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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张向争

时间:2024-07-25 22:0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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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案情]
2002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甲、乙相约到某火车站接从安徽来的乙的女朋友,因列车晚点,二人在饭店喝了十几瓶啤酒,11时30分许,甲、乙酒后到该火车站候车室,对候车室旅客丙(外地打工者,未穿上衣)实施扭脖子、辱骂行为,要求其给甲、乙买烟,因丙只携带了1元钱不够买一盒烟,便将一元钱交给甲、乙,甲、乙又将该钱还给丙让丙去买烟,此时被值勤民警抓获。
[争议]
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站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钱财,应认定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二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不需要考虑数额和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的实际损害。但这种实际损害仅仅是社会危害性的一种情形,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种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也被看作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必须关注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譬如自首犯、立功犯、未成年犯与累犯、拒不交代罪行者及成年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就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行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由主客观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认定某种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必须综合考察各方面的情节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程度。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对抢劫罪的认定也应当如此。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强行劫取了他人财物,但其强制手段并不严重,索取行为比较有节制,抢得的财物又微不足道,就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甲、乙在候车室有多人的情况下,对未穿上衣的外地打工者丙实施了扭脖子、辱骂行为,要求其拿钱买一盒烟三人一起吸。在整个过程中,甲、乙没有劫取丙身上的其它财物,在丙拿出身上的一元钱后,甲、乙又将钱交给了丙要求丙去买烟。从甲、乙作案的手段、选择的对象、索取的钱数以及行为的后果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酒后闹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流氓习气的表现,其以语言辱骂和轻微暴力,向他人强行索取少量钱物的抢劫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甲、乙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城市绿地、广场及公益性体育场地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城市绿地、广场及公益性体育场地的决定

(2009年11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城市绿地、广场、公益性体育场地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绿色人文空间,对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态人居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哈尔滨市历史遗存和近年兴建的城市绿地、广场、公益性体育场地,防止随意侵占、破坏上述公共设施情况的发生,不断拓展绿色空间,提高市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原则,加强对城市绿地、广场、公益性体育场地(以下简称保护地块)的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保护,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组织,人大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对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和规划预留的保护地块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保护。
二、强化措施,将保护地块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市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保护地块目录,落实管护责任,做到定址、定位、定量、定责。并采取政府挂牌、媒体公布、专门管理的方式对保护地块实施保护。
根据保护地块规模、功能、社会认知和群众利用程度等因素,将保护地块分为两个等级。本次会议决定将市政府提报的兆麟公园、哈尔滨游乐园、八区体育中心等50个地块确定为一级保护地块;其他为二级保护地块。
对于新建成的符合保护条件的保护地块及时补充到保护目录中。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保护地块用途管制。纳入保护目录的保护地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吞食地块面积,砍伐、移植树木,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与保护地块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不得在保护地块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对因事关全局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地块用途,属于一级保护地块的,由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30天提出调整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形成决议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属于二级保护地块的,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保护地块调整实行占用补偿制度,凡占用保护地块的必须落实好易地建设空间和资金,做到占补平衡。
四、严格监管,形成对保护地块实施全面保护的合力。市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严格执法,加强对保护地块的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单位和个人要增强对保护地块保护的责任意识,积极行使地块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监督“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保护地块保护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关于贯彻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央对省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了保证中央分税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省委、省政府曾作出决定,先把中央的改革方案推行下去,省与地市暂维持老体制一年。经过一年来的实践,这项改革出台顺利,运行基本正常,
实现了平稳过渡。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中央对省的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理顺省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调动地市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现提出贯彻中央分税制体制的实施办法。
一、贯彻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实行省管地市、地市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统一政策、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
(二)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的财政收入,妥善处理省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坚持国务院关于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原则。保持各级1993年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微调,适当集中财力,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支持重点建设,缓解地区间的特殊矛盾。
(四)把财税改革同贯彻执行《两则》、《两制》结合起来,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与地市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鉴于中央与省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未作调整,因此省与地市仍维持现行的事权和支出划分范围。即:省级财政主要承担调整全省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支出以及省级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和由省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省掌握的全省统筹基本建
设投资(不含西安市),省财政负担的价格补贴,部分支农项目的支出补贴,农村水利事业费补助,重大防汛抗旱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民兵事业费,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省属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省属单位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
通、商业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省级其它支出。
地市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机关运转及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地市县的基本建设支出,地市县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城市维护建设支出,支农支出,城镇青年就业费,地市县属单位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
,其他部门事业费(含地方税务机构经费和业务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地市县其它支出。
(二)省与地市收入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省对地市的体制,以1993年决算数为基数,在收入划分方面,原则上不作大的变动,只对部分收入项目作一些小的调整。具体是:
1、将电力企业(含农电,不含小水电)增值税全部归省级。实行分税制后,电力企业增值税75%上划分中央,25%留给地方,同时电力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办法改为在当地预征,在西北电管局和省农电局统一汇算清缴,使收入发生转移。这样以来,省与西安市增值税及九地市与西
安市随电力增值税征收的附加收入难以正确划解,给税收征管和各级财力的确定,带来很大困难。为便于加强征管,正确划解收入,将全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全部收归省级,统一征收管理,原属地市的收入部分由省上按1993年实际缴库数增加对地市的税收返还。其中,应上缴中央75%
部分,由省财政上缴中央。
2、将除西安市和安康、商洛、榆林三地区以外的中,省工交企业(不含烟草工业企业)增值税原留六地市的7.5%部分收回省级,将在安康、商洛、榆林地区的中省工、交企业原留归省上的17.5%增值税下放给三地区。同时按1993年省地的实际缴库数增加或减少省、地税
收返还数。
3、将除西安市和安康、商洛、榆林三个地区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增值量部分,省上分成30%。
4、将原体制中留归省级的耕地占用税全部下放地市。
5、将安康、商洛、榆林地区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全部留归三地区。
6、对“两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量部分中央按1:0.3系数返还地方的收入,按体制留归地市的部分,省财政集中50%(不含西安市)。西安市上划中央“两税”增量中央返还部分,省市年终按原体制分成比例单独结算。今后这项收入按定比结算。
作上述调整以后,划归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为:全省电力企业(含农电,不含小水电)增值税25%部分,除西安市和安康、商洛、榆林地区以外的中央、省属工交企业(不含烟草工业企业)增值税25%的部分,宝鸡、彬县,延安三大烟厂增值税的12.5%部分,银行、保险系统
(不含西安市)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上缴的营业税及随同征收的城建税,合资铁路、地方民航营业税,省高等级公路通行费征收的营业税、交通部门收取的养路费的营业税及随同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收入,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增值税25%部分
、营业税;省级企事业单位(含省级单位兴办实体,省直各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省级归还基建贷款收入,其它收。

