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克拉玛依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市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等有关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我市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向控股、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八)依法对市辖各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义务:
(一)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七)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权限、选任原则和用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市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每年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责任的长效激励与即时激励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收益水平与承担风险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根据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制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办法,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
第四章 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或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项目投融资;
(四)国有股权转让;
(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六)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八)企业捐赠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
(九)按照规定需要经市国资委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登记: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工资分配总体情况;
(二)捐赠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的;
(二)发生造成企业人员严重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
(三)因诉讼、仲裁原因,涉及到企业资产处置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自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发展规划;
(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三)与市国资委及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别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
(五)组织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其中,资产处置达3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30万元但属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所取得的产权;
(八)依据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用于投资或者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九)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注销进行登记。制定产权登记程序,完善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所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所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所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所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规划、预算、稽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考核体系。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运营、保值增值、投资发展效果等考核奖励制度。
第六章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所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国资委对派出的监事会、监事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所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外派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影响所出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或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三)对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有关信息处理不当,出现泄露企业秘密等问题,致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
(四)接受所出资企业馈赠的;
(五)违法摊派,增加所出资企业负担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所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有关状况的;
(二)对应当审核或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经同意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或交易各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
第三十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纪,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6年9月23日 证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
排意见>>一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组织所在地的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传达,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搞
好今年的证券期货市场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意见的通
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
期货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 国办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地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
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6年8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 期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
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
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
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
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
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
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
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一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
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
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
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
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
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
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
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
股发行计划,改为“问题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
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
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扬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
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
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
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
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
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 >(
国发[1996]20号),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
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已经获得的地方监管部
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
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
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
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
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
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已设置的异地
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
要尽快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气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
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以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
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
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有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
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友爱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这类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
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也期货市场。证
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
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
会要通报各交易所和经纪机构,不得再接纳其从事期货交易。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和期货
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
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继续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和外汇按金交易的,
各地监管部门要配合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各种名目
的变相期货交易场所。
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
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从今年开始,证蟠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帮助和督促上
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
制。让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
开发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
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
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
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
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
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
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
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
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
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
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香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
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
总结上市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
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处擅自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 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
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
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
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批准后方可上市,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或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
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
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
上,使证券市场在规划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
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
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
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
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来人员
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
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
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