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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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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2〕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

  为引导再制造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及装备的示范应用和推广,加快提升再制造产业技术水平,在各地推荐、专家评审基础上,我们组织编制了《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据此指导和支持有关企业、科研院所等加强研发攻关,推进示范应用和推广。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支持搭建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和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等单位支撑作用,进一步促进再制造技术进步,提升再制造装备水平,为再制造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强化分类指导。对研究开发类,要紧紧围绕企业再制造工艺装备需求,强化供需对接,引导各方面科技资源加大投入;对产业化示范类,要积极组织实施产业化示范项目,加强技术验证和评估;对应用推广类,要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应用范围和领域。

  三、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再制造相关科技创新项目及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支持和鼓励建设再制造技术开发平台和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联合攻克关键共性再制造技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再制造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和应用推广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技术改造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再制造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研发,择优列入相关科技专项予以支持。支持再制造领域相关企业、单位积极研究起草相关标准,完善再制造标准体系。

  四、加强技术交流。结合再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装备应用情况,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推进再制造技术交流。组织召开重点再制造技术现场交流会、推介会,鼓励再制造企业及科研院所举办或参与展览展示活动,推动广泛应用先进适用再制造技术装备。

  附件: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目录.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4650905.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与装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二年四月



目 录

一、再制造成形与加工技术 3
二、再制造拆解与清洗技术 7
三、再制造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 9
附录:典型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 11


