
42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4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00]344号
45 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
46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47 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
48 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
4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
5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
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
53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
54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
55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
56 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
57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
58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59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0号
61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
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0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银发[2001]402号
0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2号
03 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号
0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272号
05 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银发[1996]261号
06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32号
07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63号
08 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2000]264号
09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10 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
11 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
12 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84号
1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银发[1998]556号
14 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银发[1998]357号
1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1]296号
16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银发[1992]265号
17 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63号
18 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43号
19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91号
20 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
21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66号
22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45号
23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446号
24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
2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44号
26 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 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3号
29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263号
30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0]358号
31 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银发[1999]391号
3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银办发[2001]53号
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4号
35 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银发[1999]138号
36 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27号
3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18号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海镇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街道绿地和苗圃、园林及林业科研林地等植树、种草、种花的绿化活动。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林业、计划、环保、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及原有绿地的保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绿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现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砍伐或迁移城镇树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已批准砍伐、迁移树木,但不能保证绿化面积的,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未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城镇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