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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0:0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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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1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定》(益发〔2008〕7号)精神,实现我市生猪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大通湖区管委会。
二、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府重视程度、产业扶持力度、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与产业化经营、疫病防控水平、源头监管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等7个考核项目,其中包含23个考核指标。
三、市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市生猪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
四、市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排名,对综合考核得分前三名给予表彰。

附件: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益阳市生猪产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项

分值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一、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
30
1、生猪年出栏量与能繁母猪存栏量。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相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10



2、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少一个场扣2分,扣完为止。
7



3、生猪产业基地建设。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少一个基地扣2分,扣完为止。
6



4、完善生猪“原种场-原种扩繁场-种猪生产场-人工授精站”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与年初制定的目标少一个场或站扣2分,扣完为止。
7



二、政府重视程度
10
1、成立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未成立此组织机构不得分。
3



2、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未制定不得分,制定但未纳入扣2分。
4



3、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
未制定方案和措施扣2分,部门间无分工协作扣2分。
3



三、产业扶持力度
10
1、按照益发[2008]7号文件,按比例提留建立县级生猪产业发展基金,统筹用于生猪疫病防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科技推广应用等。
未成立基金不计分,已建未达到比例扣3分,基金没有合理使用扣1分。
6



2、落实税费优惠。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饲料生产、流通服务的行业,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发现一例违反国家对生猪相关产业的税费政策扣1分,扣完为止。
2



3、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养殖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发现一例违反国家对生猪相关产业的用地用电政策扣1分,扣完为止。
2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项

分值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四、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
10
引进一个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猪场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或饲料兽药生产企业。
招商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得满分,1000万元以下按比例计分。
5



按照国家生猪产业扶持政策实施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主要包括: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调出大县奖励、生猪标准化规模场改扩建项目、养殖小区改扩建项目、生猪良种补贴、原种猪扩繁场改扩建项目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一例违规操作扣2分,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每个扣3分,扣完为止。
5



五、服务体系建设与产业化经营
10
1、延伸生猪产业链:生猪屠宰、食品加工、饲料生产、兽药生产(市级龙头企业以上)。
建成一个以上完整产业链得满分,缺少一个环节扣1分。
5



2、抓好以生猪为主的畜牧科技创新与推广。
全年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少于一个扣1分,印发相关技术资料少于1000份扣1分,组织养殖户培训少于5次扣1分。
3



3、成立养猪协会、合作社,正式办理相关手续,挂牌并制定协会制度,履行协会职责。
年新增2个以上计满分,少1个扣1分。
2



六、疫病防控水平
20
1、加强免疫,确保猪瘟、口蹄疫和蓝耳病的强制免疫率达到100%。
有一项免疫密度未达到100%扣3分。
6



2、建立健全疫情测报体系和疫病可追溯体系。
县、乡(镇)、村三级动物防控机制健全、全年未发生重大疫情得满分,了现一次重大动物疫病扣2分。
6



3、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防疫物资储备。
有专兼职的应急队伍得1分,有充足的防疫物资储备得1分,建立了重大动物疫病储备金得1分。
3



4、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基层队伍建设占2分,解决乡、村级动物防疫员待遇占2分,对基层队伍的业务培训占1分。
5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办法
分项

分值
考核情况
考核评分

七、源头监管及产品质量安全
10
1、建立健全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
成立了检验检测机构得2分,配置了必要的仪器设备得1分。
3



2、严格饲料、兽药市场准入,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全年联合执法抽查不少于5次,每少1次扣0.5分。
2



3、加强年出栏猪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猪场的档案管理,包括生产记录、防疫记录、饲料、兽药使用记录等。
全部建立健全计满分,抽查发现一个场未建立扣1分。
3



4、生猪屠宰加工企业、重点生猪交易场所和边境检查站,要配套建立检验检测室。
实地抽查,发现一例未达到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2



加分项目
 
超额完成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包括种猪场)建设,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
超额完成一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建设加1分;新增一个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生猪屠宰、深加工、饲料、兽药)分别加2分,1分,1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合 计
100
23个考核子项
 
100







说明:1、考核情况一栏注明打分理由。

2、各子项分别按评分标准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
3、如加分后超过100分,则按满分100分计考核得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5年8月1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工作职责: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决定将其他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常委会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决定和组织实施有关监督事项;
(五)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
(六)审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有关事项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八)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的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秘书长提出,会议召集人确定。
主任会议列席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按工作职责承办,常委会办公厅督办。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文件的,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会议召集人可以委托秘书长签发。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
在主任会议举行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的参加人员及有关单位。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反映。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四项制度,切实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高效为民服务的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云政办发〔2008〕18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以民为本、务实高效的行政理念,按照尊民、敬民、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州级机关)政务服务咨询指引、指挥协调和投诉问责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州级机关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提供对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查阅服务和指引、联系、协调服务;

