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5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6 ] 86 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监局,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摊办法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当国家助学贷款实际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比例时,超出部分由高校和经办银行按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各高校和经办银行共同商定。当实际违约率低于风险补偿比例时,按风险补偿比例计算超过实际违约金额部分奖励给高校和经办银行。

  第三条 风险分摊按发放贷款的时间分批次核算,每年一次。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明细数据分校分批进行统计,并完成与相应高校的核对工作。

  第四条 上一学年借款学生尚未进入还款期的,财政应将承担的50%的风险补偿金全部支付给经办银行。高校应承担的50%的风险补偿金暂不支付给经办银行,暂列“其他应付款——应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入账,待借款学生到还款期限,学校需与经办银行进行风险分摊计算时一并核算。

 第五条 上一学年已有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与经办银行要对到期贷款违约明细数据进行认定。

  到期贷款是指根据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的还款协议,在认定日期前应该偿还的贷款本息。

  实际违约本息=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且到上学年8月31日尚未偿还的实际贷款本息(已经进行了风险分摊处理的贷款本息不包括在内);

  违约率=实际违约本息÷到期贷款本息金额×100%。

  第六条 当实际违约率低于风险补偿比例时,高校按实际违约率作为风险补偿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到期贷款本息×实际违约率×50%。

  第七条 当实际违约率等于风险补偿比例时,高校按风险补偿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

  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到期贷款本息×风险补偿比例×50%?

  第八条 当实际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比例时,学校先按风险补偿比例计算风险补偿金,再对违约额超过风险补偿部分按约定的分摊比例进行风险分摊,一并支付给经办银行。

 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到期贷款本息×风险补偿比例×50%

 高校应分摊的风险金额=到期贷款本息×(实际违约率-风险补偿比例)×高校与银行协议的风险分摊比例

  高校应支付款项=高校应支付的风险补偿金+高校应分摊的风险金额

  第九条 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银行要做“账销案存”处理,借款学生所欠本息及罚息仍由银行和高校继续负责催收,所催还的贷款本息要单独统计,并按协议确定的风险分摊比例返回给高校。返还方式是高校从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和当年应分摊的风险分摊金中抵扣。当银行应返还高校金额超过应支付给银行的金额时,超过部分返还给高校。

  第十条 经办银行按上述办法计算高校应承担的风险分摊金额,减去相应的返还金额,在高校确认后,经办银行逐级上报,由省分行汇总并在11月底前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或市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20日前,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市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要及时核对各经办银行省分行报来的有关数据,将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给省级分行,并书面通知相应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分摊的具体数额。高校在12月底前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需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变,按高校经费渠道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承担,分别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主管部门管理;市州所属高校由各市州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各高校和经办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协议中要明确风险分摊的有关内容。当分摊风险时有疑义或争议的,以书面形式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湖南银监局共同协调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此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国内投资者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05〕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国内投资者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国内投资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表彰奖励国内投资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投资者,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投资者是指来我区投资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外的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和法人。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事业的国内投资者,均有资格获得本奖项。
第三条 对国内投资者的奖励,本着注重实绩、兼顾其他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本奖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奖项名称为“投资突出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向获奖者颁发。
第五条 获奖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广泛宣传。
第六条 本奖项重点奖励已完工并投入运营的下列项目投资者:
(一)投资兴办生态、水利、公路、铁路、民航、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设施者;
(二)投资兴办能源、冶金、化工、机械、农畜产品加工以及稀土深加工、生物工程、医药等优势特色产业项目者;
(三)投资兴办大型商贸、物流、旅游、金融等服务业以及高科技、信息化产业项目者; (四)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服务类项目者;
(五)兼并、重组区内企事业单位,使原单位经济或社会效益大幅度提高者。
第七条 获得本奖项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规模较大;
(二)纳税额较高;
(三)促进当地就业和再就业;
(四)企业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依法纳税,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未发生过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况,没有违法行为和社会不良反映;
(五)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较好。
第八条 本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同一盟市的同一项目、同一投资者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荣获本奖项的投资者可享受以下待遇之一:
(一)评选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时优先考虑;
(二)可列席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
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每个评选年度的10月初,根据促进招商引资的实际需要和当年区外投资的情况,对该年度的奖励名额、奖励重点、奖励条件等有关事宜提出建议,并印发各盟市执行。
第十二条 各盟市招商引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获奖项目和候选人推荐工作,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于每个评选年度10月底前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各盟市的候选项目集中后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每个评选年度12月中下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经盟市推荐和公众参评产生的候选者提出初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授予荣誉称号;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评选“投资突出贡献奖”及奖励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2005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
  
  为了激励先进,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二大目标,实施"三大战略",全面落实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努力提高全市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2005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参加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市西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共设置下列八项考核:
  (一)城市发展工作;
  (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业工作;
  (四)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
  (五)外向型经济工作;
  (六)环保和交通工作;
  (七)推进工业化工作;
  (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
  上述八项考核的考核指标、目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核办),市综合考核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统一负责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目标。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及省里下达的各项指标,研究确定考核目标,下达各被考核单位。需要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考核目标的,必须以本文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
  (二)检查考评。
  1、自查总结。次年1月15日前,各被考核单位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进行自评打分,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2、部门初评。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各项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提出评分意见,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职能部门初评意见原则上不得更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分管副秘书长复核签字后,送交市综合考核办。
  3、汇总分析。市综合考核办对各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和部门初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统一考核数据认定口径及需提供的相关依据。
  4、实地核查。次年1月中下旬,市综合考核办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综合核查组,统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组织抽查和有关部门核对等形式,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核查评分意见。每项考核必须拉开得分档次,不得出现全部同一得分现象,并严格根据得分高低排名。
  6、提出考核建议。市综合考核办对各综合核查组的核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各项考核结果建议,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7、考核结果审定。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励
  根据考核实绩,各项考核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考核对象为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考核对象超过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考核奖金由市财政统一列支。各项考核一等奖的奖金为1万元,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为1:0.8:0.6。
  六、考核期限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七、其它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发展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2、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3、社会事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4、贸易粮食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5、外向型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6、环保和交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7、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8、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