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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5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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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农办垦【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我部粮食高产创建年活动的部署,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农垦系统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通知》(农办垦〔2008〕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在全国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此项活动由我部农垦局负责组织。各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和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附件1)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形成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高产攻关活动的开展。

  二、本次活动共选择22个垦区的150个单位为高产攻关单位(附件2),涉及水稻、大豆、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甘蔗、棉花、奶牛、生猪等10个农畜产品生产。

  三、各垦区高产攻关单位的确定,要与我部开展的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示范点、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垦超级稻示范推广项目场和农垦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活动相衔接。要按照各垦区高产攻关单位的名额分配数等额上报。

  四、请于3月25日前将《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名单备案表》(附件3)报送我部农垦局农业处,联系人:黄勇,孙克俭,电话:010-64192652(兼传真)、010-64192636,电子邮箱:nkjnych@agri.gov.cn

  附件:1.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分配表

   3.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农垦现代农业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农产品有效供给。从2008年起,在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特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业高产攻关的重要意义

  农业高产攻关是集高产优质良种、高产高效农业技术及优质高效投入品于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是农业生产先进科技集成、配套与推广重要载体。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对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实现良种良法配套,挖掘增产潜力,把小面积实验产量变成大面积推广产量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各垦区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高产攻关作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工作,作为保障国家农产品供应安全的关键举措,作为促进农业增产增效、进一步发挥农垦示范带动作用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高产攻关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广泛持续的高产攻关活动,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农作物和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主攻单产,提高品质,节本增效。通过高产创建,树立典型,示范展示,辐射带动,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二)目标任务。2008年,在全国主要垦区设立150个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其中水稻29个、大豆8个、玉米10个、小麦10个、马铃薯4个、油菜籽5个、甘蔗3个、棉花21个、奶牛32个、生猪28个。高产攻关的具体任务是:

  1.水稻: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宁夏、新疆兵团12个垦区选择29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水稻高产攻关点,单季稻区攻关目标亩产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攻关目标两季亩产9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水稻亩产600公斤以上。

  2.大豆:在内蒙古、黑龙江2个垦区的选择8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大豆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200公斤以上。

  3.玉米: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兵团5个垦区选择10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玉米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800公斤以上。

  4.小麦:在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兵团8个垦区选择10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小麦高产攻关点。河北、江苏、安徽、河南垦区攻关目标亩产6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500公斤以上。

  5.马铃薯:在内蒙古、黑龙江、甘肃3个垦区选择4个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马铃薯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3000公斤以上。

  6.油菜籽:在内蒙古、湖北、湖南3个垦区选择5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油菜籽高产攻关点。秋种油菜攻关目标亩产200公斤以上,春种油菜攻关目标亩产250公斤以上。

  7.甘蔗:在广东、广西2个垦区选择3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甘蔗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7000公斤以上。

  8.棉花:在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新疆兵团6个垦区选择21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棉花高产攻关点。新疆兵团攻关目标亩产160公斤以上,其他垦区120公斤以上。

  9.奶牛: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宁夏、广东、广西、新疆兵团、新疆(畜)、昆明12个垦区选择32个单位(养殖场),建立奶牛高产攻关点。每个攻关点奶牛存栏1500头以上,成母牛占50%以上。成母牛年产牛奶:京、津、沪三市垦区9000公斤以上,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新疆兵团、新疆(畜)垦区7000公斤以上,广东、昆明垦区6000公斤以上。

  10.生猪:在北京、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宁夏、新疆兵团等10个垦区选择28个单位(养殖场),建立生猪高产攻关点。每个生猪养殖场出栏不少于10000头,每头繁殖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18头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优势,科学选点。各垦区要结合垦区实际及已有的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垦超级稻示范推广项目场和农垦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选择高产攻关单位。所选的高产攻关单位也可以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示范点的通知》(农办农[2008]2号)确定的示范点相重合。同时,还要与本垦区组织的高产攻关活动相结合,共同推进高产攻关活动。高产攻关单位应具有区域代表性,农作物规模连片应在万亩以上。高产攻关单位经垦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

  (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的要求,科学制定各项农作物和畜牧业高产攻关标准与操作规程,制订高产攻关活动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主要攻关指标、技术路径和保障措施,规范操作要求。同时,对高产攻关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具体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任务分工、督查制度、考核细则、奖励办法,促进高产攻关活动有序开展。

