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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废止)

时间:2024-06-16 10:0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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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8]1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逾期状况。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
第六条 需要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贷款或重组后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第三章 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贷款分类的可靠性,商业银行还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贷款重组政策和程序,对需要重组贷款的标准、贷款重组的方式、程序、重组后贷款的管理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五条 对贷款分类时应注意:
(一)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二)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四章 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重新审查借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贷款担保情况,根据贷款的风险情况重新分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对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例如备用信用证、担保、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的分类,可直接使用本指导原则中的分类方法;对其他授信项目的分类,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并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包括特别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具体计提办法另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 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部分 关于贷款分类标准
在理解贷款风险分类标准时,关键是把握还款可能性这个核心。贷款的内在风险和损失程度不同,还款可能性也就不同。贷款风险分类正是从还款可能性出发,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并且以此来揭示贷款的真实价值。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贷款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关注类贷款的特征包括:
(一)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二)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四)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五)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例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七)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八)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九)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十)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十一)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例如超越授权发放贷款。
三、次级贷款
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次级类贷款特征包括:
(一)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二)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四)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五)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六)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四、可疑贷款
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可疑类贷款特征包括:
(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二)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三)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五)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六)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五、损失贷款
贷款要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损失类贷款特征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五)贷款企业虽未破产,工商行政部门也未吊销执照,但企业早已关停或名存实亡;
(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第二部分 贷款分类的程序与方法
一、贷款分类的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分类,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对同级或下一级分行贷款的分类,按实际操作顺序,一般应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一)评估被查银行贷款分类制度,以及贷款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对以上内容的评估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资产质量检查时的重要内容,主要是要了解银行贷款分类制度是否能够真正揭示贷款的真实价值,是否符合《指导原则》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否与《指导原则》规定的贷款风险方法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监督部门则应主要监督分类过程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二)了解贷款的还款记录,确定贷款的逾期状况。
贷款的还款记录是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的综合体现,显示贷款本息的逾期情况,是贷款质量的直观反映。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三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不佳,还本付息出现逾期;贷款本息尚未到期;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根据《指导原则》,可根据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作出对贷款的初步分类。
对单笔贷款的分类,一般从判断贷款的还款记录开始,但仅靠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还不能判断贷款的质量,应对影响还款可能性的因素进行分析。例如,本息偿还逾期30天(含30天)以内的贷款可视为正常贷款,但如果分析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很差,或净现金流量出现负值,则贷款应划为关注类贷款或以下。
(三)确定贷款的还款可能性,并得出分类结果。确定还款可能性,应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贷款的担保五个方面的因素。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需要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很多,包括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贷款的行业和国家风险等。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
造成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不明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的原因有:贷款合同要素不全,还款条款含义不明确,或由无授权的人员签字等。
贷款担保包括对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贷款抵押品、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至关重要。
银行的信贷管理与贷款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分类时应将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作为一个总体因素进行考虑。对信贷管理水平差的银行或专业素质差的信贷人员发放的贷款应进行重点检查。
分类过程中,在确定贷款的还款记录后,对以上五类因素的分析各有侧重,也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例如,对还款记录良好的贷款,对还款意愿、还款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可以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对还款记录不佳的贷款,则应对所有因素进行分析。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对借款人还款能力首先作出判断。
另外,在评估借款人还款的可能性时,应了解贷款的用途、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借款人的资产转换周期。
二、贷款分类中的拆分法
贷款分类中,往往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将一笔贷款拆开分成不同的档次。拆分法一般适用于保证贷款、以及面临清算的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例如,银行向某借款人发放了一笔信用贷款,该借款人正面临清盘,根据对清盘最终结果的估计,清算完毕后,银行发放的贷款本息中至少能获得40%、最多不超过65%的补偿,则该笔贷款的35%可划分为损失,25%可划分为可疑,40%可划分为次级。对于保证贷款,可利用相似的原理进行拆分。

