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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4-07-02 13:02: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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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7月30日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

(一)河北省草地管理条例(试行)(1984年3月24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三)河北省预算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1年3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五)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六)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八)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九)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十)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的决定》修正)

(十一)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十二)河北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十三)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十四)河北省城乡集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十五)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十六)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2000年5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现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和《私营企业登记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此格式自行印制
并下发执行。
附件:1.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4.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5.私营企业停业报告书;
6.私营企业复业报告书;
7.私营企业迁移申请表;
8.私营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
(略)



1991年8月2日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2001-08-27

教语信〔200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研究,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委的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部署。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指南和课题立项的论证,决定课题的立项。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一般采取单位申请、任务下达的方式。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对承担单位的承担能力进行审核。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及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组织项目组开 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由项目组报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对研究项目实施日常性的统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科研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后续工作如何按期完成作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科研办根据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精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组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人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九条 成果形式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科研办。

  第十二条 列入科研经费支付的项目:

  1、科研管理费:按照年度科研经费的5-8%提取,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开支;

  2、劳务费:包括误餐补助、加班补助、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和优秀成果奖奖金等;


  3、项目研究所需消耗材料购置费及仪器设备折旧、租赁、使用费;


  4、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差旅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等;

  5、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和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按照50%、40%两次拨付,剩余的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或研制任务的。

第四章 成 果 所 有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归国家语委所有,以教育部、国家语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另文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

  一、职责

  1、领导、规划、部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的科学研究工作,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科研方向,编制科研项目指南和科研规划,制定年度科研计划。

  2、决定国家语委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

  3、对国家语委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

  4、制定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二、构成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国家语委各单位推荐一名成员及其他单位有关专家担任。另聘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成员若干名为顾问。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研办”),科研办是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科研办设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一届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顾问:许嘉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主任)

     朱新均(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江蓝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陈章太(原国家语委副主任、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组长:

     袁贵仁(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


  副组长:

     李宇明(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
     杨光(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成员:

     沈家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所长)
     史习江(语文出版社社长)
     王铁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副司长)
     姚喜双(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
     黄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敏(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