一、再制造成形与加工技术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激光熔覆成形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铁基零部件裂纹、掉块、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在被涂覆基体表面上,以不同的填料方式放置选择的涂层材料,经激光辐照使之和基体表面薄层同时熔化,快速凝固后形成稀释度极低、与基体金属成冶金结合的涂层,从而显著改善基体材料表面的耐磨、耐蚀、耐热、抗氧化等性能,实现金属零部件表面或三维损伤的再制造成形。 解决激光三维成形的尺寸精度控制以及性能提升技术问题。对比换件维修而言,三维损伤激光熔覆再制造成形只需消耗可以弥补三维损伤部位等体积的材料,节材效果显著,成本较低,具有良好的经济、资源和环境效益。 产业化示范
2 等离子熔覆成形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金属零部件裂纹、掉块、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利用高温等离子体电弧作为热源,熔化由送粉器输送的合金粉末,在被修复工件表面重新制备一层高质量、低稀释率、具有优异耐高温、耐磨、耐腐蚀的强化层,实现金属零部件表面或三维损伤的再制造成形。 通过等离子熔覆成形技术制备的工作层,在恢复零件尺寸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零件的表面服役性能,实现产品的再制造。设备简单可靠,成形效率高。 产业化示范
3 堆焊熔覆成形技术 工业机械重载装备的中型、大型金属结构件 堆焊熔敷再制造成形技术的关键是根据零部件的失效特征设计合适的堆焊材料和自动化成形工艺,并且结合工业机器人的高精度、高灵活性,以及优质高效的数字化脉冲焊接设备,有效的保证了再制造产品的质量。 堆焊熔覆再制造成形技术制备的高性能堆焊层,在恢复零件尺寸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零件的表面服役性能,使再制造后零部件服役寿命不低于新品。再制造的成本仅为新品的1/10左右,且节能、节材效果明显。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4 高速电弧喷涂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金属零部件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通过机器人夹持高速电弧喷涂枪,控制喷枪在空间进行各种运动,使得喷枪能够按照设定的程序自动实现喷涂作业,采用高压空气流作雾化气流,获得性能优异的喷涂涂层。 采用机器人自动化高速电弧喷涂技术对报废的零部件实施再制造,根据零件表面的失效特征设计合适的喷涂材料及工艺,在零件表面制备的高性能涂层,恢复了零件尺寸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零件的表面服役性能,使再制造后零部件服役寿命不低于新品。 产业化示范
5 高效能超音速等离子喷涂技术 汽车工业、机械工业、石化工业、冶金工业等领域金属零部件腐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以高温的超音速等离子射流为热源,借助等离子射流来加热、加速喷涂材料,使喷涂材料达到熔融或半熔融状态,并高速撞击经预处理的零件表面,经扁平凝固后形成性能优异的喷涂涂层。 根据零件表面的失效特征设计合适的喷涂材料及工艺,使零部件表面得到强化,恢复零件尺寸并提高零件表面的耐磨损、耐腐蚀、耐高温氧化等性能,提高零件的使用寿命。 产业化示范
6 超音速火焰喷涂技术 冶金工业、石化工业、造纸等领域需耐磨、耐腐蚀、耐高温设备 经过高温、高速将金属及其合金、金属陶瓷粉末熔化成熔融状冲击经预处理的零件表面,使其表面能致密、均匀地附着一层喷涂涂层,且涂层与基体结合强度高。 超音速火焰喷涂制备涂层厚度、耐磨性、耐蚀性方面均优于电镀硬铬层,而且性价比也高于电镀硬铬层,是替代电镀硬铬技术的优先技术。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7 纳米复合电刷镀技术 坦克、舰船、飞机、汽车、机床等军用装备和民用装备重要零部件 金属离子在电场力的作用下扩散到工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金属基质相;纳米金属颗粒沉积到工件表面,成为复合镀层的颗粒增强相,纳米颗粒与金属发生共沉积,形成复合刷镀层。 将纳米技术与传统的电刷镀技术结合起来,在金属基镀液中加入纳米陶瓷颗粒,制备了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液及镀层,研究其使用性能发现,该技术在耐磨损、耐腐蚀、耐高温、抗疲劳性能等方面相对于传统电刷镀技术都有大幅提升,可用于装备损伤零部件的再制造及产业化应用。 应用推广
8 铁基合金镀铁再制造技术 各种类型的柴油机及相关机械的曲轴、直轴等贵重零部件 在无刻蚀镀铁技术的基础上,在单金属镀铁液中加入适量的镍、钴等合金元素,获得Fe、Ni、Co合金镀层,使其比单金属镀铁层具有更好的力学性能。并在镀铁前后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法,保证修复后工件的使用寿命,达到再制造标准要求。 可实现铁、镍、钴三元合金共沉积,得到铁基合金镀层。一次镀厚能力强,并能反复施镀,解决了大型零部件一次镀厚能力的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首次在国内外实现了舰船、机车大型曲轴等关键零部件的铁基合金镀铁的批量再制造,使用安全可靠,且工期短,费用低。 应用推广
9 金属表面强化减摩自修复技术 各类机械设备的发动机、减速器、轴承及使用润滑油的机械摩擦磨损部位,适用处于边界润滑条件下的齿轮传动装置 主要是以润滑油、脂为载体,将自主开发的微纳米减摩自修复材料输送到摩擦副表面,利用摩擦过程中产生的瞬间高温、高压作用,使自修复材料表面的不饱和键与摩擦表面的金属离子形成化学键结合,形成一层类金属陶瓷表面改性强化修复层,实现金属摩损表面的原位修复,并可显著降低摩擦表面的粗糙度,改善设备的润滑状态。 主要解决机械设备运行中的磨损自修复问题,以及我国机械设备精度不高、噪声较大、渗漏油等问题,提高和保持机械设备的使用精度,延长其使用寿命,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机械设备的可靠性。该技术可广泛用于机械摩擦磨损部位,实现金属零部件运行中的不解体修复,减少机械设备运行能耗5%~15%。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0 类激光高能脉冲精密冷补技术 机械零部件划伤、点蚀等表面微区损伤,沟槽、薄壁等特型表面以及裂纹、缺损等部位 该技术利用瞬时高能量集中的电脉冲在电极和工件之间形成电弧,在氩气保护下,使焊补材料和工件迅速熔结在一起,实现热影响区相对较小的冶金结合。 用以实现机械零部件表面微区损伤、特型表面、以及特种失效的再制造难题,是一种高精度、高结合强度、热影响区较小的新型焊补技术,其焊补质量可达到激光焊的效果。特别适用于划伤点蚀、沟槽薄壁、裂纹缺损,以及形状复杂、位置特殊的表面失效再制造。 产业化示范
11 金属零部件表面粘涂修复技术 各类金属零部件内外沟槽、内孔磨损,以及难以焊补的诸多零部件各种缺陷 表面粘涂技术是将填加特殊材料的粘胶剂涂敷于零件表面,以赋予表面特殊功能(如耐磨损、耐腐蚀、绝缘、导电、保湿、防辐射)的一项表面新技术。表面粘涂是在零件表面形成功能涂层,达到并超越原技术性能指标。 对设备零部件出现的磨损,沟槽,不良划痕等进行粘涂修复,可以恢复零部件精度,还使其性能大大提高,使用寿命增加2-3倍。 应用推广
12 再制造零部件表面喷丸强化技术 承受交变载荷,主要以疲劳失效或腐蚀疲劳失效的再制造零部件表面 喷丸强化就是高速运动的弹丸流连续向零件表面喷射过程。弹丸流的喷射如同无数小锤向金属表面捶击,使金属表面产生极为强烈的塑性形变,形成表面硬化层。 具有强化效果显著,成本低、能源消耗少,适应性好、用途广泛等特点。此技术已被公认为最经济、有效的防治金属零部件过早疲劳失效的技术。 产业化示范