  (三)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整合垦区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业人才资源,吸收各行业专家积极投入高产攻关活动,开展各项技术集成研究与推广指导,提高高产攻关科技力量。紧密结合良种推广补贴、优粮工程、科技入户、植保工程、测土配方施肥等重大政策与项目,保证攻关单位的物质基础与资金优势,保障高产攻关活动顺利推进。垦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同时要主动做好对外协调工作,争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为扎实推进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高产攻关活动的实施内容

  (一)示范优良品种。结合各高产攻关单位生产、生态特点与优势,将高产创建活动与良种推广补贴相结合,确保推介品种在万亩攻关点,高产攻关单位以及所在垦区的适宜区域得到大范围推广应用。并通过统一供种方式,使百、千、万亩示范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畜牧业高产攻关重点做好奶牛、种猪等新品种的引进和繁育,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畜产品质量和产量。

  (二)集成高产技术。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集成、配套、创新高产技术体系,并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坚持良种良法配套,在选择确定示范推广品种的同时,加强栽培技术和养殖模式的集成与配套,取得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节本增效、高产优质的活动成效。农作物以主攻单产为突破口,采取小面积试验和大面积示范相结合的方法,推广精量播种、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精确栽培、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标准化作业、叶龄诊断等技术,分作物、分区域、分季节落实关键性技术措施,充分挖掘单产潜力。畜牧业要大力促进技术服务的物化、简化和社会化,推广现代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重点推广应用工厂化养殖、奶牛冷冻精液与胚胎移植等技术。

  (三)加强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控。坚持“绿色植保、公共植保”的工作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强化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防控工作,切实减少农作物生产生物灾害损失。及时监测病虫害发生动态,准确预报发生趋势,提前制定重大病虫草鼠害防控预案;要根据病虫害发生形势,科学制定综合防治方案,组装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技术措施,开展统防统治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充分发挥农垦动物防疫体系的作用,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疫情隐患。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结合本垦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开展免疫效果检查,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以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依托,抓好高产攻关单位推广实施工作,进一步增强示范辐射带动功能。以土壤养分构成和作物需肥规律为基础,以高产创建产量目标为指标,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方案;要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和施肥等基本内容,为高产攻关技术指导人员及农业职工选择肥料品种、确定施肥数量、优化施肥时期和改进施肥方法等提供技术服务,解决职工施肥用肥问题,提高肥料利用率和施肥效果。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责的垦区,要对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和包装、标识、宣传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推介一批优质肥料,确保职工用上放心肥料。

  (五)推进全程机械化生产。针对农业生产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在高产攻关单位示范推广有利于减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积极使用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节能环保型和复式联合作业的种植业机械和配料、饲喂、除污、防疫等工厂化养殖机械。加快实施保护性耕作机械、玉米和棉花机械收获、水稻全程机械作业等对高产攻关作用明显的农机项目。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机大户的技能培训,总结和推广农机跨区作业、农机股份合作社、农机一条龙作业等新型农机服务模式,创新和完善农机经营机制,扶持农机作业协会、经纪人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

  五、高产攻关活动的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培训指导。按照农业科技入户培训和指导要求,在高产攻关单位广泛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分区域、分作物、分季节、分层次抓好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确保技术服务入户到田,指导大面积生产。各垦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年度开展水稻、油菜、奶牛、生猪等高产攻关培训;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作物苗情、墒情、灾情和病虫情况调查分析,及时采取田间管理措施,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和服务;各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农时季节培训到农户,通过田间课堂、专家讲座、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

  (二)强化检查验收。各垦区在我部高产攻关活动的统一安排下,切实加强督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高产攻关活动顺利进行。我部将组织开展阶段性的工作检查、现场考察、技术交流与总结验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典型高产攻关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开展评比表彰。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对本垦区高产攻关单位进行全面督导,保证各项任务,技术措施到位,完成高产创建指标。制订相对统一的测产验收办法,规范测产程序和标准。应按照点上测产和面上测产相结合、典型(高产典型)测产和分级(单产高、中、低)测产相结合、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的要求,组织专家组,抓好高产攻关单位测产验收工作。

  (三)切实做好总结交流。部农垦局将根据高产攻关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全面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特别是对组织方式、技术措施、工作方法等进行认真总结,为今后更大规模实施高产创建活动,推进大面积农业生产发展提供经验。各垦区要加强材料收集,建立活动档案,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既要总结归纳高产创建的成效和经验,又要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既要做好分季节、分阶段的定期总结,又要做好最新动态、热点追踪的反馈交流;既要做好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体培训等工作层面的总结,又要做好工作方法、组织方式等工作机制方面的总结。

