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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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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8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收容遣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即时制止妨碍信访秩序上访人员的纠缠取闹行为,教育他们依法上访,维护领导机关和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收容遣送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信访收容遣送机构负责。信访收容遣送由公安机关配合执行。
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信访收容遣送工作。
第五条 信访收容遣送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信访收容遣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信访工作总体目标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市(行署)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有利于工作、即时制止上访人员纠缠取闹行为的原则,加强人员配备,设立、完善收容遣送机构和收容场所,拨给所需经费和装备。
森工、铁路、农垦、煤炭系统应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收容场所,解决所需经费。
第七条 上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予以收容遣送:
(一)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解决,仍坚持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无效,继续纠缠不休者;
(二)将老人、病残人、儿童舍弃在信访接待单位,进行要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造成不良影响或串联、怂勇上访人员纠缠取闹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四)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或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者;
(六)有自杀、自伤迹象,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者;
(七)失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
(八)其他严重影响信访秩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妨碍信访秩序的传染病人、孕妇、未成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上访人员,不予收容,可由信访工作部门通知其所在地信访部门会同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九条 收容遣送妨碍信访秩序的上访人员,应填写《收容遣送审批表》,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收容遣送审批表》应写明被收容遣送人员上访的主要问题、组织处理结论、纠缠取闹错误事实、收容遣送依据和审批意见。对初次收容的人员,应附有上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材料。
第十条 收容遣送妨碍信访秩序上访人员,省直机关由厅局级主管负责人审批,市(行署)由主管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或委托同级信访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县(市)由县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审批,森工、铁路、农垦、煤炭系统由本系统相当于市(行署)审批权限的主管负责人审批,中
直、省直企业事业单位由属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收容的上访人员,由公安机关配合将其送到信访收容场所。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妨碍信访秩序的上访人员,应当由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发生地的信访收容遣送机构执行。但收容后应及时告知被收容人员所在地的信访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被上级机关或外省、市遣回的收容人员,信访收容遣送机构或信访工作部门凭上级机关或外省、市行政机关出具的《收容遣送公函》接收。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决定收容的上访人员,信访收容遣送机构凭主管部门签批的《收容遣送审批表》接收。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异地遣送的收容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信访收容遣送机构或信访工作部门凭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容遣送公函》和上访问题处理结论材料接收。
第十六条 信访收容遣送机构对不符合收容遣送条件和审批手续的人员可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信访收容遣送机构对收容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遣送回所在地信访部门或单位。遣送前,应通知接收地或单位做好接收准备;遣送途中应严格管理,保证安全;送交当地后,应办理接交手续。
(二)通知所在地信访部门会同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三)自行返回。自行返回人员离开收容场所前应履行手续。
(四)通知有关单位来收容场所接待处理。
第十八条 需遣送的收容人员,由公安机关配合送回其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被省、市(行署)遣回或带回人员需要收容的,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收容手续。
第二十条 收容人员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信访收容遣送机构遣送回其居住地,也可以让其自行返回。但对有信访问题需要处理的,由信访接待单位配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行署)、县(市)有关部门和收容人员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应认真做好被遣回、带回或自行返回人员上访问题的处理、落实和教育、稳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收容遣送机构应对收容人员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其把毒品、易燃品、危险品和管制器械带入收容场所。
第二十三条 信访收容遣送机构应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防疫、消毒,确保收容场所无疫情、无中毒、无火灾、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 信访收容遣送机构应坚持控制稳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收容人员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信访收容遣送机构应及时掌握收容人员的基本情况、上访的主要问题、组织处理结论和纠缠取闹的错误事实,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制教育,使其放弃无理要求,遵守信访秩序,接受正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收容遣送机构应建立收容遣送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信访收容遣送机构对有自杀、自伤、逃跑迹象,聚众闹事、侵害他人和破坏收容场所财物,严重影响收容场所正常秩序,非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制止的收容人员,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施行临时的、必要的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擅自扩大收容遣送范围的;
(二)对妨碍信访秩序的上访人员应予收容遣送而不收容遣送,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屡遣屡返或无收容场所和经费而影响信访收容遣送工作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来收容场所接待或带回收容人员,借故不来的。
第二十九条 信访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信访收容遣送和收容场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信访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3日省政府公布实施的《黑龙江省信访收容遣送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5月20日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文化部