二、再制造拆解与清洗技术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拆解信息管理系统 工程机械 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手段,解决拆解过程中物流信息难于管理的问题,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解决拆解过程中物流信息难于管理的问题,实现拆解物料的信息化管理及跟踪。 研究开发
2 工程机械结构件销轴与轴套无损拆解技术 工程机械结构件 通过使用专用接头连接销轴注油孔和油泵油管,采用油泵产生压力并形成油膜,实现拆卸工作,并使用托架支撑被拆工件,避免被拆件掉落发生危险或工件损坏。 可避免因人工用钢管或拉马冲击拆解而导致轴套及销轴表面拉伤或端面尺寸变形,降低劳动强度、并可保证零件尺寸不发生变化。 研究开发
3 液压油缸活塞杆无损拆解技术 液压油缸 通过研究拆卸时无冲击、拆卸后不损伤螺纹的拆卸技术与装备,实现保护活塞杆螺纹的无损拆解。 避免因手工拆解造成的活塞杆螺纹损伤。 研究开发
4 泵车支腿、转塔无损拆解技术 混凝土泵车 可实现泵车支腿和转塔连接轴的拆解,泵车臂架系统中各连接轴的拆解,支腿油缸与支腿连接轴的拆解。 解决泵车支腿和转塔连接处因锈蚀、变形等原因无法正常拆解的难题,并提高拆解效率。 研究开发
5 电机轴承拆解技术 电机轴承 采用专业的拆解设备,将轴上的轴承完好拆解,防止轴承的损坏。 可避免因电机轴承拆解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轴承报废,实现电机轴承无损拆解。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6 高效喷砂绿色清洗与表面预处理技术 工程机械 基于传统喷砂技术原理,通过机器人或变位机夹持(或手持)喷枪按照设定路径行走,在压缩空气的作用下,磨料(或磨料与水的混合物)通过喷枪以高速喷射到待处理表面,通过改变磨料成分、组成、粒径、配比和喷砂工艺,可分别或同时实现待处理表面的污染物去除、表面粗糙度控制、残余应力优化、润湿性改善和表面适当强化等预处理过程。 实现废旧零部件表面清洗、预处理和强化过程的一体化,提高再制造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再制造成本。同时减少预处理过程对环境、人员和清洗表面的负面作用,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产业化示范
7 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高温高压清洗技术 工程机械 高温高压清洗技术利用电机带动的柱塞泵经加压至高压后,最后由高压喷枪喷出。在整个清洗过程中能够将零部件表面的水泥垢、油垢等脏污通过冲蚀、剥蚀、切除、打击进行去除。 高温高压清洗技术为物理清洗技术,采用了半自动化清洗设备,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 研究开发
8 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超声清洗技术 工程机械 超声清洗技术是将高频电能转换成机械能之后,产生振幅极小的高频震动并传播到清洗槽内的溶液中,在换能器的作用下,清洗液的内部将不断地产生大量微小的气泡并瞬间破裂,每个气泡的破裂都会产生数百度的高温和近千个大气压的冲击波,从而清理零件表面以及狭缝中存在的污垢,达到零件所需要的清洁度要求。 超声清洗技术采用水基溶液清洗,循环利用清洗液,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消除了煤油清洗作业过程中易燃易爆的安全隐患。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9 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表面油漆清除技术 工程机械 研究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再制造适用的物理清除油漆的工艺,让再制造毛坯达到再制造加工需求的表面状态,以利于后续零件的检测、修复或再制造加工,研究适合废旧工程机械零部件的油漆清洗工艺和设备,实现油漆的高效去除。 根据再制造产品生产流程,旧件回收、拆解以后需要对零件表面有油漆的零件进行油漆清除工作,让零件回归毛坯原本状态,以利于后续零件的检测、修复和重新涂装,防止由于表面油漆存在而引起检测不准确,妨碍修复工序及影响再制造零件的外观质量。 研究开发

三、再制造无损检测与寿命评估技术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再制造毛坯缺陷综合无损检测技术 装备机械零部件表层和内部缺陷 基于材料与声、电等能场的作用原理,利用涡流和超声无损检测理论和方法,实现零件材料的表层及内部缺陷检测。涡流检测零件表层缺陷,零件无需前处理,操作工艺简单,可实现自动化作业。超声检测借助表面耦合剂或水浸方式检测零件内部缺陷,可实现自动化作业。 涡流/超声波综合无损检测技术关键是在零部件失效分析基础上设计合适的检测探头及检测方法,并结合检测信号的分析处理,有效保证再制造毛坯质量性能的评价,最终为毛坯能否再制造提供确切的参考依据。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 再制造零件表面涂层结合强度评价技术 装备机械零部件表面涂层 实现在复杂的工厂现场对外形各异的再制造零件表面涂层进行便捷的、高可靠度的结合强度检测。 解决压入过程中声发射信号随机性和易受干扰性的难题,在大样本空间下,探索涂层界面开裂与声发射信号反馈的特征关系。 研究开发
3 再制造零件服役寿命模拟仿真综合验证技术 装备机械再制造零部件 基于有限元分析和热力学理论耦合建立高仿真、高普适度的有效模型,实现通过模型对再制造零件服役安全寿命的估算和控制;结合已有条件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典型零件实车验证平台。 解决不同材料性质和载荷条件下再制造零件服役平台的仿真能力问题,解决不同性质再制造零件的融合和耦联所带来的材料学、动力学和热力学相关问题。 研究开发
4 再制造零件动态健康监测技术 装备机械再制造零部件 针对不同的再制造零件的本体结构和服役工况,解决合理布置传感器和信号接收装置的问题,同时保证实时信号在传输过程中最大程度的减小衰减和散射,确保断裂信号可以实时准确的反馈出再制造零件的服役状态和损伤水平。 实现对再制造零件服役过程的在线健康监测,捕捉再制造零件的临界失效状态,并给出实时的预警信息,有效避免再制造零件突然失效的发生。 研究开发
5 发动机曲轴疲劳剩余寿命评估技术 中重型车辆发动机曲轴 通过特型专用探头均速采集曲轴R角部位金属磁记忆信号,并提取特征参量,经专用软件处理,获得评价结果。 可检测出无裂纹但存在过度疲劳损伤的曲轴,避免该类曲轴作为再制造毛坯件而造成再制造质量的安全隐患。 产业化示范