  (四)建立考核制度。我部农垦局将组织制定高产攻关评价办法,各垦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高产攻关验收办法和奖励方案,重奖达标特别是超额达标的高产攻关单位,并且作为其他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开展高产攻关活动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宣传表彰。我部将在农民日报、中国农垦信息网等媒体开辟“高产攻关”专栏,跟踪报道各垦区的工作进展和经验,掀起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宣传高潮。各垦区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产攻关活动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农场、团场、公司等高产攻关单位也应通过设立专栏、新闻发布、现场观摩、知识竞赛等形式,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不同层面的宣传和表彰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树立典型,对在高产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
附件2: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分配表
  合计(个) 水稻(个) 大豆(个) 玉米(个) 小麦(个) 马铃薯(个) 油菜籽(个) 甘蔗(个) 棉花(个) 奶牛(个) 猪(个)
全国农垦 150 29 8 10 10 4 5 3 21 32 28
北京 11                 6 5
天津 3                 3  
河北 4 2     1         1  
内蒙古 7   2 1   1 2     1  
辽宁 4 3   1              
吉林 3 1   2              
黑龙江 37 10 6 4   2       5 10
上海 8 2               6  
江苏 6 3     2       1    
安徽 3 1     1       1    
江西 2 1                 1
河南 5       2       1   2
湖北 9 1     1   2   2   3
湖南 4 1         1   1   1
广东 3             1   1 1
广西 4             2   1 1
陕西 1       1            
甘肃 2       1 1          
宁夏 7 2   2           2 1
新疆兵团 25 2     1       15 4 3
新疆(畜) 1                 1  
昆明 1                 1  








附件3: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
垦区:
农场(单位) 攻关地号名称(养殖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2007年面积(万亩) 2007年总产(万公斤) 2007年亩产(公斤) 2007年奶牛存栏(头) 2007年成母牛(头) 2007年成母牛年产牛奶(公斤) 2007年生猪出栏(头) 2007年能繁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头)
水稻
小麦
玉米
马铃薯
大豆
棉花
油菜籽
甘蔗
奶牛
生猪

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检查和执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敏感的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包括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和服务收费项目等22种类(见附表)。
第四条 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现行属于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不作变动;
(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的各种差率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价格和其它商品的差价率或者价格,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除食盐(国家定价)外,下列品种的价格、收费标准和差价率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一)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加工费率;
(二)馒头和油条的毛利率;
(三)民用煤的省辖市市场销售价格;
(四)液化石油气的出厂价格;
(五)民用煤气的出厂价格;
(六)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七)医疗费的收费标准。
以上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加工费率、毛利率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条 下列品种的价格、收费标准和差价率,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一)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二)牛奶、鸡蛋的出场价格和零售价格;
(三)猪肉、牛羊肉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四)蔬菜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五)酱油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六)馒头和油条的零售价格;
(七)食糖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八)洗衣粉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九)小学生作业本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十)市内公共汽车的票价;
(十一)县级市场民用煤的销售价格;
(十二)平价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和议价气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
(十三)民用煤气和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十四)省委托市地管理的学杂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十五)房租和托儿费的收费标准。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适当增加监审的种类和确定代表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监审的品种在调整价格时,必须在调价出台前1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生产、经营企业和品种实行价格审核制度,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一)省粮食主管部门所属有关公司及其经营的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
(二)省对内贸易主管部门所属的糖酒公司、百货公司和批发、零售企业及其经营的食糖、洗衣粉;
(三)石家庄炼油厂、沧州炼油厂、保定炼油厂和华北油田、冀东油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
(四)保定市、唐山市、廊坊市和秦皇岛市燃料公司经营的民用煤;
(五)省教育主管部门(不含委托市、地管理的)和省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本地区应当审核的品种和实行审核制度的生产、经营企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实行审核的品种,原定价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原定价部门和企业可自行调价。
第十一条 备案和审核的内容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调价理由以及调价时间间隔和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调价幅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月末将当月本地区的调价备案情况和审核情况以及对附表所列品种的其它监审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干预措施:
(一)监审品种的调价理由不充分,调价力度过大,或者在一定时间内调价频率过高,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造成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调价、延期调价或者限制提价幅度,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二)猪肉、牛羊肉、鸡蛋和蔬菜价格波动过大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参考价、浮动价或者在集贸市场挂牌限价;
(三)附表所列品种价格出现突发性过度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规定权限内制定临时性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执行情况,并依据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被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河北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
| 种类名称 | 代表品、规格、项目 |
|-------------------------|-----------|
| 1.面粉 |特一粉、标粉 |
| 2.粳米 |标二 |
| 3.食用植物油 |花生油、卫生油 |
| 4.猪肉、牛羊肉 | |
| 5.鸡蛋 | |
| 6.牛奶 | |
| 7.蔬菜 |主要大路菜 |
| 8.民用煤 |蜂窝煤、煤球、散煤 |
| 9.液化石油气 | |
| 10.民用煤气 | |
| 11.自来水 | |
| 12.食糖 |绵白糖 |
| 13.洗衣粉 14.食盐 15.馒头、油条 | |
| 16.酱油 17.小学生作业本 | |
| 18.市内公共汽车票 19.房租 | |
| 20.学杂费 21.托儿费 22.医疗费 | |
---------------------------------------



