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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农村“80后”高离婚率现象/安丽佳

时间:2024-05-17 14:4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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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80后所处的社会环境。
  有这么一个群体,他们是第一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体即第一批的独生子女。他们在人们的关注中逐渐成熟,也都陆续有了自己的事业和家庭,并在当今社会中已扮演着中流砥柱的作用,让人们有一种有儿初长成的感觉。他们也是非常具有争议性的一个群体,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气质,他们就是80后。而农村的80后青年,他们具备了80后身上所具有的勇于开拓、创新气质,也同时具有80后青年身上的浮躁,但却没有了先辈扎根农村的本领。这无疑使得他们成为了现今出外务工的生力军,为了生活,他们在中国各大城市努力地奋斗着,却始终无法扎根于他们的工作地。他们无法在大都市成立自己的家庭,也无暇经营自己的家庭和爱情。正是因为他们自身和社会的各个原因,使得他们的婚姻家庭不够牢靠。

  二、农村80后离婚率高之成因分析。

  笔者从在法院法庭办案的这几年中发现,除了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外,到法院来离婚的农村80后青年占整个法庭离婚案件的80%以上。

  刘某与艾某均为85后,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生育小孩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最终因经济问题和性格差异,于2011、2012年两次闹上法庭,法院在处理该起纠纷时,男、女双方家庭相互对骂,互不相让,并争夺小孩抚养权。刘某与黄某双方均系85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仍以父母补贴为主,并自己做点小工维系生活。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2011年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最终因双方互不沟通而闹上法庭。处理该起纠纷时,双方对于离婚并无意见,只是双方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小孩,怕影响以后生活。综观这些农村80后离婚案件,分析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前基础较差。处在农村的80后青年结婚大多都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没几天,给付彩礼后即在一起共同生活。二是经济基础较差,常入不敷出。现今农村80后青年大多都不善于农活,以在外务工为主要谋生手段,工作状态不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也不稳定。有些甚至结婚几年都无共同财产。他们所赚取的钱大多都够自己开销,小孩抚养很多都是由大人补贴,在遇到家庭生活开支等琐事时,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三是心气浮躁,过度追求精神上的“爱情”,遇到问题时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和忍让。首先,在农村80后青年成长的过程中,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观念已经对他们影响深远,他们对自己的婚姻生活质量要求更高。他们认为婚姻是两性情神的完美结合,因此,在结婚后遇到生活琐碎问题逐渐消磨掉他们的“爱情”时,他们考虑的更多的是双方的现今感情状态。其次,农村的80后青年是第一批实行计划生育的一代,他们大多都是在父母的庇护中成长,父母都是以他们为中心,以至于他们长大有了自己的家庭并在遇到家庭矛盾时,仍是以自我为中心,无法站在家庭角度出发或是为了小孩容忍。最后,农村80后在外务工,在面对具大的社会诱惑和整个大环境的浮躁气氛影响下,他们无法沉着下来,而是人浮于事,一山看着一山高。四是婚后沟通比较少。现今农村80后青年夫妻双方成婚后,在家务农的都比较少,而是结婚和生育小孩后,小孩给父母带,双方都在外务工,有些甚至在不同的地方务工。这使得他们婚后没有很多的时间去沟通,去为家庭做共同的经营。他们依然像未结婚时一样,各自以能为自己过得更好为限度。在遇到家庭负担和矛盾时,甚至婚后条件不如婚前时,他们不会相互沟通解决家庭问题,而是相互抱怨。五是依赖家庭比较严重,父母干预双方夫妻生活情况比较严重。因现今的农村80后青年很多都是在父母的宠爱中长大,在遇到家庭矛盾是,双方不是去沟通理解,而仍是以自己的父母为“靠山”相互不让,由于双方父母都占在自己子女的角度上看问题,这样就把夫妻矛盾上升为两个大家庭的矛盾,把矛盾升级化了。

  三、法院在处理80后离婚时所面临的问题。

  在处理农村80后离婚案件时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子女抚养问题难解决。首先,80后青年离婚时,他们的小孩年纪比较小,需要继续抚养的时间较长,需要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一次性付清要比较多,这使得案件调处起来难度比较大。这类案件如果是判决的话,抚养小孩一方,接照判决书申请抚养费难以得到执行。其次,大多数80后青年所生育小孩都是由一方的父母抚养,在离婚面对子女抚养时,常出现青年的父母争夺小孩现象,这也加大法院工作的难度。最后,因双方离婚后,年纪都比较年轻,都想再组建家庭,离婚时子女抚养相互推诿的现象也不在其数。二是因双方依赖父母程度比较高,案件审理时,双方家庭干预较严重,一起案件在审理时,双方当事人争吵更少,但双方父母吵得不可开交,由于他们在其中做反面工作,也更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案件的处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交通部


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交通部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公路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从事公路(含独立的大桥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国有企业。
从事公路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仍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7号),但可以比照本制度设置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执行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以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执行
。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和交通部负责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

关于印发“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共同推进“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实施,科技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商务部、教育部、国家标准委,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省市科技厅(委)成立了“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经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见附件),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组织工作体系,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专家组、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安排,并在政策、组织管理、人才等方面给予保障,认真做好“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5/t20120511_9433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