附录:典型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及装备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 发动机缸体等离子熔覆技术 汽车发动机缸体 发动机缸体经过长里程数的运行之后,缸壁的行磨纹支撑率等参数会过度磨损,使得发动机性能和机油消耗等无法达到正常指标。在此,我们可以通过等离子涂覆技术,修复发动机缸体表面,使其恢复原始的设计尺寸,再进行镗缸、行磨,使缸体得到重复的利用。 等离子涂层表面物理性能稳定,耐磨性能好,完全可以满足工艺的原始设计要求。采用等离子喷涂技术,还可以避免在再制造过程中,采购昂贵的非批量的特殊尺寸的活塞和活塞环,从而节省再制造的成本。 研究开发
2 发动机曲轴激光再制造技术 汽车发动机曲轴 常规修复工艺如堆焊、电刷镀、热喷涂等工艺方法存在变形量大或结合强度不理想等缺陷,采用激光熔覆从理论上可以弥补上述工艺方法的不足,达到熔覆层与机体的冶金结合,并通过新材料的优选实现曲轴使用性能和寿命的提高,恢复曲轴轴颈原标准尺寸,以实现曲轴再制造。 主要解决曲轴轴颈修理尺寸达到极限或局部超过极限尺寸造成曲轴报废的问题,.满足曲轴使用要求的激光熔覆材料的选择和研发,确定激光熔覆最佳工艺参数,控制激光熔覆时曲轴变形和熔覆层裂纹,制定了激光熔覆后的精加工工艺。 研究开发
3 发动机内孔电刷镀技术 汽车发动机内孔零部件 通过数字控制器将电镀刷伸入到发动机孔内,然后在发动机孔内上下运动,电镀刷喷出电镀液,在电镀刷盒发动机加载正负极电压,就可以均匀将镀液刷在缸孔内。 通过数控方法,在发动机内孔表面制造出纳米晶镀层,使废旧的发动机或其它零件在综合性能上达到原型新品件。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4 CVT无级变速器再制造技术 汽车CVT无级变速器 开发针对CVT无级变速器再制造的拆解,清洗,装备及检测的专用工具及设备,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再制造作业指导书和相关的企业标准。 针对故障及废旧CVT无级变速器进行再制造。整个工艺主要分为拆解,零件性能检测,清洗,损坏零件修复,装配,测试这六大环节。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可达到新品的质量要求。 应用推广
5 汽车转向器再制造技术 汽车电液转向助力泵 通过对国外转向助力泵技术的消化吸收、自主研发,对废旧转向泵进行拆解、清理、整形、部件测试或自产ECU替换方式,使废旧转向器性能提升。 汽车电液转向助力泵主要原材料为铝材、铜材、钢材、永磁材料、塑料件等材料构成,每年可直接重新利用有色金属材料约50吨,填补了国内电控液压转向助力泵的空白。 应用推广
6 柴油机典型零部件再制造技术 柴油机零部件 采用电焊、电镀、配轴瓦、金属扣合等方法,使修理后的零部件性能恢复,尺寸满足图纸的技术要求,保持整机良好的工作状态。 主要用于船用设备的修理,经过多年生产实际证明,同时也适用于在民用设备及其他大型设备部件的再制造方面推广,并可以在用户现场进行维修,使用户可以缩短维修周期、降低成本、最大程度的提高设备紧急修理价值。 应用推广
7 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再制造技术 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 主要是通过对偶发故障期的废旧的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部件进行拆解后,运用先进的表面处理、修复以及过程的检测匹配等技术,使其达到甚至超过新产品的性能。在售后市场进行销售,减少新配件的制造量。 废旧汽车起动机和发电机的回收再利用,减少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发电机循环再利用的配件比例约72%,起动机循环再利用的配件比例约68%,资源综合利用量在70%以上。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8 大型发电机再制造技术 大型发电机 通过对已损坏发电机进行检测,制定合理的修复方案,运用先进的维修设备及工艺工装技术,将损坏的绕组及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使其产品性能和质量达到甚至超过新产品。主要工艺有绕组修复、机械零部件修复,加强绕组绝缘工艺以及性能检测。 使用大型发电机再制造技术修复的发电机的性能质量可达到或超过新品,但其生产周期较短,节约原材料,并可在原有基础上通过加强绝缘和提高机械强度等工艺增强发电机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应用推广
9 废旧油管再制造技术 油田油管 把报废油管预处理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用金属冶金结合填充腐蚀、磨损的油管内壁,内衬陶瓷层防腐、耐磨,提高油管使用寿命5倍以上。 将80%的报废油管再制造,解决油管在油田生产中的腐蚀、磨损问题。 应用推广
10 轮式通井机再制造技术 油田轮式通井机 研究石油通井机再制造总体方案、车架、井架、分动箱、绞车再制造工艺技术。 主要解决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机械磨损、密封件老化和电路系统老化等障碍。可以实现废旧轮式通井机的性能恢复。 研究开发
11 重型支承辊堆焊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利用埋弧堆焊工艺,将已使用后失效的轧辊工作层进行恢复,并通过选择适当的堆焊工艺及材料,恢复工作层的性能,使轧辊恢复原有的工作性能。 轧辊通过堆焊修复,可以重复堆焊5次左右,大大节省了新备件的制造工作,节省大量金属资源及备件制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应用推广
12 板坯连铸扇形段辊子明弧焊复合工艺技术 冶金工业 将工作表面已失效的辊子采用明弧焊工艺进行堆焊重新制作新的工作层,使其恢复到新产品的性能,可以实现通过选择合适的焊接材料使辊子工作层的性能大大提高,使之更加符合工作要求,既延长辊子使用寿命,又节省了制造新辊所需的材料和能耗。 由于实现了废旧辊子的再生利用,大大节省了新备件的制造工作,节省大量金属资源及备件制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3 冷轧辊类热喷涂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采用超音速火焰喷涂或者等离子喷涂技术,将满足于工况需求的粉体材料加热至熔融或半熔融状态,以极高的速度冲击到经过预处理的表面,形成保护层,实现辊子的再制造。 热镀锌锌锅沉没辊涂层突破了涂层结合强度、抗锌渣粘附能力、耐磨性能等关键技术瓶颈,使得带钢质量大大提高。涂层具有良好的抗Mn积瘤、抗Fe积瘤性能和高温耐磨性能。冷轧工艺辊涂层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能以及粗糙度保持性能,解决了辊面粘附异物的难题,且使用寿命长。 产业化示范
14 连铸结晶器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采用电镀、热喷涂等方法对结晶器表面进行改性处理,经过表面处理再制造的结晶器不仅是对结晶器尺寸上的修复,使之重复使用,而且赋予了结晶器表面高强度、高韧性、优越耐腐蚀性能、抗磨损性能和抗热疲劳性能,大大提高结晶器表面性能,使得结晶器的寿命大大延长。 该技术自主创新开发了连铸结晶器电镀Co-Ni镀层技术、电镀Ni-Co镀层技术、热喷涂涂层技术、涂层高结合力表面前处理技术。再制造连铸结晶器的使用寿命提高了3~5倍,大大提高了连铸作业率和连铸坯质量、降低炼钢运营成本。 产业化示范
