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时间:2024-05-19 19:0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的,报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重庆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重庆市荣誉市民进出本市口岸时,应当给予礼遇。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学生配餐卫生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学生配餐卫生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7月7日)


近一段时间,中小学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新疆、辽宁、北京、上海、河南等地均发生了百名以上学生的中毒事件。今年6月,河南平顶山市三所小学因购买无证加工点制作的包子,造成五百余名学生中毒。
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食品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配餐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监督,严格控制生产条件和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对达不到卫生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要求:对无证生产加工或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学生配餐的组织者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不得采购超出保存期限或无生产日期、无保存日期的定型包装食品。无包装易腐食品必须在加工完成后四小时内食用。
三、学生配餐的组织者要指派专人负责配餐的安全卫生,定期将所采购的数量、品种及生产加工单位通报食监机构:并接受食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对学生配餐的组织者玩忽职守,造成食物中毒,导致学生健康损害的,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1993年7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轻工业部、纺织部、商业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同时又是一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各级政府都应重视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幼儿工作对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有重要意义,对此也要予以重视和加强。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轻工业部、纺织部、商业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幼儿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但与当前形势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需要仍不相适应。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曾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中发〔1979〕73号),决定在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研究和贯彻有关托幼工作的方针、指示,制订事业发展规划等,并划分了有关部门的工职责。1982年机构改革时,全国托幼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撤销,但这个机构的工作任务一直未明确由哪个部门承担,因此造成各部门对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影响了幼儿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对此,我们经过反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福利事业的性质,因此,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主要依靠部门、单位和集体、个人等方面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经研究,各有关部门对幼
儿教育工作的职责分工为:
教育部门负责:(一)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二)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三)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四)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
、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五)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轻工、纺织、商业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幼儿食品、服装、鞋帽、文化教育用品、卫生生活用具和教具、玩具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幼儿园的行政领导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需要动员全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有关幼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由国家教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研究。
(二)属于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又需同其它部门共同研究的重要问题,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幼儿教育事业主要由地方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认真实施,积极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8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