第三部分 对不同种类贷款的分类
一、消费贷款
消费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借款人一般没有财务报表,银行难以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但是,消费贷款又有一个特点,即风险因素比较简单,因此可以根据贷款逾期情况,采用批量处理的方法进行分类。
对于住房按揭贷款,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分类:如果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还款6次或180天以上,至少分为次级;拖欠还款12次或360天以上,至少分为损失类。
对于信用卡透支,可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分类:如果贷款本金或利息拖欠还款3次或90天以上,至少分为次级类;拖欠还款6次或180天以上,至少分为损失类。
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银团贷款
对短期贷款,主要考虑借款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即借款人的流动性;同时,进一步分析现金流量等其他因素。
对中长期贷款,应主要考虑借款人的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借款人的杠杆比率,分析其资金来源结构的合理性,评价其经济基础牢固程度。如果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较强,但是财务杠杆过高,负债过重,则贷款应归为关注类。
对于银团贷款,分析的重点仍然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政策性贷款和特定贷款
与一般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的发放带有很大的被动因素,不是完全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这部分贷款的质量相对较低。但是,贷款分类本质上是对贷款风险程度和真实价值的判断,因此不论贷款是何种原因、何种背景下发放的,这些原因和背景都不应成为贷款分类的依据,否则,就不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因此,对政策性贷款应按照《指导原则》第二章确定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发放的贷款,由于国务院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弥补银行因贷款造成的损失,因此,对此类贷款可以免予分类。
四、“破产废债”企业的贷款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借款人“假破产、真废债”的情况,对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对这类贷款进行分类时,检查人员首先要完整、真实地掌握贷款的状况,其次要从贷款分类的标准出发,紧紧抓住还款可能性这个核心,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贷款偿还可能性的不同,可将贷款拆分为不同的档次,对于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追索,确定无法收回的部分,要归为“损失类”;对于还不能确定的部分,则归为“可疑”类。
五、违规贷款
与一般贷款相比,发放违规贷款除承担因贷款业务而正常发生的风险外,还需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这样就使贷款的风险放大了,影响到贷款的正常偿还,而且有的违规行为引发的风险已非常严重。因此,对所有的违规贷款,即使从眼前看贷款的偿还有充分保证,也应分为关注以下。
违规贷款一般包括:对关系人的信用贷款,以优于同类贷款条件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以及以贷收息、违规展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违反利率规定以及借款人不具备《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部分 关于信贷档案的结构和要素
贷款分类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信贷档案。一般地,信贷档案应至少覆盖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借款人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及所处行业、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二)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三)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
(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二)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三、重要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贷款申请;
(二)银行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行的立项文件、批准文件;
(三)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
(四)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等;
(五)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四、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五、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款通知。
六、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银行应该制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借款人建立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检查人员应该对银行信贷档案存在的严重问题提出批评。重要法律文件(例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缺失或有误导致法律责任不清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包括关注)以下。

第五部分 其他问题
一、贷款抽样方法
贷款分类过程就是逐笔确定贷款的真实价值的过程。如果由于时间和人力的限制,检查人员无法对所有贷款进行分类,就应该采用判断抽样方法,选取分类样本,即根据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优先选取风险较大的贷款。一般地,贷款样本中应包括以下几组贷款:
(一)全部逾期贷款、停息贷款、已经重组的贷款、卷入法律诉讼的贷款、内部审计或信贷管理部门认为有问题的贷款;
(二)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次检查中确定的不良贷款;
(三)关系人贷款;
(四)银行内部评为关注类的大额贷款;
(五)过去一年新发放的大额贷款;
(六)超过一定金额的贷款户;
(七)其他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质量检查时,贷款抽样比例可视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进行调整,但应保证能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制度、程序和分类结果的可靠性作出判断。对贷款质量较差或者信贷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应调高抽样比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全部贷款进行分类。
二、如何检验不同银行、或不同分支机构对贷款分类标准的执行情况,一个可行的方法,是比较它们对同一借款人,或对同一笔贷款,或类似贷款的分类结果与理由。
三、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法的适用范围
商业银行的资产包括授信资产、投资和其他资产,其中授信资产又可分为对同业的授信和对客户的授信。
根据《指导原则》第二十八条,贷款风险分类法适用于《贷款通则》确定的各类贷款、以及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对其他授信项目的分类,可参照使用。这里,“其他授信项目”包括金融机构的拆出资金、承兑汇票等。因此,根据该条,银行的所有授信资产均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法进行分类。


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颁发《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的联合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海南省物价局 等


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颁发《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的联合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海南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物价局