  (二)指挥协调州级机关和已建成的各类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工作;

  (三)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政务服务事项,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

  (四)受理和承办对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不满意的投诉;

  (五)统计州级机关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承担四项制度问责办、三项办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八)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下设咨询指引、指挥协调、投诉问责三个处,具体职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依据职责确定。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州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州级机关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小组,负责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本单位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确定两名政务服务人员组成。

  政务服务人员原则上要求为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科室人员,也可以与政府信息直通车联络员、四项制度工作机构人员整合,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政务服务人员实行AB角制度,负责联系协调州政务服务中心,承办州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监督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兑现服务承诺,引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办事,为相对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政务服务,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六条 建立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和服务承诺集中公示和查询制度。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分类收集、整理、汇编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信息、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电子显示、网站发布、宣传材料、介绍解答等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和查阅服务。

  州级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资料、服务承诺和规范性文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报备。

  新增、变更、废止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备。

  第七条 建立州级机关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对政务服务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以及上级交办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单位职责,实行联合承办,限时办结。

  第八条 建立州级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当日报备和其他服务事项定期报备制度。州级机关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以传真方式在受理当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受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已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周二上午报备上周情况,未设立服务大厅的单位每月5日前报备上月情况。

  州级机关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报备工作。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州级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统计工作和痕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

第九条 建立州级机关和服务大厅负责人例会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政务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安排部署有关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建立政务服务全方位评价制度。除由申请人对州级机关、州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企业代表、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人士,采取现场观摩、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政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服务投诉事项约谈制度。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投诉事项,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约谈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场解决的处理结果不计入相关人员档案(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被问责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政务服务电子监察指挥系统,使各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一经受理即纳入中心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事项一般应当直接到各单位或其服务大厅办理,到州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政务服务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务服务登记表》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

  《政务服务登记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咨询、协调、投诉等)的具体内容;

  (三)承办人意见;

  (四)领导批示;

  (五)办理经过和结果。

  申请人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保密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为其保密。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政务服务的,《政务服务登记表》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

  第十四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服务事项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其内容和请求合法的,给予受理;

  (二)对其内容和请求不合法的,给予耐心解释说明、疏导解答,退还当事人;

  (三)对已有法律结论的事项,按照信访件指引到信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咨询服务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各单位已经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当场解答;

  (二)对各单位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和复杂、疑难的事项预约解答;

  (三)对依法不能公开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解释说明。

  解答的方式一般以口头解答和电子查阅为主。对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满足其要求,可收取复印资料成本费。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办事服务申请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予以耐心地解释说明;对决定受理的当场受理,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向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

  (二)与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务服务人员联系,说明事由,并告知申请人联系结果;

  (三)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后找到政务服务人员,向其提交《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联系函》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由政务服务人员陪同引领到具体办事科室;

  (四)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承诺办理申请人申请事项;

  (五)相关单位办理完毕申请事项后,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及时反馈给州政务服务中心;

(六)收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后,州政务服务中心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了解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评价。

  第十七条 投诉问责工作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简便快捷、公平公正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和违法履行职责,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其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登记、审查、决定、反馈、归档。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结案归档;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审结归档。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除遵循行政投诉案件办理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做好对申请人的说服、疏导工作,化解矛盾,构建和谐;

  (二)受理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情况,当场办理,给予批评教育,初次处理结果不计入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应当立案办理;

  (三)办理时限:1、登记、决定是否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2、按照相关时限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告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问责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承办的办法: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按照《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进行;

  (二)科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况直接问责或者建议相关州级部门、派出纪工委进行问责;

  (三)州级机关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启动问责程序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报送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工作情况报告、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回执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情况的;

  (四)未按协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未在法定时限或者本单位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六)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对本单位相关工作进行问责而未进行问责的;

  (七)拒绝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

  (八)其他应当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对州级机关监督检查的结论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等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由所属部门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规定应当进入人事档案的应当及时进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和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州人民政府为民服务规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徇私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请求。

  第二十六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指引处电话:2332208,指挥协调处电话:2332268,投诉问责处电话:2332278。对州政务服务中心各处及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向州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反映,电话:2332207。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09年 1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