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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07:4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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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电力工业部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1997年2月15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国际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和采购工作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并确定采用国际招标办法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电力项目适用本办法。外方控股的项目及外商独资项目的国际招标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信用”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电力项目的国际招标采购方式在标书中明确,经批准后遵照执行。
第五条 招标当事人为项目单位、招标机构。
项目单位是设备招标采购的需方,即项目公司;如项目公司尚未成立,一般应是项目主管电管局或电力局授权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筹备处或工作组以及其他组织或部门。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招标资格,有权从事电力设备国际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工作应设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电管局或电力局、设计主管单位、招标机构等单位的领导和电力部有关司局的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组成,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对招标采购工作从编写招标文件到签订合同进行全过程的领导。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受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由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项目单位若不具备上述资格,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并经电力部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提的“招标采购工作”是指从编写招标文件开始至合同签订为止。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签订合同后的执行工作均按其相应的管理渠道和相应的规定、办法进行。
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参照《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至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章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且已明确设备采取国际采购方式;
(二)项目设备的招标机构已经批准;
(三)项目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已经电力部设计主管单位代部审查,项目设备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已经电力部组织审查。

第四章 公 开 招 标
第十条 确定招标工作计划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单位应会同招标机构商定发标的日期并确定标前会、开标、评标、完成评标报告及合同谈判的工作计划,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报纸上刊登。
第十二条 发售标书
招标文件出售价格应按成本核算,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标前澄清会
项目的招标文件售出后,如有必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说明或修改以及答复投标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时,招标机构应在适当时候及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参加由招标机构主持的标前会。修订招标文件或正式解答问题均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应在开标日两周前送交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开标
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项目单位、投标商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并作记录。开标时对唱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商对其做必要的解释,但解释不得超过唱标文件记载的范围。会后招标机构应及时向电力部报告开标情况。
第十五条 评标
评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为规范评标工作,开标前由招标机构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办法及细则”,报请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开标后应在十天内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评标工作组负责进行。评标工作组由招标机构及项目单位的代表以及商务、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工作组可以要求投标商代表对其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或澄清。如有必要,可以召开澄清会。
评标工作组对各标书综合评价后,应出具评标报告(初稿),并附原始数据摘要和综合比较表,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审。
评标工作组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判定部分或全部废标的意见,应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查。
评标报告(初稿)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十六条 定标
评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即为正式的评标结果。招标机构应及时将正式评标结果书面通知投标商,并组织项目单位和(或)其外贸代理机构按评定的厂商名次进行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约定内容进行,不得作实质性的变更。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取得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在合同正本上逐页小签,以示确定。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须列有“本合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的条款。

第五章 邀 请 招 标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做法类似,只在发标范围上不同。邀请招标发标时,应根据当时掌握的国际市场情况,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的厂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文件发送到上述厂商,邀请其投标。发标后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原则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议 标
第十九条 议标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不同点在于:
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商交换意见,直到对技术条件满意为止。投标商对此技术条件再报价,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数家比价,反复压价,直至选中技术和商务条件都满意的投标商。
第二十条 发标。
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投标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文件发送至上述投标商。
第二十一条 截标。
投标商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标书送至招标机构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议标。
议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为规范议标工作,截标前应由招标机构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议标办法及细则”,报请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议标工作应遵循“议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截标后应在十天内开始议标工作。议标工作由议标工作组负责进行。议标工作组由招标机构及项目单位的代表以及商务、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议标工作组在与投标商反复谈判后应完成议标报告(初稿),同时附上原始数据摘要和综合比较表,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审。
议标报告(初稿)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定标、签订合同。
议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部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即为正式的议标结果。招标机构应及时将正式议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厂商,并组织项目单位和(或)其外贸代理机构同中标厂商签订合同。
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须列有“本合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的条款。