15 冶金轴承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冶金轴承,预定的时间周期结束后,部分零件已达到寿命,虽然仍有大部分零件可继续使用,但可能导致轴承的精度降低、游隙将变大,甚至超出规定的指标,轴承的性能已经不能满足装备的要求,因此必须进行轴承更换,换下的轴承可返厂修复,进行再制造。 利用磨削磨损零件进行修复加工,使原产品60%的零件得到了再利用,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产业化示范
16 冶金装备备件热喷涂再制造技术 冶金工业 利用热源将喷涂材料加热至溶化或半溶化状态,并以一定的速度喷射沉积到经过预处理的基体表面形成涂层。具备防腐、耐磨、抗高温、抗氧化等一系列特殊功能,使其达到延长使用寿命,节约材料、能源的目的。 是实现备件长寿化的一项重要工艺技术,大大节约了备件用量。同时使得废旧备件可再生利用,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明显。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17 液压支架立柱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主要是修复矿用液压支架双伸缩立柱外缸、中缸和活柱表面。采用激光熔覆技术或高温旋压的工艺对矿用液压支架双伸缩立柱缸筒内覆不锈钢的方法对立柱进行全面修复。 激光熔覆再制造技术、工艺及配套装备已趋于成熟,可实现支架立柱的批量化再制造。精选覆合材料,在缸筒的两端找平、缸口附近倒角、高温旋压等操作工艺已基本成熟,产品修复试验获得了初步的成功,使用该工艺修复液压油缸成本大约可节约2/3,油缸寿命比原油缸可延长2-3倍。 产业化示范
18 煤机重载元件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以锚杆钻车重载元件-链轮和钻箱输出轴为研究对象,采用理论计算与试验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用先进表面工程技术,实现重载元件再制造,同时也为后续其它元件的再制造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元件表面处理、表面修复等先进表面工程技术的应用研究。.表面覆层裂纹控制技术的研究,必须保证再制造后的元件没有裂纹出现。元件缺陷检测技术的研究。根据缺陷的形成原因、位置、尺寸等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修补方法。 研究开发
19 矿用链轮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研究制造废旧、磨损链轮修复的堆焊焊丝,试验堆焊焊丝的各项性能直至符合要求。使用专用设备对使用过的废旧、磨损链轮的疲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最终的修理方案,改进并进行工业性试验。 以恢复尺寸、提升性能的堆焊技术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引入堆焊新材料,对影响使用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实验及改进。 研究开发
20 矿用刮板输送机再制造技术 矿山采煤机械设备 通过对煤矿刮板输送机刮板、链轮、中部槽等零部件磨损失效分析,选择一系列耐磨堆焊焊条,对磨损失效部位提供硬度HRC20~62的耐磨层,修复部件使用寿命达到或超过原部件使用寿命。 修复成本为新部件的三分之一,价格为新部件的二分之一,解决了煤矿机电设备部件更换成本高,新部件供货不及时的矛盾,为检修单位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为国家节约了钢铁资源,减少了环境污染。 应用推广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1 工程机械齿轮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泵车回转支承长期使用后外齿轮部份局部断齿,无法与主动轮齿轮正常配合,泵车整车再制造时,如果将齿轮报废,回转支承整件无法使用,通过研究与试验,采取合适的工艺修复断齿。 恢复齿轮的断齿的尺寸及性能,实现废旧齿轮再制造,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研究开发
22 混凝土泵车油缸、销轴等零部件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采用电刷镀技术、冷焊技术、堆焊技术及退铬并重新镀铬技术实现油缸、销轴等轴类零部件的再制造,探索油缸和轴类零件再制造工艺路线,完成油缸及轴类零件再制造工艺规范。 恢复油缸、销轴等的尺寸及性能,实现油缸、销轴等轴类零部件的再制造,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研究开发
23 混凝土泵车传动件激光熔覆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利用高能激光束辐照到待加工材料(涂层材料和基材)表面使之迅速熔化、扩展及快速凝固,在基材表面形成具有特殊性能(如耐磨、耐腐蚀、耐疲劳、抗氧化等)的冶金结合层的工艺,它可形成与常规性能不同的优质合金熔覆层。 运用该技术对失效齿轮进行再制造后,可挽救分动箱、回转支承、回转减速机的整体使用寿命,经激光再制造的齿轮在耐磨性和强度等指标方面均不低于同类新品。 研究开发
24 混凝土泵车关键耐磨件高速电弧喷涂再制造技术 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 是在原始电弧喷涂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改进喷涂设备和材料而形成的。该技术以电弧为热源,将熔化的金属丝用高速气流雾化,熔滴以高速的飞行速度喷射到零件表面形成高质量的涂层。涂层组织结构致密,在耐磨、防腐等方面表现优越。 研制一种具有高耐磨性能的材料,用于混凝土泵车混凝土缸内表面修复。运用该技术,在修复受损混凝土缸内表面镀铬层的基础上,可大幅提高其耐磨、防腐性能。 研究开发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5 大型机床滑动导轨再制造技术 大型机床 机床导轨通常与床身一体,通过实际试验证明,可将磨损导轨面机加工去除,镶嵌机械性能较好的铸锡锌铅青铜板,加工恢复至原先导轨高度,可恢复机床使用性能。 采用镶嵌铸锡锌铅青铜板代替原铸铁导轨,可以大大降低修复及生产的成本,并可达到与原机床产品相同的机械使用性能。 产业化示范
26 大型镗杆副再制造技术 大型落地镗床 在保证镗杆副硬度的前提下,通过重磨镗轴或铣轴,并更换与其配合的静压轴承套,恢复镗杆副的精度。 对于落地镗床因为磨损、研伤造成镗杆副精度下降,无需更换新的镗杆副,只要对原有镗杆副修复加工,便可恢复其精度,节约成本和时间。 产业化示范
27 铁路重载货车轴承再制造技术 铁路重载货车轴承 按照再制造理念,初步建成了重载轴承大修磨装线和配套的磷化线,按照相关文件和产品图样的要求编制了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规章,已完成首批再制造产品并通过铁道部台架试验。 铁路重载货车轴承再制造利用磨削、超精工艺对磨损零件进行修复加工,使原产品85%的零件得到了再利用,节约了大量的原材料,并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应用推广
