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区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绿化投资效益,保证城区绿化养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凡市、区财政投(融)资的城区绿化养护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单项绿化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几个项目合并招标。
三、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绿化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业务指导工作。
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六、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文件与中标结果由招标人报市绿管站备案。
七、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施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数不得少于7个。
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可实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3个以上具备条件的单位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对未经批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绿化养护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养护经费。
八、招标人应当具备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履行招标投标全部程序的能力。
九、投标人必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十一、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养护金额的10%。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退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在市绿管站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无效:
(一)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二)标书未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标书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
(四)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十六、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财政、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派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十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八、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十九、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萧山、余杭区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一、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1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