第七章 招 标 工 作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纪律遵照《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
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12月30日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技术监督局 农业部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技术监督局、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
《意见》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部商林业部、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及“科教兴农”精神,发挥标准化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而提出的。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对于加快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副产品产量和质量,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予以
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
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的需要。几年来,我国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在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副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规范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和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
劣农用生产资料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在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的要求和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
如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
农业标准体系主要指围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制定的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系列标准的总和,还包括为农业服务的化工、水利、机械、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等方面的标准。
建国以来,我国在主要农副产品、种子、饲料、农药、化肥、农(牧渔)业机械等方面制定了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为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农艺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对我国农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初步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农业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根据新的情况,针对农、林、牧、渔各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总体上,这个体系的建立要从确保农副
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稳定增加的目标出发,突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副产品等级标准;二是种子、苗木、种畜禽、水产种苗等品种和用种质量标准以及农用生产资料质量标准;三是农艺技术规范;四是农副产品包装、储藏(冷藏)和运输标准。围绕上述内容,“九五”期间要抓好
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等级和农用生产资料及配套标准。要紧密围绕种子(含苗木、种畜禽、水产种苗,下同)、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机、农用薄膜等基本生产资料,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研究快速、适用的先进检测技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
量及检测技术标准,完善动植物检疫规程标准;要立足我国的实际并借鉴国际上有益的经验,认真做好棉花等级标准的修订;抓紧大米、小麦粉等农副产品加工新技术的研究,为制定和完善加工标准打下基础;适应小包装、规格化时鲜水果和蔬菜的市场需求及现代连锁经营的需要,着手果
蔬等级标准和包装、贮藏、运输、加工方面的研究和标准制定;制、修订肉类分部位分割包装标准,健全肉类检疫规程等标准。上述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农业、林业、内贸、供销、轻工、化工等部门分工实施。有关科技攻关,由国家科委予以立项。
2、抓紧制定或修订品种标准和区域性农艺技术规范。根据市场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加速制定粮、棉、油、果、蔬以及畜禽水产等优质农产品品种标准。要面向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根据各地农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制定地方农艺技术规范,并针对农民文化水平的实际情况,把先进适
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及时转化为简明扼要、便于操作的标准文本和标准图表、图片。当前,主要围绕“米袋子”、“菜篮子”等产品的生产,制、修订良种繁育、水稻旱育稀植及抛秧、精量半精量机械化播种、平衡配方施肥、地膜覆盖、吨粮田栽培、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节水灌溉、速生
丰产林、畜禽规范化饲养、海淡水养殖等技术规范。上述工作,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分别会同地方农(牧渔)业、林业、供销、粮食和商业等部门负责实施。跨省区的区域性农艺技术规范由农业、林业等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范围组织并实施。科研攻关应纳入科研计划。
3、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农副产品和种子生产、加工和贮运、经营企业,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总之,要通过各方面努力,力争“九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主要农副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业标准体系。
二、认真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
组织实施标准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标准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转化为生产力。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贯彻实施种子和农副产品质量等级标准,确保种子和农副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围绕“种子工程”,在种子鉴定、检测、繁育、生产、加工、贮运等环节,抓好相应标准的贯彻落实,使商品种子质量逐年有所提高。国营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
粮食等级标准定购和议购;各级粮食市场要坚持把粮食等级标准作为市场准入和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供销部门要严格按照棉花等级标准收购;烟草部门要作好新的四十级烤烟等级标准全面实施工作。要结合其他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逐步把农副产品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加工、贮藏(冷
藏)、包装、运输标准作为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
2、广泛开展农业综合系列标准化,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践证明,围绕农业生产过程制订配套系列标准,加以推广应用,这是在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促进包括统一供应良种、统一播种、统一灌溉、统一施肥、统一防治
病虫害、统一机械作业等主要内容在内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一种有效手段,今后要进一步总结和深化。要坚持以县为基础,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技术监督、农(牧、渔)业、林业、科技和农资供应等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综合系
列标准化示范工作。
“九五”期间,示范工作要逐步做到省有示范县、县有示范乡、乡有示范村、村有示范户,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有典型引路的良好示范网络。各级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科技和供销等部门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各地的示范工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的经验
,以一种或一类优势农副产品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以农工贸、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为依托,在一定区域内对农副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从而达到提高农副产品产量、质量和效益的目的,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应用。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监测体系
农业监测体系是指为提高农副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由各类具备农业专业技术和监测能力的检验、测试机构组成的监测网络。
1、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粮油、食品、农药、化肥、饲料、农机具等30多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和各地也分别建立了一批部级和地方性的检验、监测机构,对部分农副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某些项目开展了监测工作,为建立农业监测体系初步奠定了基

础。
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农业监测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要求,本世纪末要建立起以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监测为重点,包括对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在内的较完整的农业监测体系。其中,农副产品监测的主要对象是:粮油、棉毛麻
丝、果蔬、畜禽、糖茶、水产品、蜂产品、烟草等及其加工品;农用生产资料监测的主要对象是:肥料、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鱼、兽药及兽用器械、农林机具、热作机械、农机零配件、渔机仪器、渔具渔材、渔用药品、农膜等;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的主要对象是:农业
环境、病虫害、疫情、土壤地力、水质、大气污染等。
2、“九五”期间,根据国家财力和现有基础,第一步健全并完善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监测体系,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及各类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测。特别是要配合各地的“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加强对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和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的监测,确保人身安全健康;第二步是健全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对涉及农副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艺技术规范的实施,开展监测。特别是要配合“科教兴农”、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工作,广泛开展监测和技术监督服务。

3、建立和完善农业监测体系的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统筹规划。在建立和完善农业监测体系中,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国家监测体系的建设,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现有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部级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尽快将其建成人员素质较高、有较强的检验和监测手段、内部管理较完善、达到国际水平的检验、监测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承担全国性投资大、技术要求高的重点监
测项目,并对地方监测机构的监测业务进行指导。
二是地方监测机构的建设和完善,要贴近农村、贴近农业、贴近生产单位和用户,以便就近就地进行快速监测。在地方监测机构建设中,除充分利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建立的检验机构及农业等主管厅局设立的检验机构外,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校、农业技术推广等部门
的力量和条件,从中择优填补空白项目的监测机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为配合农村市场的建设,要在各类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特别是大型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快速监测点,开展市场质量监测服务。
三是对纳入农业监测体系的检验、监测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考核认可,并加强对其日常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监测计划的协调,避免重复检验,提高监测工作的合理性和时效性。
四、采取切实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采取切实措施,才能取得成效。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是增强农业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规范农村经济秩序、推广农业技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和扶持农业这个高度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2、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是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长负责“米袋子”,市长负责“菜篮子”,要充分运用农业标准化手段,以取得更大的工程实效。以县为基础开展
的农业综合标准化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保证体系试点,要由主管县长挂帅,亲自领导落实。各级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和内外贸部门的分管领导要亲自参与,切实负责。同时,要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3、统一组织,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农业标准和监测工作涉及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多个部门,需要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计委、财政、科
委等部门给予支持。要广泛吸收管理能力强、产品质量高和效益好的企业、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同各项科教兴农计划有机结合起来,在编制、下达和实施农产品基地建设
、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和火炬计划等项目时,充分运用农业标准化这种手段。



199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