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4:1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旅游局制定的《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银川市“旅游目的地城市”和“运动休闲城市”建设步伐,鼓励各旅游企业不断开拓市场,积极引进、接待国内外游客来银观光旅游,为银川旅游服务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在银川市注册的各旅行社。

第二条 奖励经费每年80万元。经费从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三条 凡接待外省区游客人数达到3000人次/年以上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按奖金总额除以游客总人数(指全市年接待外省区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的地接总人数)确定。

其中,每年4—10月地接游客1人次按1人次计算,每年11月—次年3月地接游客1人次按1.5人次计算。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市旅游局以各旅行社报送的月接待统计报表作为地接人数统计的依据之一。同时,根据各旅游景区上报人数最终确定。市上的奖励应与各旅游景区对旅行社的奖励捆绑起来一并兑现。各旅行社和旅游景区必须按统计报表报送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以后月份调整数不计入奖励依据数据。

第五条 市旅游局与各旅游景区签订统计工作责任书,并将不定期地对景区和旅行社进行抽查,确保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和统计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六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低于成本价格接待旅游团队的;

(二)旅行社虚报接待人数的;

(三)旅行社之间恶意串通拼凑接待人数的;

(四)旅行社与景区之间串通虚报接待人数的;

(五)旅行社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七条 奖励兑现

本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上半年1—6月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以上的,市旅游局于当年7月底前进行统计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下半年7—12月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以上的,市旅游局于次年1月底前进行统计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其中,上半年旅行社地接量未达到3000人、下半年达到奖励标准人数的于次年1月审核兑现奖励;上半年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并已进行奖励的,以该社下半年实际接待量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2009年、2010年)


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不可取

杨涛

武汉市委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引入了鼓励、淘汰、惩戒机制。例如,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者,将根据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档至3档的工资。此外,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年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新京报》11月22日)
对于这么一个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的出台,我不知道武汉市委市政府在通过它之时,有无得到人大的批准,有无征求公众的意见。但是,从法治的角度和经济的原理来说,采取优惠条件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并不合理和妥当。
公务员的工资是依靠国家税收来支撑,而税收取之于民,因而,行政是有成本的,同时也是要算经济帐的,只有这样进行成本核算才能体现权力为民所有,对民负责。那么,一个公务员就只能在其完成了对政府的服务年限,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后才能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退休工资。如果一个公务员仅仅是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年龄较大就拿到了本不该得到的补偿金、退休工资,那就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最终让纳税人承担了额外负担。
一个可能为这种措施辩护的理由是,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这种理由是非常荒唐的,政府自身并不能创造社会资源,政府是提供行政服务来换得纳税人的税收来维持自身运转,在政府的行政服务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却要多支付开支来运转,这多出的开支最终又由纳税人来承担。那么,这样的就业机会的扩大对社会来说是一种破坏,因为社会负担的加重妨碍了社会创造扩大就业机会的能力。
另一个可能为这种措施辩护的理由是,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有利于加快吐故纳新,新老交替。这种理由也不能成立,因为行政工作需要一定年限和经验积累,新的公务员也需要老同事的传、帮、带,因而无论是有一定工作年限的公务员辞职还是年龄较大的公务员提前退休,都是对政府付出的培养成本浪费。即使是特殊岗位或特殊人员确实需要更多的年轻人,也必须经过认真细致的论证后实事求是制定退休的年龄,而不是简单地都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了事。
反而,笔者担心的是,这样一个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措施,它有可能在掩饰了两个重大问题。
一个是公务员进口泛滥得不到控制的问题。为什么要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恐怕是要空出位置来满足源源不断涌进而入的人员。这些人员有的是正常招考、招聘进来的,还有许多是通过各种关系进入的,而后者本身并不符合规定也不可能有多余的编制,但是因为现行制度下无法进行控制,就只能通过让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空出位置来满足他们。
另一个是公务员出口无法畅通的问题。武汉市委市政府对于公务员的淘汰制度也作了规定,试用期不合格、聘用期考核不合格、竞岗落岗者等,将进行淘汰;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辞退。但是,也许这种出口畅通在实际运作中也许根本就没有这么简单,也就只好用优厚的待遇来让他们出去。即使措施的制定者没有这种想法,但有了这样的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的措施,单位领导也不会得罪人,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务员,鼓动他们提前退休、辞职了事,政府的钱、纳税人的钱给领导做了人情。
进口失控,不该进来的人进来了,出口不畅,该出去的人出不了。于是,政府拿着求着纳税人的钱这些“大爷”们早点出去,政府财政支出的雪球越滚越大,民众负担越来越重,就有更多的人削尖脑袋要到政府机关来,形成一个“怪圈”。笔者曾见过一个县公务员是轮流上半年的班,但是在政府鼓励一些人提前退休后,更多的人通过关系又塞了进来,这让当初准备付出代价来换取减员增效的措施制定者始料不及。
看看民营企业中不分年龄勤奋工作的面貌,再看到机关无所事事的样子,我们也许到了好好给政府行政算算成本帐的时候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1989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域的乡镇船舶和渡口。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合伙、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设在乡镇和农村中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村民委员会或个体、合伙、承包户经营的渡口。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并根据船舶数量和管理需要,设置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


  第四条 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乡镇船舶





  第五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取得合格的船舶技术证书;
  (二)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国家规定持有保险文书;
  (四)配备具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员或渡工。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乡镇船舶应按船舶技术证书记载的载客、载货定额,载运客货。严禁超员、超载航行。


  第七条 乡镇船舶应按船舶技术证书记载的要求配备救生、消防和船装设备。


  第八条 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因交通原因必须由乡镇船舶运输的,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在每次运输前,应当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危险物品准运证,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不得客货混载。


  第九条 乡镇船舶发生事故,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就近主管机关或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报告。


  第十条 乡镇船舶应按国家规定,上交乡镇船舶管理费。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船员和渡工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的船员和渡工,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考核发证后,方可驾驶或操纵船舶。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的船员或渡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酒后不得驾驶或操纵船舶;
  (二)不得驾驶不具备安全设备或机件失灵的船舶;
  (三)不得驾驶或操纵超员、超载的船舶;
  (四)不得在浓雾、暴雨、大风等情况下冒险航行。

第四章 乡镇渡口





  第十三条 乡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渡口,应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县境内设置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跨县设置的,由设置渡口的县人民政府征得相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或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渡口应设在水流稳定、水深适合、岸形适宜的位置。


  第十五条 渡口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在渡口两岸设置揭示板。揭示板的内容应包括:渡口守则、乘渡须知、乘客定额、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批准文号。

第五章 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所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实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十七条 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其费用在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支付。


  第十八条 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各项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对船员、渡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二)负责乡镇船舶、渡口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制止和处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协助主管机关调查处理乡镇船舶水上交通事故;
  (四)组织船员、渡工参加主管机关举办的技术培训、考试,督促办理船舶登记、检验;
  (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征收乡镇船舶管理费,代办船舶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条 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航行的,责令其停止航行,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超员超载航行的,没收其超员超载部分的收入,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证书;
  (三)违反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配备有关安全设备或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违反第十二条所列各项规定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证书;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置渡口的,责令其撤除所设置的渡口,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提示板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二条 罚款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决。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内部管理,由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委托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水库、公园、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