1994年4月13日

汕头市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5〕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行为,保障国家与竞买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汕头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房产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之拍卖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拍卖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竞买土地使用权,最后由出价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 国内的所有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商务关系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竞买。
  第六条 拍卖人提交拍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是规划要求明确,并已完成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土地)工程的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 拍卖人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应先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小组(以下简称拍卖出让小组),负责下列拍卖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㈠ 编制拍卖出让文件资料,包括:
  1、拍卖规则;
  2、竞买报名表;
  3、拍卖土地宗地图;
  4、拍卖土地规划设计要点;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㈡ 确定拍卖地块的底价。底价应不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同类用地的基准地价。
  ㈢ 确定参加拍卖竞买的条件、范围。
  ㈣ 向需参加竞买者提供拍卖文件资料。
  ㈤ 审查报名参加竞买者的资格,确定竞买人名单。
  ㈥ 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保证金,发放应价牌。
  ㈦ 组织和主持拍卖会。
  第八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前十五日提前发布拍卖通告,内容包括:
  ㈠ 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和规划建设要求;
  ㈡ 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申请参加竞买应办的手续;
  ㈢ 拍卖的地点和日期;
  ㈣ 其他需要告知事项。
  第九条 凡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拍卖通告规定期限内向拍卖人索取拍卖文件资料,并报名参加竞买。报名时,应向拍卖人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㈠ 竞买报名表。
  ㈡ 国内企业、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的资信、身份证明;境外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报名事项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报名参加竞买者的资格经拍卖人认可后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应按拍卖文件规定期限、金额、币别和支付方式向拍卖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并领取由拍卖人统一制作的应价牌。
  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买。竞买竞得的,保证金抵作地价款;没有竞得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三日内不计息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由拍卖出让小组指定的主持拍卖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主持人公布竞买人名单及编号。
  ㈡ 主持人简介拍卖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有关拍卖注意事项。
  ㈢ 主持人公布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底价。
  ㈣ 竞买应价方式是主持人每次叫价后,竞买人举应价牌应价;或在拍卖底价的基础上由竞买人竞相加价。手举应价牌时应高出头部、时间以主持人看到并喊出应价牌号码为限。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失去约束力。
  ㈤ 主持人在竞买人报价后,及时并重复报出竞买人的牌号及其报价。
  ㈥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由主持人连报三遍并满三分钟而无其他竞买人应价时,且最高价已达到或超过底价的,由主持人击槌表示成交,确认最后应价人为竞得人。
  成交确认后,竞得人反悔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或竞买者有串通作弊行为时,主持人有权代表市政府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不予出让。
  ㈦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即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由公证机关给予公证,宣读和颁发《公证书》。
  第十二条 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拍卖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首期地价款,剩余地价款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清。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不按规定期限同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交付地价款的,拍卖人有权解除合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该宗土地进行再拍卖;若再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其差额部分原竞得人应予补足。
  第十四条 竞得人交付全部地价款后三十天内,向拍卖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竞得人可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该地块的专项经营权、企业工商登记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等手续。
  第十六条 竞得人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设施,应按规划、城建、房管、环保、消防、劳动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竞得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建设期限内投足资金低限,完成项目开发或建设。
  第十八条 拍卖工作人员与竞买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