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为:除中省工业企业(不含烟草工业企业)外的其它增值税25%的部分(不包括西安市、安康、商洛、榆林地区,也不含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增值税25%部分),宝鸡、彬县、延安三大烟厂增值税12.5%部分,营业
税(不含银行、保险系统和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资铁路,地方民航,高等级公路通行费征收的营业税、交通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和营业税及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营业税),地、市、县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含地县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随银行、保险系统,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合资铁路,地方民航、省高等级公路、交通部门养路费集中交省的),资源税、筵席税,房产
税,屠宰税,车船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不含随合资铁路、地方民航、省高等级公路、交通部门养路费集中缴省的),其它收入。
省与地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为: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在西安市、安康、商洛、榆林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100%留归四地市。在其他六地市的省、地按比例分成,其中:土地使用税省与地市各分成50%;个人所得税
地市分成70%,省分成30%;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地市分成70%,省分成30%。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专款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税收返还基数的核定
省对地市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地市上划中央的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减去中央和省上、下划收入及专项上解后为省核定的地市净税收返还基数,以后年度各地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到上划基数的,按省核定的净税收返还基数全额返还,达不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
税收返还基数。
随着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到位和省级财力的增加,逐步建立省对地市的转移支付制度。
(四)新老财政体制的衔接为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了使我省财政体制与国家双轨运行体制相一致,需要对原体制上交、补助办法进行调整和改革,以简化结算办法。
对原体制实行总额分成上解的西安、宝鸡、咸阳三个市,将其留地方的参与分成的收入(含增值税的25%部分,不含上划中央收入部分),以1993年应上解省的总额分成收入数为基数,确定一个递增比例,其中西安5%,宝鸡6%,咸阳8%。实行“递增上解”。对上划中央“
两税”增量返还地方部分,年终单独结算。
对原体制实行定额补贴的地区继续实行定额补贴。
对原体制中的省与地市年终单独结算事项,为简化手续,凡继续结算并能够固定的,以1993年决算数为基数,核定一个数额,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三、配套改革和其它政策措施
(一)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管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分设国家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凡属于中央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亨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除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省地方税务直属分局征收;属于地市、县固定收入(除增值税留
地市、县部分)由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固定比例分成收入除由国税部门部门征收的外,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国库收纳报解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下发。
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依法治税,规范征收,严明预算级次,正确划解,保证各级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税收返还制度。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地方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中央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为了缩短税收返还的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省对地市平时采用“核定资金调度比例,直接从中央金库划转财政资金”的办法,年终办理财政决算时一并清算。
(三)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以后,省财政对地市税收返还和补助列入省财政预算支出,地市相应列预算收入;地市向省财政的上解列入地市财政预算支出,省财政相应列收入。省与地市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按照分级预算制度省上每年依据全省社会
经济发展计划向地市提出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建议指标,由地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自行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省财政厅汇总全省预算。
(四)加强领导,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这次财税体制改革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确定体制的原则,制定地市对县、县对乡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地市在制定对县(市)的分税制财政
体制时,要从财力较多的县适当集中一点,帮助贫困县解决工资困难,同时要注意不能集中太多,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在体制执行过程中,国家新开设税种,新建成投产大型项目,企业搬迁,企事业单位上下划等对省与地市财力影响较大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收支基数或上解比例。




1995年1月23日