现将《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完善津贴分配的若干原则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从实际出发,搞好文化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关系,制定本意见。
一、津贴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引入竞争机制,发挥激励作用。
(二)根据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各单位要在思想观念和具体作法上,真正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彻底脱钩,从行业差别和自身类型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工资政策和本原则意见,理顺内部工资分配关系。
(三)津贴分配要体现工资的导向作用,有利于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各类专业人员的成长规律,切实实现人员与工资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四)制定津贴分配方案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加透明度,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论证,合理采纳,不断完善,使之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五)文化部对津贴发放实行宏观管理,进行总额控制并提出原则意见,基层单位制定具体的考核发放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处理好统分结合的关系,处理好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处理好规范管理和多样化分类管理的关系。
二、废止原有的奖金分配制度,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补贴,统一纳入津贴考核发放
(一)按国家规定核算的津贴为:全额拨款单位按照工资构成中的30%核定津贴数额,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工资构成中的40%核定津贴数额。其它可用于分配的项目一并进入津贴发放,废止原有的奖金分配制度,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补贴。
(二)新工资制度建立后,津贴不能平均发放,也不能将每人的津贴数额按工资测算后如数发至个人。只能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责任大小,统一测算出各级各类人员的津贴标准,按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进行考核计发。
三、津贴总额的构成
各单位工资(含固定部分、津贴部分、国家规定的补贴及其它工资部分)支出应控制在工资总额计划之内。津贴总额的列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在国家核拨工资中,职务工资以外的部分;
(二)全额拨款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按规定可用于津贴的部分;
(三)通过创收取得的可用于津贴的部分;
(四)其它可用于津贴分配的工资项目。
四、规范津贴项目,加大津贴分配力度
(一)单位设置津贴项目,应以本行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津贴名称为准。如确需在其它岗位设立津贴项目时,应能切实体现主要工作任务及其特点。原则上一项工作或一个岗位只设立一种津贴,如行政人员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科研单位专业人员设立“科研课题津贴”,图书馆专业人员设立“文献情报开发利用津贴”,技术工人设立“岗位津贴”。
(二)院团艺术表演专业设立表演档次津贴和演出场次津贴。在排练期间,表演档次津贴可根据剧(节)目的规模大小、排练周期长短、演员所担任的角色,拉开档次发放。演出期间,表演档次津贴与演出场次津贴可合并使用,按舞台上所担任的角色,设立档次,按演出场次计发津贴。
院团设立的创作、戏剧导演、舞蹈编导、舞美制做操作等专业的津贴均应划分前期(演出前)和后期(演出期间)两部分,合理计发。
(三)院校要结合实际,将国家津贴和校内津贴合并使用,统一分配,切块包干。校属各部门提留的可供分配的计划外资金原则上与国家津贴、校内津贴并用,分开测算,统一考核发放。发放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四)规范津贴项目后,各单位自行设置的出勤津贴、坐班津贴等均作为本岗位津贴的考核内容之一,利用该项岗位津贴的总数额进行考核计发。
(五)各单位可从创收中提取院(校、团、馆)长奖励津贴,用于奖励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有条件的单位可对所属部门进行定员、定岗、定任务,实行津贴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
五、规范各级各类人员的津贴比例关系,合理拉开差距
(一)实施津贴分配办法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以工作满负荷考核为基础,对于工作不饱和或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要相应扣减直至停发津贴。既要克服平均主义,避免脑体倒挂,又要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之间的津贴比例关系,处理好最高津贴标准和最低津贴标准的比例关系。
最低津贴即为本单位最低职务(技术等级)者,在工作饱和并无违纪条件下的标准津贴;最高津贴即为最高职务(技术等级)者,在工作饱和并无违纪条件下的标准津贴。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人员执行以下津贴比例:
1.专业人员最低津贴标准与最高津贴标准的比例为1∶2.4—4.4;
2.行政人员最低津贴标准与最高津贴标准的比例为1∶2.3—3.8;
3.工人津贴最低标准与最高标准比例为1∶1.2—2.4;
(二)职务相对应的行政人员与专业人员及工人津贴比例应大体平衡。对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可比其它岗位同类人员适当高一些。
(三)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津贴要实发到位,其在单位的工作量低于考核标准的,按100%实发,高于考核标准的,按实际工作量计发。
六、设立领导职务津贴
(一)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受聘于本单位主专业系列的专业职务并承担具体业务工作的双肩干部。为保证上述人员正常履行行政领导职责,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限制其业务工作量,超出业务工作量并领取相应津贴的,超出部分应按津贴数额扣除领导职务津贴。离开领导职务后,即停发领导职务津贴。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内兼职其它工作或临时性任务的,应按以上原则办理。
(二)领导职务津贴不适用于从事业务管理的双肩干部及人事、财务等管理部门中兼任专业职务的人员。
(三)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通过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来体现。双肩干部的津贴水平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的津贴水平保持协调关系。
七、坚持考核发放津贴的原则
(一)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切实有效的考核是津贴分配工作的中心环节,建立本单位各个岗位的工作规范,量化考核指标是考核工作的基础和依据,要从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确定。
(二)各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选择能够较为准确反映各类人员劳动量的指标,进行津贴额的测算,采用系数分配法、绝对值分配法、综合分配法等分配形式,完善专业人员和工人的津贴考核发放办法。