为加强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的收费管理,统一收费标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广东两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手续,合法收费的原则,联合制定了《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收费规则》。现
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的收费管理,统一收费标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广东两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手续,合法收费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琼州海峡,是指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联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以东的沿海水域。
第三条 凡在琼州海峡从事营业性滚装运输的船舶,承运车辆、货物、非车载货物的运价和海南省海口港、海口新港与广东省海安港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执行。
琼州海峡其它港口间滚装运输所计收的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车辆及车载货物的重量或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不满100千克按100千克进整。
(二)以自重为计费单位的,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不满100千克按100千克进整。
(三)以长度换算重量吨的,运输单元长度不足一米的按一米进整计算。
第五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张运单的总收费额尾数不足1.00元时按四舍五入进整。
第六条 本规则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未经海南省物价局和广东省物价局批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实行统一运单管理(见附表),港口经营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完整填写有关数据。
第八条 港口计量设备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标准,应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九条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应主动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如实申报车载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托运人对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在办理托运手续时一次结算付清,另订有结算协议的除外,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时结算运费,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计费方法
第十一条 每台车辆(含非车载的工程机械及其它专用车辆)不论其是否装载货物,统作为一个运输单元。
每个运输单元均分为重量吨和计费吨:重量吨是指每个运输单元的毛重或自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
计费吨=每个运输单元的重量吨+附加换算重量。
各类轿车、客车的计费吨按座位数换算计费。
各类运输单元的计费吨按《琼州海峡水路滚装运输车辆计费重量表》(附表一)计费。计费吨是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托运人结算各项费用的依据。
非车载货物(或称“零担货物”):按《琼州海峡水路滚装船舶非车载货物运价表》(附表二)的规定计算。

运费
第十二条 各类运输单元的统一运价率为:每计费吨18.50元。
凡装载新鲜瓜、果、菜的车辆,均实行优惠价,每计费吨运价16.50元。
危险品专用车辆以及载运“一级危险货物”、“二级危险货物”,每计费吨运价35.00元。
“一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
“二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一级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但石棉、鱼粉、棉、麻及其它动物纤维、植物纤维、化学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费。

港口综合包干费
第十三条 港口综合包干费是港口经营人向托运人计收的港口费用。港口综合包干费统一按出口每计费吨3.00元计收,装载新鲜瓜、果、菜的按优惠价每计费吨2.60元计收,危险品车辆及货物按每计费吨5.50元计收;进口:不收。
港口综合包干作业包括,进口:是指以一台不论其是否载旅客或货物的运输单元,从船上驶下直至驶离港区的全过程;出口:是指一台不论其是否装载旅客或货物的运输单元,从驶入港区地磅室起至驶上船舶时止的全过程。以上的全部过程中增加或减少任何操作过程,均不另行增减费
用。特殊情况除外,如车辆在港区内发生由托运人的过失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港口综合包干费的内容及分解:
(一)货物港务费1.20元(含进出口:0.60元×2);
(二)港口服务费1.80元(含车辆装卸、保管、港区道路使用、过磅、丈量、电脑管理、制单工本费及卫生保洁等,按进出口:0.90×2)。

船舶代理费
第十四条 港口为船舶代理运输业务,按下列规定向承运人计收代理费:
出口:按运费的1.5%计收,危险品运输按6%计收;进口:不收。
随车司机、旅客按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海南省港口建设基金
第十五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粤经交〔1991〕608号)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计划厅、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港口建设基金征收办法》(琼交
运〔1992〕161号)的规定,琼州海峡水路货物滚装运输均分别向托运人征收广东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海南省港口建设基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广东省海安港至海南省海口港、海口新港按出口每计费吨0.30元征收广东省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进口:不征。
(二)海南省海口港、海口新港至广东省海安港按出口每计费吨0.30元征收海南省港口建设基金。进口:不征。
(三)以上两基金不另制凭证,在运单上增列,由代征单位(港口经营人)在向缴费人核收运费、港口综合包干费时,一并核收上缴。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海南、广东两省交通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8日颁布的《琼州海峡轮渡货物运输费收规则》同时废止。

琼州海峡水路滚装运输车辆计费重量表(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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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单元总重量 | 计费重量 |
| | 车 型 | 换 算 条 件 |单位|或自重、毛重| |
|号 | | | | (千克) | (千克) |
|--|------------------|------------------|--|------|-------|
| 1|两轮摩托车 | - | 辆| — | 600 |
|--|------------------|------------------|--|------|-------|
| 2|三轮摩托车 | -- | 辆| — | 1000 |
|--|------------------|------------------|--|------|-------|
| 3|手扶拖拉机头 | - | 辆| — | 2000 |
|--|------------------|------------------|--|------|-------|
| 4|组合手扶拖拉机 |指:带拖卡 | 辆| W |W+3000 |
|--|------------------|------------------|--|------|-------|
| 5|拖拉机头 | - | 辆| W |W+3000 |
|--|------------------|------------------|--|------|-------|
| 6|组合拖拉机 |指:带拖卡 | 辆| W |W+4000 |
|--|------------------|------------------|--|------|-------|
| 7|三轮汽车、微型货车 |载重500千克以下排气量1.0升以下| 辆| W |W+3000 |
|--|------------------|------------------|--|------|-------|
| 8|汽车拖头 | - | 辆| W |W+6000 |
|--|------------------|------------------|--|------|-------|

