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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5:1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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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徐州市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打击“两非”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两非”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并在公众场所及主流媒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条 县级以上打击“两非”办公室在接到“两非”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推诿拒绝。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打击“两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本级打击“两非”办公室受理“两非”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访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两非”行为,原则上实行实名举报,不愿实名举报的,可以匿名举报,但需留存自编密码。
第六条 举报下列“两非”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组织、介绍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四)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及非法购置、使用B超和B超机染色体检测等设备。
第七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举报内容一经查实,打击“两非”办公室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后,应及时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对非实名举报的,可凭举报人留存的密码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兑现奖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内容确定:
(一)符合第六条第四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2000元;
(二)符合第六条第一、二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10000元;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12000元;
(四)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且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案件,每件奖励15000元。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打击“两非”办公室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严重泄密、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内外联手举报或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按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打击“两非”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打击“两非”工作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广泛宣传本地区设立的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及举报电子信箱等,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4 号

  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7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客货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由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发票、车票。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营运车辆、从业人员以及运输生产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并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七条 禁止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发展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汽车运输。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经营模式转变。
  第九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应当悬挂客运线路标志牌。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客运班车线路标志牌等。
  第十条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或者汽车行驶记录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道路运输经营者购买指定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乘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物品的货物。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拆装、加减座椅或者卧铺。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与所售客票相符。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道路运输站(场)外揽客。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征用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筹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相关的招呼站、候车亭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测设备,按有关规定对进出站经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一级客运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鼓励二级客运站(场)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客运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项目的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机动车所有者可以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点维修车辆。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营运汽车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教学场地和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应当凭培训记录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的培训记录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应当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持证上岗。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类别进行教学培训。
  第二十四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业主对货物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进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业务,不得强行搬运装卸。


  第四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查验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有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保障道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灯饰。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运输车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运输车辆,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造成丢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做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二)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三)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与所售客票不符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级客运站(场)没有配备或者不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缴纳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技术状况进行检测(验)评价工作并提供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社会化服务。
  本条例所称搬运装卸是指在车站、港口、货场和厂矿等货物集散场所进行的为运输车辆搬运装卸货物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

济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新时期推进创新活动的迫切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各领域不断融合、交叉、渗透,创新活动社会化、集成化程度不断加深。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以领军人物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的创新团队,具有攻克创新前沿阵地的综合能力,满足了现代科技发展趋向综合化和整体化的需要,体现了新形势下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发现、培养、发展壮大一批创新团队已成为当前科技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存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突出、创新效益不显著、创新资源优势发挥不充分、持续发展的潜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适应自主创新规律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不能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创新资源,没有发挥创新资源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培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是适应新时期创新活动要求的新模式,是整合创新资源、发挥整体优势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

  (三)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创新团队建设,把培养和造就优秀创新团队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设一批高水平优秀创新团队,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既是我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现实需要。

  二、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省城人才优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营造创新团队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一支创新型人才队伍,逐步建设、形成一批以知名专家学者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学科和学术带头人为骨干的创新学术群体,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五)主要原则。

  ——坚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业化为目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建设充满活力的创新团队;

  ——坚持自主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以创新团队模式开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实践符合创新团队发展规律的新途径,实现科技创新的生态化,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化;

  ——坚持人才、项目、基地一体化建设的原则,以项目为依托和纽带,引导创新团队参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示范基地建设,加

  大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创新资源集成、整合的原则,发挥省会人才智力优势,加强与驻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合作,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有机组合。

  (六)目标任务。着力优化创新团队发展环境,凝聚创新人才,支持培育创新团队上档升级,提升创新团队整体水平。实施“1313”工程,即:到2015年,建设形成10个具有冲击国际一流水平,创新能力突出,能够显著提升我市自主创新水平的创新团队;建设形成30个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前沿,在省内具有突出地位,能够明显提升我市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团队;建设形成100个在一定学术、技术领域具有突出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优势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能够明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新团队;带动建设300个研究方向明确、组织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能够提升我市区域创新活力的创新团队。

  三、加强支撑条件建设,培育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

  (七)选拔一批创新团队骨干力量。以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为重点,通过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青年科技明星培养计划等,选拔培养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骨干力量。“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重点培养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领域中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重点资助优秀青年科技骨干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培养成为能担负重任的优秀青年科技带头人。通过培养锻炼,尽快打造济南特色的创新领军人才品牌,力争部分创新领军人才成为省内、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行业领军人物。

  (八)凝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快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和食品等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为壮大创新团队提供有力支撑。实行创新型人才柔性引进政策,健全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实施“泉城学者”建设工程和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吸引支持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和国内优秀人才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来济创业。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人才或创新团队采取兼职聘任、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提高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九)积极探索具有济南特色的创新团队发展模式。按照行业、区域、合作方式、运行机制的不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不同组织形式的团队建设。培养一批初创型创新团队、支持一批成长型创新团队,做大一批成熟型创新团队。加强企业中的工程师团队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力量有机整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普遍建立由学科知识与技能互补、为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的科研人员组成的跨学科、跨部门、长期稳定合作创新团队,在全社会形成一大批覆盖范围广、创新活力强、创新绩效突出的创新团队群体,使创新团队成为我市创新活动的主力军。鼓励和引导创新团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题,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对研发项目拥有良好市场应用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团队予以优先支持,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团队成员优先参加拔尖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