行政管理人员设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可分为岗位责任和目标管理两部分。岗位责任根据所在岗位担任的职务确定(参见附表),目标管理根据所担任工作的繁简程度和数量、质量的要求确定。为规范目标管理的项目,可将行政岗位工作分解,划分不同的岗位类别,每个岗位类别设立一个目标管理的津贴标准。行政人员负责几个岗位类别的工作,就考核计发几个岗位类别目标管理的津贴;岗位工作变动时,津贴也随之相应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八、调控创收工作,平衡部门间津贴
各单位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合理制定创收提成比例,明确可用于津贴的部分。要将所属部门的创收工作,作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从财务收支上进行调控和规范,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在调控的基础上,适当从创收部门提取津贴比例,向非创收部门补贴,以平衡部门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各单位要统管创收工作,集中地、规范地、合理地进行分配,不能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和谁创收谁使用的不合理现象。
九、规范津贴的审批程序
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是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单位所属各部门发放津贴,应先行分项造册,交人事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统一由财务部门付款。如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本部门分配矛盾突出,尚未得到解决的,可拒绝审批付款。
十、有关领导干部的附加津贴
根据有关文件,院团负责人任职期间在岗的,另加岗位津贴,党政正职月平均300元,党政副职月平均200元。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每年底一次性发给,不合格者,不得享受。中层负责人的岗位津贴标准,由各院团自行确定。所需经费均由院团自筹。享受此项岗位津贴后,按规定享受其它的津贴项目照常执行。不担任职务或离岗后,即不再享受附加津贴。
其它局级事业单位可参照院团的做法,自筹经费,发放领导干部的附加津贴,发放形式自行确定。
十一、建立津贴储备金
由于各单位创收情况不够稳定,因此,要建立以丰补欠的机制。各单位在使用创收收入时应留有余地,全额拨款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保证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津贴数额后,要提取单位年度基本工资额的10%,留作工资津贴储备金。当储备金滚存至占单位年度基本工资额50%以上时,可不再从创收中提留。
建立津贴制度是事业单位新工资政策的特点,也是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难点。制定以上各项原则意见,旨在建立统而不死,放而不乱的津贴管理机制,使我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分配工作日趋完善。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新工资制度的认识,集思广益,不断探讨,努力实践,科学地确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合理地进行内部分配,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资制度。
附表:行政人员岗位责任津贴分数一览表
--------------------------------------------------------------------------------
| | 二级职员 | 三级职员 | 四级职员 | 五六级职员 |
| |--------------|--------------|--------------|--------------|
| | 1 | 2 | 1 | 2 | 1 | 2 | 1 | 2 |
|------------|------|------|------|------|------|------|------|------|
| 分 数 |100| 90| 70| 60| 50| 40| 30| 25|
--------------------------------------------------------------------------------
注:1、本表所设各等级中的一档为正职标准分数,二档为副职标准分数,均以满负荷工作
的考核为基础。超负荷工作的,可从院(校、团、馆)长奖励津贴中给予奖励。工
作不饱和或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应扣减分数直至停发津贴。
2、本表仅为岗位责任津贴分数,不含目标管理津贴分数。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3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份
一、票据种类
数量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1、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2、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1、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票据拟定使用时间


三、印制票据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备注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票据管理单位基本信息

(一)单位汇款名称
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中央汇缴专户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局4511信箱100045或财政部综合司票据中心100820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平华010-68518869;张西兰010-68510260:传真010-68520047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7111010189800000467;联系人:李参010-68520047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制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票据种类
国财代码
单价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033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302
0.52元/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3
13元/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034
元/份

1、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402
0.26元/份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3
13元/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035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50l
8.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502
0.17元/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036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60l
10.7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602
0.43元/盼

3、手工票(25份/本)
03603
lO.75元/本






附件3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票据种类
收到数量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说明:本回执一式两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票据够填制,一份留存作入库记帐凭证,一份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