28 打印机硒鼓再制造技术 打印机硒鼓 通过修复技术对其塑胶件、感光鼓、充电辊、磁辊、显影辊等部件进行物理性能恢复后,确定配件间及与碳粉的兼容影响关系,制定合理匹配后所生产的产品完全能够达到并在某些性能指标上超过原有水平。硒鼓再制造过程是指通过对用毕硒鼓拆解、清洗、喷涂、装配、检测,对磁辊、充电辊、感光鼓等核心部件进行再生修复达到新品性能,从而实现再利用的过程。 硒鼓再制造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再制造产品的生产要求及技术要求进行,从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入手进行科学管理,每一道工序都形成了完整可靠的制度管理文件或标准手册,以保证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及成本控制合理化。 产业化示范
序号 名 称 适用领域 主要内容 解决的主要问题 类别
29 大型水压机模具的再制造技术 大型铸造材料模具 通过合理改制淘汰模具,以达到用于新规格产品的压制。修复和加固报废模具,恢复其功能 ,重新投入使用,延长其使用寿命。主要采取焊接方式修复裂纹,并对模具进行适当加固,提高其强度。 通过合理改制淘汰模具,以达到用于新规格产品的压制,满足生产要求。修复和加固报废模具,恢复其功能,重新投入使用,延长其使用寿命。采用对铸铁模具用镍基焊材冷焊形式进行修复,而对铸钢模具进行预热采用高韧性超低氢的碳钢焊条补焊修复,由于该焊接材料韧性好,扩散[H]含量低,成功解决了以前铸钢件补焊只能采用镍基或不锈钢焊材难以用碳钢补焊的难题。 应用推广
30 压缩机转子再制造技术 轴流压缩机,离心压缩TRT,汽轮机,增压机,往复式压缩机曲轴及离心泵的转子 综合采用等离子表面喷焊、微弧等离子、冷金属过渡及激光技术等多种表面工程领域的新技术,使制备的熔覆层与母材达到完全冶金结合,实现转子尺寸恢复和性能提升,可以抵抗冲击载荷和交变载荷的苛刻作用。 对失效和报废的压缩机转子进行再制造,使其恢复或超过原技术性能和应用价值的工艺技术。 研究开发
31 胶辊再制造技术 印刷、皮革、印染、造纸、钢铁、纺织等领域胶辊 再制造技术采用重复利用旧胶辊轴芯,通过更换或部分更换胶辊表面橡胶层。 采用适用不同环境的胶辊配方及旧胶层的粘合技术,解决胶辊表面修复问题,实现系列胶辊再制造。 应用推广
32 电站高温高压阀门等离子喷焊再制造技术 机械、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 利用高温等离子体电弧作为热源,在损坏的高温高压电站阀门密封面上重新制备一层高质量、低稀释率、具有优异耐高温性能、耐冲刷的强化层,使报废的阀门重新恢复到可用状态的再制造工艺方法。 和常规的手工堆焊方法相比,等离子喷焊再制造技术得到的焊层质量优异,可以用较少的粉末消耗得到满足质量要求的密封面,节省大量贵重的钴基合金。全机械化操作,生产效率高,工人劳动强度低。 应用推广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1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198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 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能源基础管理
第三章 能源合理利用
第四章 节约能源技术改造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能源应以“开发和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企业必须加强能源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能源,包括原煤、洗煤、焦炭、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液化石油气、煤气、电力、蒸汽等。
第五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节约能源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能源基础管理
第六条 各工业企业应在厂长(经理)直接领导下,由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节约能源工作。耗能多的企业(指年耗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耗能少的企业,应配备负责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
兼职人员。
第七条 工业企业负责节约能源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和标准;编制节约能源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能源利用的情况;负责节约能源奖金分配使用;开展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 工业企业使用能源必须进行全面计量,达到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工业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做好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产品能耗和其它能源数据的统计分析。
第十条 工业企业使用能源应建立定额考核制度,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指标。耗能多的企业应将指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机台设备,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对职工进行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三章 能源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任务、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的特点,合理组织生产,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热能管理,提高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和其它用热设备的热效率,减少热损失,提高余热利用率。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电能管理,降低输配电线路损耗,减少无功损耗,提高电器设备的电能利用率。
第十五条 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行业中,属于本市专业化调整规划内应予撤并的工业企业以及所属生产点,必须按规定期限如期撤并。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建立新的生产点。
第十六条 凡属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规划内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组织实现。在供热区域内已经使用热水和蒸汽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供热用汽规定。
新开发地区的工业企业,也应实行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