  (十)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优秀创新团队。

  紧密跟踪国家、省产业调整方向,围绕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突出的优秀创新团队,推动产业链和创业集群创新能力提升,更好地推进“新、特、优”产业发展。开展优秀创新团队评选工作,对每个入选的市优秀创新团队,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经费进行扶持,支持一批创新团队承担重大创新项目,辐射带动一批创新团队创建成长。

  (十一)提升创新团队的科研条件。积极搭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体现区域特色和优势,为创新型人才施展才干创造条件。积极探索省、市共建或省外、国外研究机构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的新模式,集中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积极吸引留学人才、优秀外籍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建立完善创新创业人才信息服务、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新平台运行机制、使创新平台成为创新团队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托和前沿阵地。

  (十二)提升创新团队对创新资源的整合能力。引导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创新团队开展合作交流,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有效合作方式。引导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由单一项目合作,向共建中心、中试基地等联合开发机构方向发展,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增强创新团队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创新团队的深入合作,建立、发展、壮大一批研发产业联盟,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产业创新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注重实效的国际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提高创新团队的建设水平。成立博士后联谊会,整合省会博士后资源,形成省会博士后整体优势。

  四、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创新团队管理

  (十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创新团队管理模式。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营造公共资源共建共享的良好制度环境。制定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创新团队建设与运行的评估机制,形成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十四)完善创新团队内部运行机制。优化创新团队的领导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创新团队的工作机制,普遍建立内部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外部部门沟通畅通、密切配合的运作体系。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探索期权、期股、虚拟股份等新的分配形式,使科研成果、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都全面地参与分配,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建立起以分配机制为主的有效激励机制。

  (十五)加强创新团队创新文化建设。通过体制创新,塑造唯才是举、量才而用、鼓励竞争的体制性创新团队文化,鼓励充分发挥独创能力,增强团队协作。通过对目标管理,形成对团队成员的约束和激励,积极培育“追求、超越、创新”的创新团队文化核心理念。积极倡导生动、活泼、民主、团结的学术氛围,营造鼓励创新、善于协作、甘于奉献的团队精神。

  (十六)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推进自主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和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为创新团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保障创新成果不被侵犯;支持创新团队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按照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相关规定,对在实施名牌、商标、专利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创新人才工作的组织运行体系,推进创新团队建设。要从实现我市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创新人才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创新团队建设纳入创新型区域建设的总体布局,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要针对团队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推动创新团队建设健康发展。市科技、人事、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强大合力。

  (十八)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快培育建立一批我市自主创新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咨询、社会专业人才中介组织、培训机构。聘请一批专门从事创新人才和创新成果信息收集与推介的专业人士。逐步构建一个党委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创新人才引进、培养的组织运行体系。

  (十九)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宣传表彰,营造良好社会人文环境。积极培育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大力宣传科技创新的典型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创新团队,弘扬其创业创新精神,树立领军人才团队品牌,引导全社会树立创新光荣的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创新型人才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附件: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济南市创新团队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群体,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办法》(鲁办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立足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我市“新、特、优”产业的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性难题破解服务;立足于激发创新团队活力,推动我市创新团队向更高层次发展,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立足于营造创新环境,为培育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服务。

  第三条 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个。创新团队管理扶持期一般为4年。4年管理扶持期满后,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市属企事业单位及新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创新人才群体,均可参评。不受理个人或机关部门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创新团队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的创新团队应为以领军人物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人才群体。核心成员一般应在5人以上,平均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各核心成员应有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并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团队具有连续3年以上合作攻关,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2.创新团队领军人物一般应为在研发一线工作的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省、市各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或者属于国内、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内前沿,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创新性思维和高深学术技术造诣,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创新团队领军人物可以由外聘人员担任。

  3.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领域,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4.一般应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基地为依托,单位有强有力的科技投入支持,保证创新团队具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或者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技术、项目和资金的创新创业团队。

  5.近5年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承担过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或承担过2项以上省级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

  (2)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社科成果一等奖;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

  (3)具有多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向主管部门或驻地科技部门申报。

  第七条 优秀创新团队评审程序。

  1.初审。按照创新团队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全面考察,推荐出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团队。

  2.专家评审。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评审原则,对创新团队的领军人物、团队成员、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创新创业方向与前景等进行评审,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察,提出优秀创新团队名单。

  3.研究审批。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报市政府命名表彰,优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由市人才办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支持

  第八条 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创新办)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市科技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条 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围绕稳定的研究方向持续进行攻关研究。对每个入选的市优秀创新团队,一般每年给予3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4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攻关研究、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 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参与市重大计划、创新工程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各级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择优推荐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创新团队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创新团队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对创新团队给予政策性加分;重点支持创新团队依托的创新载体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鼓励市优秀创新团队追踪国际、国内创新前沿,提高学术技术水平。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市优秀创新团队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要给予扶持。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到国内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进修深造或访问交流。

  第十三条 优化市优秀创新团队环境支撑,优先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信息等平台服务,优先推荐申请风险投资资金支持。积极为市优秀创新团队吸引凝聚高层次领军人才创造条件。市优秀创新团队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水平领军人才,直接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

  第十四条 对市优秀创新团队实行跟踪管理。市优秀创新团队,每年12月上旬向市科技部门报告全年创新活动和成果,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市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对优秀创新团队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团队中止资金扶持。

  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脱离团队的,不再享受团队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扶持经费的管理参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受资助创新团队及所在单位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