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政公开发〔2005〕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驻扬各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照标准,认真实施,积极申报,迎接考核。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扬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快我市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扬发[2004]18号),特制定扬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组织领导。组织健全及履行职责情况;(2)公开内容。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对外、对内公开的内容或编制的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分类详细目录》全面、真实公开情况;(3)公开形式。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四个主要载体作用发挥情况,政务公开网按照《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网建设的通知》(扬府办发[2005]6号)要求落实情况;(4)监督保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及管理制度,责任追究落实情况;(5)公开效果。部门和行业作风、工作效能、群众评价状况。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考核采取单位申报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对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乡镇(街办)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考核工作。
考核程序:(1)自评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报;(2)公示测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市政务公开网集中向社会公示申报单位名单,并组织测评;(3)组织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测评合格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今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合格率不低于60%,2006年年底全部达标。为激励各地各单位政务公开及早达标,凡在今年主动申报的,考核加15分。
四、考核的结果运用
考核“合格”、“优秀”的单位,在扬州日报和市政务公开网上公布,对“优秀”的还要给予表彰,但考核结果不实行终身制。考核“不合格”的或到2006年年底未申报考核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假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并对其进行考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1
组织领导
(12分)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查阅文件和实地检查
4
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全年有工作意见,开会部署,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2
公开主要内容
(25分)
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3
群众普通关心的政府决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权限内的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情况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政府采购、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社会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查阅资料
2
3
公开形式
(25分)
建立行政办事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
实地检查
6
按《通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网,及时发布政务和便民服务信息
实地检查
8
设立政务公开栏或电子墙(屏),定期更新内容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开办“行风热线”及在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
查阅资料
4
运用新闻发布会,便民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信息
查阅资料
3
4
监督保障
(13分)
制定并实施听证、公示、预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3
制定并实施依申请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审核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考核评议制度
查阅资料
2
设立行政首长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1
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2
有完整的政务公开档案资料
查阅资料
3
5
公开效果
(25分)
政府决策没有因缺乏透明度而出现的严重失误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群众评议满意率85%
实地问卷测评,满意率每下降5%扣3分
15
6
加分项目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介绍经验
查阅资料,每介绍一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做法和经验
查阅资料,每发表一篇分别加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超过3分
政府职能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1、
组织领导
(12分)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查阅文件和实地检查
4
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全年有工作计划,开会部署,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4
2
公开主要内容
(25分)
对外
部门单位职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理服务项目、范围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4
收费、罚款依据、标准及减免条件、收缴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2
办事纪律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1
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情况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其它重要事项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1
对内
财务收支情况
查阅资料
1
人事任免和招聘情况
查阅资料
1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查阅资料
2
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查阅资料
1
招待费开支情况
查阅资料
2
工程招投标情况
查阅资料
1
物资采购情况
查阅资料
1
其他重要事项
查阅资料
1
3
公开形式
(25分)
建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6
按《通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网,及时更新和维护信息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7
设置政务公开栏或电子触摸屏、电子墙(屏)
实地检查和查阅资料
3
走进“ 行风热线”直播室
查阅资料
4
定期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印发便民手册
查阅资料
3
其它创新形式
查阅资料
3
4、
监督保障
(13分)
制定并实施公示、预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2
制定并实施依申请公开制度
查阅资料
2
制定并实施审核制度
查阅资料
1
制定并实施考核评议制度
查阅资料
2
设立行政首长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1
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实地检查和查阅处理资料
2
有完整的政务公开档案资料
查阅资料
3
5
公开效果
(25分)
单位决策没有因缺乏透明度出现严重的失误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单位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实地座谈和查阅资料
5
群众评议满意率85%
实地问卷测评,满意率每下降5%扣3分
15
6
加分项目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介绍政务公开经验
查阅资料,每介绍一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加分不超过5分
年内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政务公开综合性做法和经验
查阅资料,每发表一篇分别加分1分、0.5分、0.25分,加分不超过3分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6〕77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绍兴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企业;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定价回购房屋,并进行限价销售。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国土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符合条件的住户限购一套,其中3人以上(含3人)户可购买建筑面积8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2人户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单身者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高层、小高层建筑每套可相应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以下;
(二)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在受理申请前15日在市区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及历次住房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财政专用帐户。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对象。
对上一轮摇号未中的申请家庭,经审查仍符合购房条件的,按可供房源,在下一轮中优先确定为购买对象。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求申请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可根据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申请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土地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内因法院裁判、调解或继承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后,允许提前转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条件时安排部分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