第四章 节约能源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把达到先进能耗目标的节约能源技术改造纳入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企业改造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有节约能源的内容。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做好用能设备以及企业的热平衡、电平衡、能平衡的测定分析,作为合理使用能源和制订节约能源技术改造计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凡国家规定淘汰的费能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期限有计划地更新改造,制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更换下来的淘汰设备,不准转让使用。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按照本市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规划,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益,逐步限制和改造高能耗产品的生产。
新建的工厂、车间、生产装置或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均应采用节约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能源方针、政策、指令、标准和本规定,对工业企业使用能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全市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耗能多的行业必须由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所属工业企业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市燃料、电力、煤气、石油等能源供应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实行能源定额供应和择优供应;所供应的能源应做到数量准确,质量符合标准。对超耗的工业企业实行加价供应和罚款等经济制裁。
第二十四条 对在节约能源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工业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减少供能、停止供能等处罚。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浪费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燃料超耗加价款的地方留成、超限额用电罚款和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统一安排,用于节约能源的技术措施、宣传教育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交通运输、建筑、商业、服务等行业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市过去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1985年5月15日

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5月4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张吾乐
                           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
        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有限期使用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出让,必须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经开发整治后,才能出让。


  第三条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在我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分割转让、出租、抵押与他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应以转让、出租、抵押人享有的份额为限。共有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转让、出租、抵押人应与共有人订立书面协议。
  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分割转让、出租、抵押同一建筑物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和使用,应当以规划为前提,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土地使用计划,应当和城市规划协调一致。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务,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办理过户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按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房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共同拟定方案,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一律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建、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有偿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地形图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基本情况;
  (三)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保、交通、园林和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年限和形式;  
  (六)其他有关出让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用地者向出让方提出用地申请报告;
  (二)出让方接到申请报告后,向申请用地者提供有关资料;
  (三)申请用地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出让方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
  (四)出让方接到申请用地者按要求提交的各项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五)经协商一致,出让方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申请用地者收取定金。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申请用地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投标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按要求向出让方交付一定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后,到出让方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 
  (三)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验标,并按标价、开发建设方案、业绩资信等条件,进行评标和决标;
  (四)评标委员会签定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十日内退还;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及时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在拍卖前六十日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竞投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竞投者须在公开拍卖前二十日向出让方交验法人或自然人及资信证明等文件,交付一定的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领取报价牌;
  (三)出让方委托代表主持拍卖现场,宣读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规则、出让地块的简况,公开叫价;
  (四)出让方与中标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向出让方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其余部分可依约交付,但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
  成片承包、综合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付期限由单项协议确定。


