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独钓寒江雪
【案情】
2008年10月17日上午,在某村刘某家,新娘刘某因忙于准备结婚仪式而把自己的红色手包交给伴娘王某保管。婚礼期间,刘某手机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听电话时发现手包内有一条金项链和不少现金,便趁人不备将手包里的金项链(价值2031元)和3300元现金据为己有。婚礼结束后,王某将刘某的手包放在刘某卧室的柜子上,然后便骑车离开刘家。案发后王某陆续将金项链和现金退还给刘某。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分歧】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本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但被告人及时退还所侵占财物,阻却了侵占罪的成立,且侵占罪属于纯自诉案件,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终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将手包委托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基于委托关系合法占有手包,但由于手包在刑法上属“封缄物”,手包内的财物仍然处于刘某的占有控制之下,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被害人不注意,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占有封缄物并不当然占有其内容物。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的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委托人将封缄物交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占有封缄物的同时是否当然地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对此,理论界大致有受托者占有说、委托者占有说、区别说、修正区别说等几种观点。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
2、本案中手包属于刑法上封缄物。本案中手包是否属于刑法上封缄物,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封缄物以外表盖有封印、加锁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为必要,一旦受托人强行打开封缄物并取走其内容物,封缄物的封印、锁具等防护措施必然受到破坏,委托人很容易发觉。受托人正是慑于封缄物的防护措施而不敢轻易打开封缄物,刑法也正是基于封缄物的此种特性才拟制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由委托人占有。而本案中的手包,其防护措施仅为一条普通拉链,受托人拉开拉链拿走内容物易如反掌,且防护措施丝毫不会受到破坏,委托人并不能根据防护措施的完整性来察觉内容物的安全与否。由于不符合封缄物对防护措施的要求,故本案中的手包不宜认定为封缄物。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判断一个物是否属于封缄物,应主要从一般之社会观念出发,而不应从封缄物自身防护措施的牢固与可靠程度出发。防护措施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封缄物很难制定一个明确的判定标准,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开锁高手可以轻易打开复杂的密码锁而不留任何痕迹,更别提普通的防护措施了。在委托保管或托运封缄物法律关系中,虽然受托人现实地掌握或看守着内容物,但法律之所以拟制内容物仍由委托人占有,就在于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委托人特别授权,受托人对于内容物并无支配权和处分权,其只不过是委托人支配财物的一种手段而已。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件大衣,乙在保管过程中发现大衣兜内有3000元现金,遂将现金据为己有。此案中乙之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因为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甲特别授权,乙并不能因接受委托取得了对大衣的占有权而当然取得对大衣兜内现金的占有权和支配权。上述案例中,甲如果对乙说,大衣中有3000元钱,请一并给我保管好,则应认为甲对乙占有现金进行特别授权,乙非法将现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本案中,王某虽然因接受刘某的委托代为保管手包,并因此不可避免地掌握或看守手包内的财物,但依一般之社会观念,王某并不能因此而取得对手包内财物的占有权和支配权,手包内财物的占有权和支配权仍归属于委托人刘某,即本案中手包属刑法上封缄物。王某趁他人不备非法将手包内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注:本文于3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刑事行政版发表,发表时有较大删节,本处刊发的是完整版。
(原文出处:http://gk1984123.fyfz.cn/art/592703.htm)
附:本人近作,欢迎登录本人博客阅读,多提评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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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1990年6月21日,民航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航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航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指在民航企业范围内(包括有产品生产任务的事业单位)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民航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化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组织实施。
第六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地区民航企(事)业的企业标准实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背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情况应予纠正。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和内容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空运作业质量、飞机及设备维修质量、航管质量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企业标准;
(三)为协调、统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
(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做的补充规定;
(五)为精简品种、规格和简化手续的需要,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制定企业标准及进行标准化审查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民航局的规章、决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运输生产的安全、卫生,维护旅客、货主利益,保护环境;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执行适航标准和程序;
(六)本企业内标准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十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C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由民航局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给予规定(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的企业代号(方案)由民航企业提出申请,报民航局科教司会商局有关司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由企业标准化部门编制计划、调查研究,组织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负责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办理审查、批准、编号手续,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要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验证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在批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报表、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的复审
(一)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至少三年复审一次。
(二)当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企业标准。
(三)经复审内容需作较大修改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不宜继续执行的企业标准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
(四)经复审确定继续有效的企业标准,标准编号不变;复审后需修订的企业标准,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编号;复审后废止的企业标准编号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修订标准时,除下列情况外仅需将标准编号中年代号改为当时的年代号。
(一)修订后的标准,涉及到影响功能互换性、尺寸互换性的修改;重要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修改;标准适用范围的改变;
(二)修订后的标准,涉及到产品的改型、换代;
(三)修订后的标准,需要做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试验、鉴定;
(四)修订后将几项标准合为一项,或将一项标准分为几项;
(五)另编新号对标准化管理更为有利。
第十八条 民航企业标准中产品标准的制定
(一)新产品小批量试制鉴定前,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须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二)企业产品标准在批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备案的产品标准才能作为合同中的供货依据。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进行标准化审查。
(五)企业应在出厂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规定由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制定企业标准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企业要对取得显著效益的企业标准的起草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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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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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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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代号
说明:
1.“Q”为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标准代号。
2.“Q”后面可以增加门类标准代号,即门类标准代号“J”表示技术标准;“G”表示管理标准;“Z”表示工作标准。例如:QJ/CA001--89
3.企业代号由二个拉丁字母排列组成。
4.每个具体标准顺序号由三个以上阿拉伯数字组成。如三个数字不够用的情况下,推荐采用×××·×……的形式。例如:QJ/CA999·1--90
5.年代号由该标准批准之年的年代后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