| | 各类通用载货汽车及与拖挂车 |运输单元长度:12米及以下 | 辆| W |W+4000 |
| |组成的运输单元; |------------------|--|------|-------|
| | 各类车辆如:厢式车、自卸车、 | 12.1米至13米 | 辆| W |W+5000 |
| |液罐车、冷藏车、保温车、拯救车、消 |------------------|--|------|-------|
| 9|防车、邮政车、运钞车、救护车、洒水 | 13.1米至14米 | 辆| W |W+6000 |
| |车、环境保护车、牲畜车、沥青洒布 |------------------|--|------|-------|
| |车、混凝土搅拌车、囚车、电动汽车 | 14.1米至15米 | 辆| W |W+7000 |
| |等其它专用车辆。 |------------------|--|------|-------|
| | | 15.1米至16米 | 辆| W |W+8000 |
| | |------------------|--|------|-------|
| | | 16.1米至17米 | 辆| W |W+9000 |
| | |------------------|--|------|-------|
| | | 17.1米至18米 | 辆| W |W+10000|
|--|------------------|------------------|--|------|-------|
|10|平板车 | 含拖头 | 辆| W |W+18000|
|--|------------------|------------------|--|------|-------|
| | | 20英尺 | 辆| W |W+10000|
| | |------------------|--|------|-------|
|11|集装箱车 | 40英尺 | 辆| W |W+18000|
| | |------------------|--|------|-------|
| | | 45英尺 | 辆| W |W+18000|
|--|------------------|------------------|--|------|-------|

|12|起重吊车 |负荷5吨及以下 | 辆| W |W+6000 |
|--|------------------|------------------|--|------|-------|
|13|起重吊车 |负荷5吨以上至10吨及以下 | 辆| W |W+8000 |
|--|------------------|------------------|--|------|-------|
|14|起重吊车 |负荷10.1吨以上 | 辆| W |W+10000|
|--|------------------|------------------|--|------|-------|
| |工程机械:如铲车、叉车、挖掘机、推土|自重3吨及以下 | 辆| - | 4000 |
|15| |------------------|--|------|-------|
| |机、装载机、压路机、搅拌机等。 |自重3.1吨以上 | 辆| -- | 自重加60%|
|--|------------------|------------------|--|------|-------|
|16|微型轿车、微型面包车 |排气量1.0升以下 | 辆| - | 4000 |
|--|------------------|------------------|--|------|-------|
|17|各类轿车、吉普车、越野车、客货两 | | | | |
| |用车、12座以下面包车、旅行车 |12座及以下 | 辆| -- | 6000 |
|--|------------------|------------------|--|------|-------|
| | |6米以上至8米以下 | 辆| - | 8000 |
|18|加长型轿车 |------------------|--|------|-------|
| | |8米及以上 | 辆| -- | 10000 |
|--|------------------|------------------|--|------|-------|

| | |13座-24座 | 辆| - | 9000 |
| | |------------------|--|------|-------|
| | |25座-45座 | 辆| -- |12000 |
| | |------------------|--|------|-------|
| | |46座以上普通客车 | 辆| - | 15000 |
| | |------------------|--|------|-------|
|19|客车 |25座以上豪华客车 | 辆| -- | 15000 |
| | |------------------|--|------|-------|
| | |24座以下卧铺车 | 辆| - | 13000 |
| | |------------------|--|------|-------|
| | |25座以上卧铺车 | 辆| -- | 15000 |
| | |------------------|--|------|-------|
| | |三门式公共汽车 | 辆| -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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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日

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体办字〔2008〕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今年“10·1”黄金周是“5·1”长假取消后的第一个国庆黄金周,据有关方面预测,参加登山户外运动的人数将多于往年同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为避免发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规,认真履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活动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二、要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积极与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把活动限制在已知风险、便于救援的范围内。对于高技术、高风险的登山户外运动,一定要按照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三、严密登山户外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主办、承办部门要建立活动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
  四、认真建立和执行各种登山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救援。
  五、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所属运动俱乐部组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令其及时整改。
  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登山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登山户外运动理念。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