  第十七条 采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出让金优惠: 
  (一)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0-15%;
  (二)经省人民政府确认的高科技开发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0-15%;
  (三)从事铁路、公路、水利、电站、矿山、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项目,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5-20%;
  (四)开发荒山荒地、水面滩涂等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减收15-20%。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优惠额最高的一项办理。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付登记费,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土地使用证或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三)已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四)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外,在该幅土地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0%以上;
  (五)已实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当事人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当事人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付登记费,更换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证。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相同。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当事人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当事人双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付登记费。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由出租人按《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期内,可将其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作抵押,取得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相同。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交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土地开发经营现状的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当事人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付登记费。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因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土地使用权被处分时,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在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交付登记费,更换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开始履行有关义务。


  第三十三条 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按《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前六十日或土地灭失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有权宣布注销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因出让期满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应按时拆除或清理,不能按时拆除或清理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拆除或清理费用,由其代为拆除或清理。拆除或清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一年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当时标准交付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收回时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半年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围内行文公告。自公告规定的收回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即可收回。


  第三十八条 因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给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产、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已使用土地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停止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三十九条 被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者,享有优先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可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进行易地使用权交换。交换时,双方应按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和换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差额结算。
  重新获得或换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条例》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或补交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一)、(二)项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向房产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分别按《条例》和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时,应按《条例》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或用转让、出租、抵押所得收益抵交出让金。


  第四十三条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应符合城镇中、长期建设规划,可以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确定出让期的,出让合同应订明出让的起止期限;不能确定出让期或出让合同未订明出让起止期限的,以城镇建设需要收回或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时为出让期满。其应补交或用转让所得收益抵交的出让金按转让成交额扣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重置价剩余部分的下列比例计算:住宅用地20%,生产用地30%,经营用地40%。


  第四十四条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的,以租赁合同签订的出租期限或实际出租期限为出让期,出租人不出租时为出让期满。其应补交或用出租所得收益抵交的出让金按收取租金总额扣除房屋折旧费、维修费及保险费等剩余部分的下列比例计算;住宅用地15%,生产用地25%,经营用地35%。


  第四十五条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因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土地使用权被处分的,抵押人应按出让合同规定补交或用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抵交出让金。


  第四十六条 按节约和合理用地,促进土地流转的原则,积极鼓励一切超定额指标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将超占部分土地交回市、县人民政府,由其土地管理部门按《条例》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出让给需用土地者。同时,从出让该土地所得收入中,按70%的比例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原土地使用者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返还比例。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已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转让、出租后不宜恢复土地利用原状的国家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按规定交付登记费。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按本章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从《条例》发布之日起补交或用所得收益抵交出让金。
  国家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已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能恢复土地利用原状的,应限期恢复原状。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积累住房建设资金为目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出售住房的用地,房产部门出租的房屋用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用地,以及企业分立、调整等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变更,仍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3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第五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土地使用者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所投入的建设资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建设费用要求或没有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投足资金,限期竣工,可并处未投资额5-20%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无偿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割转让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或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的土地未经开发或开发程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予以处罚。
  越权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按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继承。继承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继承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以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资、合作为联营条件的(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联建家属楼房,按比例分成的),分别按《条例》和本办法第三章和第七章有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建设用地,可实行有偿有限期划拨,但不得转让。需要转让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具体办法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的登记费,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九条 外商及港、澳、台同胞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外币支付。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