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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6 16:4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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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


 (1994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专营公司、兼营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建委的授权负责本区、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
  经批准可以成立开发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下列机关、团体,不予批准设立开发公司: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 开发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其项目建议书未经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由市建委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虽经批准,但两年内未开工的,由市计委、市建委予以撤项。


  第八条 鼓励中央在京单位、外地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与本市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


  第九条 开发公司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从事专项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不得成立子公司。


  第十条 本市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已开工的开发公司,可申请领取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纳入开发行业统一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公司,已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企业标准的,可向市建委申请定级。一级开发公司,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开发公司,由市建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一、二级开发公司可按规定征用土地从事开发建设;一级开发公司也可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


  第十五条 预售房屋应经市建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缴纳各种税费,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专项任务。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
  (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
  (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
  (四)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五)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低劣;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开发公司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3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中组发〔2005〕5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引导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确方向,整体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既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开展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高校毕业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基层,充分认识到基层是青年人才健康成长、锻炼成才的重要途径,增强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主动性,踊跃到基层建功立业。

  要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意见》精神,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动员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以改革的精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意见》对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调整公务员考录办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重大政策。认真实施这些政策,对于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消除障碍、形成导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组织、人事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逐项加以落实。

  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各个专项计划,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这些专项计划的实施,并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办法,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

  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出更多的适应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要研究制定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的具体办法。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改革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倡各地各部门按《意见》要求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研究提出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努力探索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新路子。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心协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提出的16条措施逐项进行研究,尽快提出按系统、按行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明确任务分工。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并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农业、科技、编制、公安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把《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映、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今年年底前要将《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将定期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